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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

能源发展网发布时间:2020-12-04 00:00:00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近日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及《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改)(征求意见稿)》。

《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指出以终端一体化集成用能系统或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系统等模式实施的多能互补集成优化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区企业在厂区、园区、公共场所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电站基础设施项目的,对项目实施单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2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按60元/千瓦,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换电设施2000元/千瓦。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及《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我局对即将到期的《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及《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按照相关规定,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及《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改)(征求意见稿)》征集社会公众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10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邮寄: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一号行政服务中心E栋317室(邮编:510530);

二、电话:020-82111953/82112559;

三、电子邮箱:lidan@gdd.gov.cn。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改)(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3: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附件1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修改)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不断提升区域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建设国际化生态型创新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犯罪;

(二)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三条 【绿色低碳发展扶持】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以下规定给予实施单位扶持:

(一)支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2015)》,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引进建设。对新建立的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的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后补助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1亿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三)支持节能降耗。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在完成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能源“双控”目标的前提下,对2025年度较2020年度产值未下降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下降达200吨标准煤以上,或2025年度较2020年度产值增长超过25%以上、万元产值能耗下降10%以上的,按节能量5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四条 【绿色品牌建设扶持】大力支持绿色品牌建设,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获评国家、省、市级“能效领跑者”的,分别给予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从低层次晋升为高层次的,按达到高层次奖励标准给予补差。(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相关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首次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获评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获评为‘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的,给予2.5万元奖励。对因“清洁生产(优秀)企业(含简易流程)”证书到期,企业主动按照规范流程(全流程)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重新认定,取得“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取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2.5万元奖励。通过市级审核又通过省级审核的企业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企业、公共机构、居民小区日常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并获评为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万立方米及以下的,给予创建单位1万元奖励;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给予创建单位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第五条 【能源管理奖励】对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为超额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列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评审的,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由省、市、区相关部门直接支付费用的除外。(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用能单位按照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委托第三方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第六条 【“互联网+”智慧能源扶持】大力建设“互联网+”智慧能源,优化区域能源结构,推进能源使用精细化管理,按照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建设用于采集电力、热力等能源数据,实现数据查询和监测,反映能源利用状况等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并完善能源管理机制和架构,推进能源消耗精细化管理,与市节能信息平台对接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以终端一体化集成用能系统或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系统等模式实施的多能互补集成优化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七条 【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推广应用扶持】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投资方按照发电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非公共机构的]、0.3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公共机构的]。以2020年计起,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时间为6年。补贴时间范围为2020-2025年。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0.2元/瓦。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在区内实施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热泵、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的,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三)本区企业在厂区、园区、公共场所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电站基础设施项目的,对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2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按60元/千瓦,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换电设施2000元/千瓦。(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在我区建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的,按照1000元/千瓦给予设备投资补贴;对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时在2000小时及以上的,按照2000元/千瓦给予设备投资补贴;对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8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时在3000小时及以上的,按照2500元/千瓦给予设备投资补贴。每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八条 【资金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扶持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污染治理、节能环保产业、非工企业综合节能改造示范等企业投资项目分别按照获得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配套扶持,配套金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对获得上级扶持的区属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等财政投资类项目,分别按照获得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配套扶持,配套金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九条【优化绿色产业发展环境】对服务于本区新能源产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鼓励企业或机构在我区举办国际级或国家级新能源绿色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经认定备案,每个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十条 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等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及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区内企业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穗埔府办〔2017〕2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改)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穗埔府规办〔20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办法》中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中绿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监管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以下简称“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享受《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专项资金扶持。

节能目标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不予以支持。

第四条 申请《办法》相关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章 后补助项目资金申报

第五条 申请《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补助的企业或机构,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之后,给予补助(即后补助),补助资金由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自主决定资金用途。

第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组织实施年度补助项目的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根据《办法》、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和申报通知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

(三)组织评审论证。区发展改革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办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具体包括:

1.资格性审查。由区发展改革局对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进行资格性审查。

2.符合性审查。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符合性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通知以及审查情况提供补充详细材料。

3.第三方评审。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再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并出具项目评审论证报告。

(四)公示。区发展改革局根据项目初步核实等情况编制项目补助计划,并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五)项目确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由区发展改革局出具项目补助计划。

(六)项目验收。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在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按要求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七)下达计划及资金拨付。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下达项目补助批复,并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提及的项目,未经区发展改革局出具项目补助计划,不得享受本专项资金的补助扶持。

