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拉玛依市支持利用未利用地建设光伏电站

发布时间:2016-11-10   来源:土地利用司

克拉玛依市积极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支持企业利用未利用地建设光伏电站。克拉玛依全年平均日照2600小时以上,全年日照率超过60%,属太阳能资源最丰富的一类地区,具备建设大型光伏电站的基本条件,开发前景广阔。为充分发挥克拉玛依的资源优势,加快克拉玛依清洁能源基地建设,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文件精神,就如何在新常态下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促集约、保民生”要求,从新能源产业定位、用地保障、生态保护、政策机制和群众权益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为保证光伏项目的顺利落地,在全市光伏太阳能项目前期选址中采取了多项措施:

一是提前介入,积极服务。主动与企业对接,通过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为项目选址提供依据。针对企业用地需求与用地政策方面的问题,多次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沟通、汇报、请示,进一步明确了地类要求和用地标准,积极引导项目选址合法合规,用地节约集约。

二是严格把关,规范报批。在光伏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市局积极与发改、规划等部门密切配合,在项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用地选址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项目可行性和预审报批资料的规范性。

2015年至2016年,克拉玛依市分别为克拉玛依新特华光发电有限公司、新疆申能投资有限公司的2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5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提供了用地。其中,克拉玛依新特华光发电有限公司光伏项目总面积57.6公顷,投资总额不低于19981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346.84元。新疆申能投资有限公司光伏项目总面积117.65公顷,投资总额不低于52305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444.58元。

由于项目占用的均为国有未利用地,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两宗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按照自治区下放后的权限予以了审批,同时按照优惠政策的相关条款对涉及的部分税费实施了减免,缩短了用地的审批周期,降低了企业的用地成本,为光伏产业更好更快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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