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要求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目录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通知》提出优化分时电价机制,包括完善峰谷电价机制、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三方面内容。
《通知》要求各地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统筹考虑当地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上年或当年预计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尖峰电价机制。尖峰时段根据前两年当地电力系统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出现的时段合理确定,并考虑当年电力供需情况、天气变化等因素灵活调整;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关于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通知》提出,日内用电负荷或电力供需关系具有明显季节性差异的地方,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合理设置季节性峰谷电价价差;水电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要统筹考虑风光水多能互补因素,进一步建立健全丰枯电价机制,电价浮动比例根据系统供需情况合理设置。鼓励北方地区研究制定季节性电采暖电价政策。
《通知》就强化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提出明确要求。首先要明确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各地要加快将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扩大到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对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研究制定平均电价(执行分时电价用户的平均用电价格),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不得自行暂停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或缩小执行范围,严禁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程序推广居民分时电价政策,逐步拉大峰谷电价价差。此外,还要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并完善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
《通知》要求各地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执行评估、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分时电价机制实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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