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8月31日,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山东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新型储能示范项目要依托现货市场,推动市场化发展。
关于充放电价,通知指出,进入电力现货市场后,充电时为市场用户,从电力现货市场直接购电;放电时为发电企业,在现货市场直接售电。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关于容量补偿,补偿费用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
关于容量租赁,示范项目容量可在全省范围内租赁使用。新能源企业租赁的储能容量视同企业配建的容量。
除此之外,《通知》还提出引导新能源项目积极配置新型储能设施。在新能源项目并网时,电网企业按照储能容量比例,由高到低安排并网顺序;容量比例相同的情况下,规模比例高的优先并网。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按照是否配置储能确定消纳优先级,配置储能的优先消纳(户用分布式、国家扶贫项目除外)。
鼓励发展大型独立储能电站。对功率不低于3万千瓦、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建新型储能项目,按照自愿原则,在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达到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的基础上,可转为独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以配建形式存在的存量新型储能项目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制度管理方面包括5项措施:一是完善备案管理机制,促进新型储能科学布局;二是建立技术监督机制,提升电站本质安全;三是优化调度运行机制,促进新型储能经济合理运行;四是建立配置容量考核机制,督促规范配置储能设施;五是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压紧压实各级管理责任。
原文如下:
《关于促进山东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动先进储能技术示范应用,促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精神,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山东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起草过程
2021年12月,山东省启动了电力现货市场,新型储能运行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电力中长期市场下的新型储能支持政策已不适用。为进一步加强政策衔接,促进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健康发展,省能源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山东能源监管办,研究国家关于新型储能政策的有关精神,采取现场调研、专题座谈、软课题研究等方式,搜集相关资料、完善政策基础,形成了《若干措施(草稿)》。在充分吸收、借鉴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几易其稿,形成了《若干措施(最终稿)》。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新型储能的市场化、规模化和规范化三个方面,提出了12条措施。
(一)依托现货市场,推动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包括4项措施:一是支持示范项目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获得电能量收益;二是允许示范项目容量在全省范围内租赁使用,获得容量租赁收益;三是对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示范项目按2倍标准给予容量补偿,获得容量补偿收益;四是支持参与调频、爬坡、黑启动等辅助服务,获得辅助服务收益。
(二)创新思路举措,鼓励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包括3项措施:一是通过优先并网、优先消纳政策,引导新能源项目积极配置新型储能设施;二是支持新建新型储能项目转为独立储能项目,鼓励发展大型独立储能电站;三是给予优惠电价政策,促进储能多元化发展。
(三)加强制度管理,促进新型储能规范化发展。包括5项措施:一是完善备案管理机制,促进新型储能科学布局;二是建立技术监督机制,提升电站本质安全;三是优化调度运行机制,促进新型储能经济合理运行;四是建立配置容量考核机制,督促规范配置储能设施;五是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压紧压实各级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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