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格一发〔2016〕77号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77号)、《山东省光伏扶贫实施方案》(鲁扶贫组发〔2016〕3号)精神,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优化我省能源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发电项目健康、合理、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可再生能源发电省级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光伏发电项目
(一)光伏电站。2015年底前投产的光伏电站,省级补贴继续执行省政府前期确定的标准,即在国家标杆电价基础上,2010年投产的每千瓦时补贴0.30元(含税,下同);2011年投产的补贴0.22元;2012-2015年投产的补贴0.2元。
(二)分布式光伏。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含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的光伏电站),在国家电价补贴基础上每千瓦时补贴0.05元。
(三)纳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光伏扶贫”项目,在国家电价补贴基础上每千瓦时补贴0.1元。
二、风力发电项目
风力发电项目,在国家标杆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补贴0.02元。
三、生物质发电项目
(一)鼓励创新发展。在我省首台、首批具有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发电,按照有利于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原则给予电价政策支持。
(二)提高补贴效率。加快补贴项目和补贴电量核定工作,及时下达电价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三)强化“治霾”措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对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适时启动“精准补贴”,支持“老”、“小”生物质项目节能环保升级改造。
四、其他事项
(一)上述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我省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