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省、39条!7月光伏用地、补贴、电价、光伏扶贫、领跑者等政策汇总

光伏后补贴时代已然到来,国家以及地方政府都在紧锣密鼓、采取各种行动积极应对。电力交易、降低工商业电价、清洁取暖等利好光伏行业、扶持光伏市场的政策纷纷下发;531新政之后,江苏、广东、湖北等省份相继出台光伏补贴利好政策。

本月,哪些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值得关注,哪些补贴政策新变化需要重视?光头君对其进行详尽梳理,供诸君参考!

光伏头条复盘分析发现:

国家:出台光伏新政策8条;政策内容要点诸如:今年以来国家部署的各项降价措施,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不得挪作他用;各地要取消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限制;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等等。

地方:共出台39条;广东、湖北、浙江、江苏、河北、广西、湖南、甘肃、宁夏、山东、山西、江西、内蒙古、青海、四川等15省市的光伏政策有新的变动。

光伏补贴政策:广东4条,湖北、浙江、江苏各1条;

光伏扶贫政策:河北5条,广西2条,湖南2条,甘肃、宁夏、山东、山西各1条;

分布式光伏政策:广东5条;江西1条;

光伏电站政策:广东1条,广西2条,内蒙古1条;

光伏领跑者政策:山西1条;

光伏用地政策:青海、广西、山西各1条;

清洁取暖政策:河北、山西各1条;

可再生能源政策:河北1条;

储能政策:山东1条;

电力体制改革政策:四川1条;

国家政策

7月26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试点的通知》

根据通知,试点申报范围扩展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传输通道“2+26”城市、张家口市和汾渭平原城市。优先支持工作基础好、能源保障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的城市。

试点示范期为三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标准根据大气污染影响程度、城市规模、采暖状况、改造成本等因素确定。其中,“2+26”城市奖补标准按照财政部、住建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张家口市比照“2+26”城市标准。汾渭平原原则上每市每年奖补3亿元。

7月25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

1、将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2、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将今年以来国家部署的各项降价措施,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不得挪作他用。

3、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研究提出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具体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7月底前报我委(价格司)备案后实施。

4、以上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7月1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两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

《通知》明确:

1、提高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各地要取消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限制,鼓励电网企业根据供需状况、清洁能源配额完成情况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对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支持点对网、点对点直接交易,促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和清洁能源消纳。

2、推进各类发电企业进入市场。完善和创新交易规则,推进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在保障利用小时数之外参与直接交易、替代火电发电权交易及跨省跨区现货交易试点。

3、探索建立高峰用电市场化机制。积极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通过市场化机制形成不同时段价格,补偿高峰电力成本;现货市场建立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合理体现高峰用电的成本和价值差异。

3、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行业用户,全部放开 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落实清洁能源配额。

7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7月2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意见》明确: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扩大销售侧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用电。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可再生能源强制配额和绿证交易制度等绿色价格政策,对影响面大、制约因素复杂的政策措施可先行试点,摸索经验,逐步推广。

国家电网公司印发加急文件《关于贯彻落实2018年光伏发电相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2018年以前在国家能源局备案并纳入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项目,2018年6月30日以前投运的,执行2017年光伏电站标杆电价;2018年6月30日之后投运的,执行“823号文”规定的光伏电站标杆电价。

7月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提出,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

7月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补充通知》

《通知》旨在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在各地推荐基础上,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补充确定哈尔滨综合保税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等28个项目为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据统计,加上第一批试点项目106个、第二批试点项目89个,以及今年4月确定的第三批第一批次97个项目,截至目前,我国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已有3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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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省、39条!7月光伏用地、补贴、电价、光伏扶贫、领跑者等政策汇总

作者:光伏头条 发布时间:2018-07-31   来源:电力网

光伏后补贴时代已然到来,国家以及地方政府都在紧锣密鼓、采取各种行动积极应对。电力交易、降低工商业电价、清洁取暖等利好光伏行业、扶持光伏市场的政策纷纷下发;531新政之后,江苏、广东、湖北等省份相继出台光伏补贴利好政策。

本月,哪些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值得关注,哪些补贴政策新变化需要重视?光头君对其进行详尽梳理,供诸君参考!

光伏头条复盘分析发现:

国家:出台光伏新政策8条;政策内容要点诸如:今年以来国家部署的各项降价措施,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不得挪作他用;各地要取消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限制;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等等。

地方:共出台39条;广东、湖北、浙江、江苏、河北、广西、湖南、甘肃、宁夏、山东、山西、江西、内蒙古、青海、四川等15省市的光伏政策有新的变动。

光伏补贴政策:广东4条,湖北、浙江、江苏各1条;

光伏扶贫政策:河北5条,广西2条,湖南2条,甘肃、宁夏、山东、山西各1条;

分布式光伏政策:广东5条;江西1条;

光伏电站政策:广东1条,广西2条,内蒙古1条;

光伏领跑者政策:山西1条;

光伏用地政策:青海、广西、山西各1条;

清洁取暖政策:河北、山西各1条;

可再生能源政策:河北1条;

储能政策:山东1条;

电力体制改革政策:四川1条;

国家政策

7月26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试点的通知》

根据通知,试点申报范围扩展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传输通道“2+26”城市、张家口市和汾渭平原城市。优先支持工作基础好、能源保障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的城市。

试点示范期为三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标准根据大气污染影响程度、城市规模、采暖状况、改造成本等因素确定。其中,“2+26”城市奖补标准按照财政部、住建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张家口市比照“2+26”城市标准。汾渭平原原则上每市每年奖补3亿元。

7月25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

1、将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2、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将今年以来国家部署的各项降价措施,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不得挪作他用。

3、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研究提出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具体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7月底前报我委(价格司)备案后实施。

4、以上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7月1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两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

《通知》明确:

1、提高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各地要取消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限制,鼓励电网企业根据供需状况、清洁能源配额完成情况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对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支持点对网、点对点直接交易,促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和清洁能源消纳。

2、推进各类发电企业进入市场。完善和创新交易规则,推进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在保障利用小时数之外参与直接交易、替代火电发电权交易及跨省跨区现货交易试点。

3、探索建立高峰用电市场化机制。积极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通过市场化机制形成不同时段价格,补偿高峰电力成本;现货市场建立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合理体现高峰用电的成本和价值差异。

3、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行业用户,全部放开 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落实清洁能源配额。

7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7月2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意见》明确: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扩大销售侧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用电。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可再生能源强制配额和绿证交易制度等绿色价格政策,对影响面大、制约因素复杂的政策措施可先行试点,摸索经验,逐步推广。

国家电网公司印发加急文件《关于贯彻落实2018年光伏发电相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2018年以前在国家能源局备案并纳入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项目,2018年6月30日以前投运的,执行2017年光伏电站标杆电价;2018年6月30日之后投运的,执行“823号文”规定的光伏电站标杆电价。

7月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提出,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

7月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补充通知》

《通知》旨在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在各地推荐基础上,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补充确定哈尔滨综合保税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等28个项目为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据统计,加上第一批试点项目106个、第二批试点项目89个,以及今年4月确定的第三批第一批次97个项目,截至目前,我国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已有3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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