笼统地说,发电为主的大机组应更多地将成本核算到发电侧,相应降低热价;30万千瓦甚至更小容量的热电厂成本则应往热能侧倾斜。但实际执行时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分配。
日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并在完善供暖价格机制一项明确提出“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
随着燃煤热电联产企业的发电业务利润空间不断缩小,售热业务对其经营业绩的拉升日渐重要。在此背景下,上述《意见》提出的成本分摊将给热电联产机组带来哪些影响?对此,有业内专家指出,如果电、热成本合理分摊等措施能落实到位,将有利于解决热电联产机组定价机制不顺畅、热价不合理等“顽疾”,促进整体效率提升,但煤电企业在供热领域的收入可能会受到影响。
不同热电厂运行差异大
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意味着热电联产企业要改变目前电、热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分配。那么,电厂售热业务究竟会赚得更多还是更少?
成本分摊具体会造成什么影响,实际上是不一定的,因为热电厂本身也可以分为两大类,而这两类热电厂受到的影响可能截然相反。”山东省热电设计院院长刘博告诉记者,“虽然都叫‘热电联产’,但也分为以发电为主、余热供热的电厂,以及以供热为主、以热定电的电厂。其中,前者多数是30万千瓦及以上参数高、容量大的纯凝、抽凝机组,热能只作为副产品,而后者多数为小于30万千瓦的机组以热能生产为主要目的。”
刘博指出,上述两个概念的混淆,致使一部分热电机组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大型煤电机组是电力安全的‘压舱石’,小容量、高效率的供热机组是热力供应的‘主力军’,都有重要职能,但定位上有显著区别。另外,从能耗上比较,背压机组和特定运行工况的小型抽凝机组能耗远低于大机组,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热电厂一定是容量大的效率高,从而一味‘上大压小’。”
“一个现实因素在于,近年来国家严控煤电产能,限制纯发电项目的审批建设,地方和企业为了一些大型发电项目顺利推进,就必须借助热电联产机组的身份。”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专家指出,“笼统地说,发电为主的大机组应更多地将成本核算到发电侧,相应降低热价;30万千瓦甚至更小容量的热电厂成本则应往热能侧倾斜。但实际执行时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分配。”
电厂热价确定有分歧
尽管热电厂可以根据功能、技术路线等分为不同类型,但本质上都是通过燃烧煤炭生产电、热两种产品,应根据什么标准核算成本,继而合理分摊?
刘博认为,确定热电联产机组电、热成本最科学的办法,是按照热电比,根据热值进行核定与分摊。“热量以热值进行计量,发电量也可以折算为热值,将电、热按照同样的标准计量,可以简单明了地反映热电厂生产出的电、热产品的量,从而实现合理分摊。”
然而,记者了解到,目前很多余热供暖电厂卖给热力公司的热价,已大大超出实际热能生产成本。
清华大学教授付林坦言,他长期倡导的利用电厂余热进行长距离输送的供热方案,在推广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受到电厂热价的影响。“根据电力行业传统做法,电厂通常按照燃煤锅炉生产蒸汽的成本来确定供热成本,热力公司往往认为由此确定的热价偏高,所以不愿接受,但其提出按照抽汽对发电影响的比例来计算成本,发电企业也不愿接受。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确实存在分歧。”
但对于以发电为主业的煤电企业而言,降低热价又意味着什么?
“煤电企业开拓供热业务并非因为这个行业有多庞大的利润空间,更多的是经营压力增加后的‘求生’。”江苏某发电央企人士对记者表示,“煤电早已不是利润丰厚的行业,相对而言,售热的确实比售电利润空间大,但这几乎也是电厂仅存的主要盈利来源,如果这部分‘蛋糕’又要压缩,电厂还怎么生存?还要不要再搞供热?”
定价机制待完善
发电企业压力倍增,而作为产业链下游的热力公司,日子也不好过。
“一端是电厂售热价格不愿意降,一端是居民热价没法涨,从成本压力这个角度,我们和电厂的境遇其实差不多,政府也不会允许热力公司成为一个暴利行业。”东部地区某热力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不仅如此,我们经营的是热力管网,对接用户,直接承担保障供应的责任。电厂干不下去可以申请破产,热力公司怎么办?”
对于终端热价的问题,刘博表示,早在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就制定了“煤热联动”机制,但多年难以执行。“供暖涉及民生,很多地方热价常年不变。与此同时,‘十三五’期间三北地区供暖所得税执行即征即退政策,大多数地方将财税补贴给了热力输送企业,热电企业由此承担了煤热联动机制不到位带来的成本压力。”
与“煤热联动”相似,“煤电联动”机制推出之后几经调整仍难以执行,最终于2020年正式取消。有专家呼吁,供热机组也应参照两部制电价建立“两部制”热价,对部分机组给予容量费用。
山东省发改委2019年发布的《关于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两部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山东省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自当年11月起执行两部制电价,非供暖季执行容量电价,其他时间执行电量电价。而此次发布的《意见》也提出,具备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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