第三章 奖励项目资金申请

第七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节能降耗”扶持的企业或机构,申请时间为完成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能源“双控”目标后。

申请渠道:按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请材料。

奖励标准:2025年度较2020年度产值未下降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下降达200吨标准煤以上,或2025年度较2020年度产值增长超过25%以上、万元产值能耗下降10%以上的,按节能量5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四条“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提出奖励申请的期限为公布获得相关称号或通知之日起一年内。

申请渠道: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

奖励标准:

1.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包括复核通过名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奖励100万元。

2.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绿色设计产品)的,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四条“能效领跑者”奖励的企业或机构,提出奖励申请的期限为公布获得相关称号或通知之日起一年内。

申请渠道:工业企业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

非工业企业按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请材料。

奖励标准:对获评国家、省、市级“能效领跑者”的,分别给予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从低层次晋升为高层次的,按达到高层次奖励标准给予补差。

第十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奖励的企业或机构,提出奖励申请的期限为公布获得通过审核的相关通知之日起半年内。

申请渠道: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

其中在清洁生产审核证书有效期内自行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的,不得再次申请奖励。

奖励标准:首次获评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2.5万元奖励。

因“清洁生产(优秀)企业(含简易流程)”证书到期,企业主动按照规范流程(全流程)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重新认定,取得“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四条“节水型”单位奖励的企业、公共机构或居民小区,提出奖励申请的期限为公布获得相关批复通知之日起一年内。

申请渠道:按区水务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向区水务局提交申请材料。

奖励标准:获评为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万立方米及以下的,给予创建单位1万元奖励;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给予创建单位2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五条“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奖励的企业或机构,提出奖励申请的期限为公布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之日起一年内。

申请渠道:工业企业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

交通运输企业或机构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

服务业类(具体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按区商务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

其余企业或机构按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请材料。

奖励标准:对考核等次为超额完成的单位给予6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五条“能源审计”奖励的企业或机构,提出奖励申请的期限为能源审计报告通过评审之日起一年内。

申请渠道:工业企业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

交通运输企业或机构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

服务业类(具体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按区商务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

其余企业或机构按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请材料。

奖励标准: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五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奖励的企业或机构,提出奖励申请的期限为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之日起一年内。

申请渠道:工业企业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

交通运输企业或机构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

服务业类(具体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按区商务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

其余企业或机构按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请材料。

奖励标准: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扶持的企业或机构,申请时间为系统与市节能信息平台对接后。

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按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等级认定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级,评分标准另行制定。由区发展改革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如项目已通过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区发展改革局不再另行认定,以市发展改革委首次认定的级别为准。

申请渠道:按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请材料。

奖励标准:对认定为甲、乙、丙级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补助资金标准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六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方”补贴的企业或机构,申请时间为项目并网后在线持续运行满6个月。

申请渠道:按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请材料。

补贴标准:

0.15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非公共机构的]、0.30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公共机构的]。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方(屋顶方)”装机容量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须为与光伏发电投资方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或开发合作协议的应用方(屋顶方),申请时间为项目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含)以上后。

申请渠道:按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请材料。

奖励标准:按照项目装机容量,0.2元/瓦。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200万元。项目并网日期在2017年3月6日后,且至《办法》生效之日前已满6个月的,装机容量奖励仍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电站”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贴的企业或机构,申请时间为项目已接入相关平台并投入使用,同时项目实施单位需保证当年获得补贴的直流、交流充电桩设施总功率数正常运行至少3年,从获得补贴当月起算(含当月)。

申请渠道: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

补贴标准:

1.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2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按60元/千瓦,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换电设施2000元/千瓦。

特别说明:投资建设方在3年存续期间内退出正常运行的(停业或破产的除外),按以下标准退回补贴资金(按获得补贴资金的时间先后):

(一)第1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0%补贴资金;

(二)第2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60%补贴资金;

(三)第3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20%补贴资金。

未退回补贴资金的,不得再次申请财政补贴。

第十九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资金扶持的企业,申请时间为项目建设完成、并网运行后。

申请渠道:按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企业或机构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请材料。

补贴标准:按照1000元/千瓦给予设备投资补贴;对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时在2000小时及以上的,按照2000元/千瓦给予设备投资补贴;对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8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时在3000小时及以上的,按照2500元/千瓦给予设备投资补贴。每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四章 配套资金申请

第二十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八条资金配套扶持的企业或机构,提出配套申请的期限为项目通过上级组织的验收后6个月内。

