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发改委下发了《青海省2016年第一批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内项目招标工作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官网显示了两套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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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套评分项中,投标电价占40分;对青海省经济发展贡献程度占30分;技术水平占20分,其中组件技术水平占15分,逆变器技术水平占5分,系统效率占5分。
第二套评分项中,投标电价占30分;对青海省经济发展贡献程度占30分;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和集成送出占10分;技术水平占10分。
由于官网下载文件包括了两套评分表,在此全部附上,关于哪套为最终实施方案在光伏們确定后另行通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要求,我委对《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青发改能源〔2016〕635号)进行了细化,研究制定了《青海省2016年第一批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内项目招标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18日
评分项评价标准备注
投标电价(40分)电价评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分值标准如下:
§ P=P0:不得分;
§ P0-P≤0.02部分:每降0.01元,加7分;
§ 0.02<P0-P≤0.05部分:每降0.01元,加5分; P0为当地光伏标杆电价;
§ 0.05<P0-P≤0.08部分:每降0.01元,加3分; P为投标电价。
§ P0-P>0.08部分:每降0.01元,加1分;
§ 最高分为40分。
对青海省经济发展贡献程度(30分)截止投标前,在青海省累计并网的普通光伏电站权益容量(15分)§ 没有的,不得分; 评价主体为投标人本身及其所属企业(所属企业指投标人的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公司、相对控股公司,不包括参股和协作企业)。
§ 累计权益容量≤5万千瓦的,得5分;
§ 5万千瓦<累计权益容量≤10万千瓦的,得10分;
§ 累计权益容量>15万千瓦的,得15分。
在青海省光伏产业链中投资项目对地方税收和就业的贡献度 (6分)税收 (4分)以近3年投资项目财务报表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累计值为评价标准,累计值最大的投标人得4分,其它投标人的得分按插值法计算。§ 产业链项目仅限:组件、逆变器和支架。
§ 统计口径为截止投标前。
就业 (2分)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投资企业人员社保证明中就业人员数量为评价标准,累计人数最多的投标人得2分,其它投标人的得分按插值法计算。
被青海省经信委认定的对青海经济“调结构、转方式”做出贡献、拉动投资的(3分)有认定的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
在青海省有参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共建示范村、美丽乡村建设的(3分)§ 参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
§ 参与共建示范村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
§ 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
近3年在青海省光伏项目建设、运营中发生过拖欠农民工资上访事件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按年累计此项为扣分项
技术水平(20分)光伏组件技术水平 (10分)§ 设备不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要求的不得分,满足要求的得6分(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低于15.5%和16%;高倍聚光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低于28%;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低于8%、11%、11%和10%);
§ 设备技术水平达到光伏领跑者技术要求的得8分(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达到16.5%和17%;高倍聚光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达到30%;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达到12%、13%、13%和12%);
§ 设备技术水平介于《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和光伏领跑者技术要求的,按照之间线性差值得分;
§ 设备转换效率高出领跑者技术要求0.1%的,得9分;
§ 高出0.2%及以上的得满分。
逆变器技术水平(5分)§ 逆变器具备零电压穿越功能的得2分,不具备的得1分;
§ 逆变器最高转换效率大于等于99%的得3分,达不到要求的得2分;
§ 鼓励采用中国效率大于等于98.2%的设备。
系统效率(5分)§ 光伏电站系统效率低于79%的不得分;
§ 达到79%的得3分;
§ 达到80%的得4分;
§ 达到81%及以上的得5分。
土地集约利用(10分)以《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文为基础,考虑场地、效率、安装方式等因素,达到《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要求的得5分,其他根据效率提升和综合优化等带来的土地集约化程度提高,由评标委员根据投标人申报的光伏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场址条件参照11号文进行评分。
附表
招标评分细则
评分项评价标准备注
投标电价
(30分)以当地标杆电价为基础,投标电价每降低0.001元,加1分,最高分为30分。 投标电价保留小数点后3位
对青海省经济发展贡献程度
(30分)截至投标前,在青海省累计并网的普通光伏电站权益容量(4分)§ 没有的,不得分; 评价主体为投标人本身及其所属企业(所属企业指投标人的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公司、相对控股公司,不包括参股和协作企业)。
