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弃光率”达12.6% 管理层出台全额保障收购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06   来源:本站编辑

5月31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保障性收购电量应由电网企业按标杆上网电价和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全额结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部分应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由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交易,并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与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的差额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同时,《通知》强调,保障性收购电量为最低保障目标,鼓励各相关省(区、市)提出并落实更高的保障目标。目前实际运行小时数低于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省(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尽快确保在运行的风电、光伏电站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

去年我国“弃光率”达12.6%

近年来,各地弃风、弃光、限电问题已成为了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瓶颈之一。

在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最新发布的《2015年-2016年中国光伏产业年度报告》中记载,我国西北地区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弃光问题。2015年,西北地区“弃光率”达到了17.08%。其中,甘肃弃光问题突出,全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为1061小时,累计弃光电量26.19亿千瓦时,约占全部弃光电量的56%,“弃光率”达到30.7%;其次为新疆,全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为1042小时,累计弃光电量15.08亿千瓦时,约占全部弃光电量的32%,“弃光率”达到26%。

相比之下,2015年,我国全年累计弃光电量为46.5亿千瓦时,“弃光率”12.6%,全部集中在了西北地区的甘肃、青海、新疆、宁夏四省区。

但从全国范围看,2015年全国大多数地区光伏发电运行情况良好,全国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1133小时,同比下降102小时。其中,青海、宁夏、内蒙太阳能发电利用小时数超1500小时。

在此基础上,《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中关于优先发电顺序的要求,严禁对保障范围内的电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向煤电等其他电源支付费用的方式来获取发电权,妥善处理好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调峰机组优先发电和辅助服务市场之间的关系,并与电力交易方案做好衔接。

同时,《通知》还要求,保障性收购电量应由电网企业按标杆上网电价和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全额结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部分应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由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交易,并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与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的差额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

未达最低保障不得新建项目

具体来说,光伏发电、风电的重点地区根据目前存在问题的严重性被分为一类和二类,各地的保障性收购小时标准不同,其中光伏发电最高门槛为1500小时,最低1300小时;风电最高为2000小时,最低1800小时。

以宁夏、甘肃嘉峪关、新疆克拉玛依等地为例,按照《通知》规定,保障性收购小时数为1500小时,也就是说,如果当使用情况低于这个数量时,政府必须出手购电,以扶植新能源发电企业。

“这一举措相当于‘兜底’,解决了部分地区光伏、风电无法消纳的问题,有利于短时间内减少弃风、弃光的现象”,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说,“但是在全国电力大范围过剩的环境下,仅依靠这一政策难以解决问题。未来,还是应该减缓弃风、弃光严重地区的风电、光伏建设。同时,还要争取在其他市场前景相对广阔的城市进行布局,才能避免弃风、弃光问题的长期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要求未达到保障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保障要求,除资源条件影响外,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不得再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这其中包括纳入规划或已经核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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