申请渠道:由企业或机构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请材料。

配套标准:分别按照获得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配套扶持,配套金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第五章 优化绿色产业环境补贴资金申请

第二十一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九条行业协会“活动经费补贴”奖励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简称行业协会)。

(二)服务于本区新能源企业,行业协会会员企业50%以上应为区内注册工业区企业。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对提出申请的行业协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如下:

1.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须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并配置协会专职工作人员。(5分)

2.及时更新完善会员通讯录,包括协会会员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公司地址;建立行业协会即时通讯群组(微信或QQ等),各协会积极发动会员企业加入通讯群组,及时发布政策动向、活动通知,达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5分)

3.及时报送本行业协会半年工作情况,当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当年7月31日前报送半年工作情况的,计5分;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计划的,计10分。本项总计15分)

4.当年举办活动次数5次以上(主办、协办、与有关部门合办的跨行业对接交流、政策解读、知识培训等),单次规模至少20家企业,须以活动通知、签到表、现场照片为准。(当年举办活动不足5次的,少一次扣2分;达5次的,计10分;超过5次的,每多1次活动,加2分。本项最高计20分。)

5.当年代表我区或者协助区有关部门承办市级活动或者市级活动区分会场工作。(每次加10分,本项累计最高30分)

6.招商引资工作成效,当年落实2家以上新能源企业实现月度新增入统,5家以上新能源企业实现年度新增入统。(每落实1家月度新增企业计5分,每落实1家年度新增企业计2分,本项不设上限)

7.引领行业发展,配合政府完成本行业的动态分析报告,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当年12月31日前提交行业分析报告的,计10分,报告数据详实、分析详细、提出有效措施等质量较好的,再加10分。本项最高计20分)

8.促进协会会员企业发展。当年协会内规上企业数量占比51%以上或30家以上的,加5分。协会内规上企业20家以上且经济指标总和同比增长10%以上的,加5分;20家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加10分。

9.被区民政部门纳入异常名录或处以行政处罚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分≤分数<90分)、合格(60分≤分数<75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类。

申请渠道:按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的申请时间要求,由行业协会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请材料。

奖励标准: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行业协会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不予发放补贴。

第二十二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九条国际级或国家级“活动经费补贴”奖励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活动举办地点须在本区。

(二)申请单位必须在活动开始前30个工作日提交活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或会议主题的说明、主办及协办单位介绍、邀请函等材料)及经费预算进行备案登记。由多个符合条件的单位联合主办的活动,须确定一个申报主体。

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须提供相关会议材料,由区发展改革局进行评审,审议后方可申请活动补贴。

申请渠道:经区发展改革局评审后,申请单位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 活动方案、经费预算表、申请表等;

4、活动支出费用的相关合同、发票;

5. 活动照片(10张以上)、签到表、文字资料、媒体报道等材料;

6. 承诺书。

奖励标准:按照活动实际支出经费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为补贴100万元。

第六章 直接补助项目资金申请

第二十三条 符合申请《办法》第十条资金扶持的,由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单位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在项目获得审批之后给予直接补助。支持额度按照区政府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等予以确定,并按资金拨付程序进行拨付。直接补助资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达到招标额度的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水务局负责实质审核。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法》所设定补助、奖励、配套条款的企业或机构,分别按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水务局发布的组织申报资金通知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第二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水务局分别负责各项目的申报、审批及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发放等工作。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符合《办法》资助、奖励、配套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由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水务局根据企业或机构提供的材料审核后,相关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或机构基本账户或指定的银行账号。

第二十七条 直接补助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签订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直接补助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按申请资金批复和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并运行的第4个月内,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任务书完成情况总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任务书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估验收。

第二十八条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相关资金,相关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或按项目任务管理书约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滥用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商务部门、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资金,转移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直接补助、配套资金下达两年仍未使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资金扶持金额精确到元(按四舍五入法)。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条中所称“一年内”是指申请资金年度的上一个会计年度至资金申请日。“三年内”是指申请资金年度的前三个会计年度至资金申请日。

第三十一条 《办法》中所称“项目实际投资总额”是指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税金额,主要为土建和设备购置)核定的总额。

第三十二条 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穗埔府办〔2017〕21号)生效期间,已组织征集并纳入扶持计划的项目,仍按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穗埔府办〔2017〕21号)及纳入扶持计划情况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号)一致。原《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发改规字〔2018〕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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