统计口径为投标截止日前。产业链项目仅限:组件、逆变器、晶硅、切片、电池、光伏玻璃和储能元器件七类。投标人已达产产业链项目种类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
采用本地制造产品的投标人应提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可的采购承诺及具体落实措施。
与省政府签订战略(投资)合作协议的投标人,应提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认定意见。
参与对口支援建设的投标人,应提供援建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认定意见。
§ 累计权益容量≤5万千瓦的,得2分;
§ 5万千瓦<累计权益容量≤10万千瓦的,得3分;
§ 累计权益容量>10万千瓦的,得4分。
对促进青海光伏产业发展的贡献度(26分)已达产产业链项目种类完善程度(7分)已达产产业链项目种类少于2种的,不得分;达到2种及以上的,按种类数得分;实现全产业链覆盖的,得7分。
已达产投资项目生产运营情况(5分)以近3年投资项目财务报表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累计值为评价标准,累计值最大的投标人得5分,其它投标人的得分按插值法计算。
新建光伏电站项目对青海省光伏产业链发展的促进作用(4分)投标方案中,采用本地制造产品的比例不低于投资总额的40%,且有落实措施的,得4分;没有的,不得分。
已达产投资项目对促进地方就业增长的贡献度(3分)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投资企业人员社保证明中就业人员数量为评价标准,累计人数最多的投标人得3分,其他投标人的得分按插值法计算。
与省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3分)已与省政府签订战略(投资)合作协议,且有落实措施的,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
参与对口支援青海工作的(3分)参与对口支援青海工作的,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
在建光伏产业链制造项目情况(1分)以在青海省光伏产业链中是否有在建未投产项目为评价标准。有在建项目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
近3年在青海省光伏项目建设、运营中发生过拖欠农民工资上访事件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按年累计。此项为扣分项。
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和集成送出
(10分)投标人能够利用既有外送线路实现光伏发电跨省、跨区域消纳且不影响其他已建新能源项目电量消纳,并提供受电省份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电网公司出具的外送支持性文件的,得6分。利用既有外送线路实现光伏发电跨省、跨区域消纳的投标人,应提供所属企业关于不影响已建项目上网电量的承诺(附带电网公司有关意见),并提供受电省份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电网公司有关意见。
投标人自身或其所属企业对应有新建用电项目,新建光伏电站上网电量能够由增量负荷全部或部分消纳的,得2分;投标人能够提供省级及以上电网公司关于支持特高压外送线路建设支持文件的,得2分。
投标人应提供所属企业关于不影响已建项目上网电量的承诺(附带电网公司有关意见),在投标时需一并提供消纳企业新增用电的有关证明材料、申报企业与消纳企业的合作协议和电网公司的支持意见。
光伏园区各企业:
经与共和县国土局衔接得知,2011年-2015年,海南州共和生态光伏园区入驻企业78家,其中已上报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报件资料并获省政府批准的企业48家,未上报30家。因2016年1月1日起,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青政【2010】26号)中牧草地的补偿标准由原来的1408元/亩上调至1815元/亩,征地补偿款、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等相关费用随之上涨,给报价资料的上报工作带来了困难,同时也暴露了企业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违法用地行为。
因2016年为旧地补偿标准转为新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年,按照旧标准征用的土地,由政府出具风险评估,利于报件资料的上报。从2017年起,将全面实行新的补偿标准,届时县政府不再出具风险评估,望还未上报资料的各企业接到此通知后高度重视,务必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报件资料上报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报的企业,由此造成征地补偿款、农牧民养老保险等相关费用上涨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负。
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光伏园区各企业:
经与共和县国土局衔接得知,2011年-2015年,海南州共和生态光伏园区入驻企业78家,其中已上报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报件资料并获省政府批准的企业48家,未上报30家。因2016年1月1日起,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青政【2010】26号)中牧草地的补偿标准由原来的1408元/亩上调至1815元/亩,征地补偿款、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等相关费用随之上涨,给报价资料的上报工作带来了困难,同时也暴露了企业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违法用地行为。
因2016年为旧地补偿标准转为新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年,按照旧标准征用的土地,由政府出具风险评估,利于报件资料的上报。从2017年起,将全面实行新的补偿标准,届时县政府不再出具风险评估,望还未上报资料的各企业接到此通知后高度重视,务必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报件资料上报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报的企业,由此造成征地补偿款、农牧民养老保险等相关费用上涨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负。
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