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福建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批准福建省首家超低排放电厂——永安发电公司7号机组和8号机组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超低排放电价。
据了解,“超低排放”,是指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2014年6月,永安发电公司按照国家《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要求,积极行动、攻坚克难,动工对8号机组和7号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并分别于2015年6月26日、2015年11月22日通过168小时试运行。经检测烟尘排放均值为1.0-5.0mg/Nm3,二氧化硫为10-20mg/Nm3,氮氧化物为20-40mg/Nm3,优于天然气燃气机组的排放标准,成为福建省内首家超低排放的环保电厂。2016年1月,福建省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通报,表彰永安发电公司率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为全省做出了重要表率。并希望全省所有燃煤发电企业向永安发电公司学习,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实施改造工作,确保2017年前全面完成,为改善全省环境质量做出更大贡献。(陈荔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