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咨询问题:我公司对发电企业开展贮灰场安全评估的过程中,产生一些疑问希望得到解答:1、发电企业作为《燃煤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贮灰场安全责任主体。闭库后的贮灰场的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可以是发电企业同一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生产单位及企业。如果可以,对运行管理单位的的资格和人员有哪些要求?2、贮灰场经过闭库验收备案后,其资产所有方可否在闭库后的灰场内开展工业设施建设活动(该建设活动完全保留灰场原有的安全设施),相关依据是什么?如果可行,需要向哪些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这些手续有哪些要求,谢谢! 留言时间:2022.7.4
答复: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53 号,以下简称《规定》)未对贮灰场闭库后的运行管理单位如何选定作出规定,但明确提出承担贮灰场运行管理职责的单位应当具备贮灰场安全生产相应管理能力,落实贮灰场安全生产相关责任。 《规定》未对闭库后的贮灰场内工业设施建设活动作出明确规定,但考虑到贮灰场是燃煤发电厂的重大安全风险部位,即使闭库后也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发生事故的后果严重,因此,不建议在闭库后的贮灰场内开展工业设施建设活动,如确需开展,除了工业设施建设活动本身需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外,贮灰场资产所有方、贮灰场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工业设施建设的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履行贮灰场安全生产职责,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如相关工业设施建设活动导致贮灰场发生《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时,应当及时开展专项安全评估,重新评定贮灰场安全等级。 答复时间:2022.7.7 答复单位:安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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