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公布,为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已核定部份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安排2016年度发电计划的省(区、市)须按照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对发电计划及时进行调整。
通知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将根据新能源并网运行、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各省市应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以最高优先等级优先发电,严禁对保障范围内的电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向煤电等其他电源支付费用的方式来获取发电权。
通知指出,保障性收购电量为最低保障目标,鼓励各相关省(区、市)提出并落实更高的保障目标。除资源条件影响外,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不得再新开工建设风电、光伏电站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