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做好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鼓励和引导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做好信用修复,形成良好的行业诚信氛围,根据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能发资质〔2019〕22号)、《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用修复依据
信用修复,是指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且消除不良影响后,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修复申请,并经审核确认后,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对其失信信息进行相应调整的过程。信用修复后,相关失信信息不再公开披露或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版)》,失信信息分为轻微失信信息、较重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版)》,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国家能源局有关业务司、派出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和具体内容,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供数据基础。
二、信用修复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认定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不良信息(简称“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
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上,由其他信源单位归集的对市场主体有负面影响的信息的信用修复,由信源单位确认后,及时予以更新。
三、信用修复主体
信用修复工作实行信息“谁产生、谁修复”的原则,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负责信用信息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意见反馈和信用信息主体知情权保障等工作。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负责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运行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负责根据信用修复确认结果,停止失信信息的公开披露,同时不再将失信信息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四、信用修复条件
(一)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条件
1.失信信息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并经作出行政决定的单位确认;
2.按要求作出信用承诺;
3.除规定不予修复的情形之外,符合上述条件,属于轻微失信的,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即可提出申请并予以修复;属于较重失信的,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满6个月后可提出申请并予以修复;属于严重失信的,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满1年后可提出申请并予以修复;
4.失信信息认定之日,是指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出具的监管意见书、监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出具日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直至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
1.信用修复后1年内产生新的较重或严重失信信息;
2.因谎报瞒报事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恶意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严重失信的;
3.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4.依法依规不能予以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信息。
五、信用修复程序
(一)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通过“信用能源”网站填写《信用修复申请表》和《信用承诺书》,并下载打印、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运行单位同时将申请材料分发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
(二)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理由;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完整的应当及时受理。
(三)申请材料受理后,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审查申请修复的失信信息是否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向申请人印发《信用修复意见通知书》。
(四)对确认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运行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已信用修复”的标注,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同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于在“信用能源”网站公示的,应撤销公示。
(五)对于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其失信信息完成信用修复后,同步退出名单。
六、信用修复监管
(一)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履行信用修复告知义务,在认定失信信息的同时,及时将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告知能源行业市场主体。
(二)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严格审核信用修复申请,对在申请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信用修复失当的,应将其作为严重失信信息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三)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加强信用修复资料管理,将信用修复申请材料、信用修复意见通知书等资料存档备查,资料保存期为5年。
(四)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对不予信用修复决定存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信用修复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市场主体不予信用修复或不按程序和时限办理信用修复的,应予以纠正;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电话:0931-2954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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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能源监管办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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