七、电力体制改革无法可依局面未改观
在国务院2016年的立法计划中,《电力法(修订)》被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排位在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之前。《电力法》1995年获得通过、1996年开始施行,到上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时就已严重不适应现实需要。电改5号文提出,要“适时制定和修改有关电力和电价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
当时,修订《电力法》的热情曾一度高涨。但自2008年开始,《电力法》修订连续六年未曾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直到2014年,《电力法(修订)》才重新列为研究项目。随后,其重要性似乎陡涨,连续两年列为急需项目。
作为能源基本法,《能源法》在2007年公开征求意见时,似乎已到了呼之欲出的程度,但同样经历过山车情境。2009年和2010年登顶入列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此后四年持续为二类立法计划,2015年再次登顶为急需项目,2016年则再次跌落为预备项目。
发达国家的电力体制改革往往法律先行,让法律成为引领、推动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反观国内,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主要依据红头文件。《电力法(修订)》《能源法》立法工作的反复,实际上已陷电力体制改革无法可依的境地。大力推进的售电侧改革、配电业务放开等,已然突破“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法律规定。
八、电力体制改革“强化监管”力度尚弱
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加强监管是通用的经验和做法。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俄罗斯、印度等主要国家都成立了专业化、独立性的专门监管机构。我国2015年出炉的电改9号文,也特别强调了监管。在高度浓缩的“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总体思路中,“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位居“三强化”之首。
然而,强化监管更多还只停留在纸面上。其一,对强化监管缺乏系统、深入、透彻的研究和准确、清晰、完整界定。电改六大核心配套文件中,“三放开、一独立”均有专门的独立对应文件,“三强化”却仅有零星的散落内容。其二,实践中监管力量的发挥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地方政府主导的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中,电力监管相关的规定并不充分甚至缺失。其三,监管机构自身力量还远远不够。国家能源局监管派出机构全部编制500人,平均每个省(区、市)仅十六七人,实际上有的电改试点地区仅寥寥数人,根本就力不从心、疲于应付。
作为上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产物和此前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推动力量,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的熟悉和了解程度为其他机构难以比肩。但在本轮电力体制改革中,电力监管机构大多被边缘化了。“强化监管”的落地还需要另谋他途。
九、电力体制改革期待年内能重点突破
往者已矣,来者可追。2016年已逐渐远去,电力体制进一步改革更待今后。2016年12月14日至16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按照统筹推进、重点突破的要求加快改革步伐,更好发挥改革牵引作用。2016年12月27日,全国能源工作会议要求,以深化供给侧改革为主线,坚定不移地推动能源革命向纵深发展,加快能源领域改革创新步伐,在电力、石油、天然气行业改革实现新的突破。
电力体制改革具体如何突破,可能业界存在不同认识。观察认为,以下两点应能达成共识。其一,完善规则。目前,电力交易规则还很不完善,有的试点地区还停留于初级的双边交易。在市场化交易电量中,大用户直购电占比最大,部分地方今年提出了更高的电量交易目标,但多数地方的直购电仍未摆脱“只降不升”“双轨电价”的窠臼,并非完整意义的市场行为,再杂以或虚或实、有意无意的行政干预,市场意味就更淡了。这有待从规则上进行改进。
其二,评估总结。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进行了两年试点,其经验教训应该到了进行阶段性总结的时候。当前,有两种极端观点,或认为改革大有进展,或认为改革已经失败,且都不乏支持者。改革推动者美化改革成效,批判改革者苛求改革力度,可谓人之常情在所难免,因而在评估总结时很有必要引入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客观评价。
总之,电力改革长路漫漫,唯待上下戮力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