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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房地产开发项目与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中国电力网发布时间:2024-05-06 11:45:51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建设运维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文件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应当按照“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组织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具有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允许该设计单位统一开展屋顶光伏一体化设计工作,实现建筑专业和光伏发电专业互相协同。对符合设计资质要求,但不具备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允许相关主体设计单位将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工作分包给具有光伏发电设计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确定由主体设计单位建筑专业统筹协调好光伏支架和屋面的连接,确保屋顶光伏基础防水工程无缺陷,光伏项目建设不妨碍屋面消防疏散。房地产开发项目屋顶采用压块固定方式的,应当开展光伏发电和结构专业的计算评价,并在施工图设计中明确,在施工图审查时提交。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统筹开展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开发、建设和运维管理。支持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据《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甬资交管办〔2022〕2号)有关要求,采用“评定分离”模式,将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委托给具有光伏发电运营经验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联合体,满足“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要求,实现设计、施工、运维一体化,确保可持续运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建设、运维情况写入房地产销售合同或作为房地产销售合同的附件;属于拆迁安置房的,应当将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建设、运维情况写入拆迁安置协议或作为拆迁安置协议的附件,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属于低压并网的,供电部门应在项目初步设计会审时明确光伏并网要求,设计单位根据此并网要求开展屋顶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初步设计会审时供电部门未提供并网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并网设计的,区(县、市)供电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不认可并网设计。属于高压并网的,应根据供电部门最后出具的接入方案进行设计。

按照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印发的《浙江省建筑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浙建设〔2022〕47号)文件要求,结合宁波市实际,确定宁波市2025年底,城镇居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替代率为10%,到2030年力争达到12%。房地产开发项目安装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后,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替代率达到10%的,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安装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且不再纳入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范围。建设单位不安装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的,应当写入商品房销售合同,依法保障业主知情权等有关权利。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建设运维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建设运维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

联系人:凡老师,联系电话:89385080;电子邮箱:kjc1603@163.com。

附件: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屋顶光伏建设运维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30日

来源:国际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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