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关于规范利用水库水面发展光伏发电项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6-06-14   来源:本站编辑

关于规范利用水库水面发展光伏发电项目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光伏发电产业发展升级,国务院于2013年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省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下发《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2014]56号)。为积极发展我省光伏产业,不少企业提出利用水库水面、河道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光伏发电项目”)。为规范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有关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水库水面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确保工程安全原则。水利工程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确保不影响水库防洪安全和运行安全。

(二)确保用水安全原则。水库水质直接关系水库下游广大人民群众用水安全。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应不污染水库水质,确保水库下游广大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三)遵循分级管理原则。利用水库水面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将项目建设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管辖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对水库管理单位进行直接业务指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

二、水面利用范围

(四)在以下水库水面禁止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1、饮用水水源区水库管理范围内;

2、风景名胜区和水利风景区水库管理范围内;

3、非饮用水水源区水库行洪通道水面内;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开发利用的水库管理范围内。

(五)在以下水库水面允许有条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在非饮用水水源区水库库汊水面、不影响水库行洪安全的水库库边浅水区及岸边滩涂等允许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但项目建设所利用水面面积应不超过水库正常蓄水位情况下全部水面面积的20%。

三、项目申报与审批

(六)项目申报。申请利用水库水面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库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管理范围内建设审查申请书;

2、项目建设所依据的文件;

3、项目建设涉及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4、水库管理单位同意项目建设的书面意见;

5、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6、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影响书库管护设施情况,以及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7、防洪抢险补救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七)项目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四、建设监管

(八)光伏发电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水库管理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对水库安全运行、水质保护、运行管护、现场恢复、租用水面期限及费用作出明确约定。

(九)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的监管,确保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项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项目验收。

(十)项目运行过程中,水库管理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现场巡查检查,发现影响工程安全及影响水库水质安全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严重影响水库安全及严重污染水库水质,且拒不整改的,应终止合同,限期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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