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业内专家指出,目前火电价格并没有包含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等,并不是其完全成本的体现。燃煤发电企业通过购买绿色电力证书,便是一种将其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手段。目前我国主要发电集团基本都拥有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业务板块,可以通过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来实现内部平衡。
秦海岩表示,这种市场化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补贴方式,不仅是解决补贴资金来源和提高补贴效率的有效办法,并且通过 市场化的交易,可再生能源可以利用边际成本低的优势,实现优先上网。同时,因为提高了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考核要求,可以促使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技术水平,大大的促进了发电企业生产绿色电力的积极性。
提出清晰的核发和运行机制
事实上,绿色证书并非首次提出。此次《通知》亮点在于,实现交易制度的依托不再是政策的呼吁,而是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明确了核发规则、认购规则、认购监管等。
记者注意到,《通知》提出,认购价格按照不高于证书对应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金额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或者通过竞价确定认购价格。
既然证书的定价并不受监管机构的管辖,由市场机制主要调节,那么《通知》为什么还给予一定的限价?对此,相关专家指出,价格过低将导致证书的需求者自愿接受购买任务(罚金),缺少技术革新以 降低自身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动力,导致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政策激励失效;而证书价格过高将导致增加企业成本压力。
因此,证书价格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高于常规电价的“价差”决定,在这范围内随着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而波动。
根据《通知》,可以获得证书的项目包括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生物质、海上风电不在此列。而“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均可自愿认购绿色电力证书,但并未明确2018年出台强制考核体系之后谁会成为考核主体。
对此,彭澎表示,目前业界对于被考核和强制约束交易的对象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参照国外经验,让电网企业承担把绿色电力卖出去的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要求发电企业的火电电量具有相应的绿色电力证书,以促进发电企业分配发电量、电源投资均向可再生能源领域倾斜,改善弃光、弃风现象。未来选择哪种路径,还将视电力市场改革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