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兰溪市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金华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及《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加强各类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经济稳进突围、高质量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提出以下政策。
一、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由市发改局牵头实施)
全力推进扩大有效投资“十百千万”工程,聚焦10个重点领域,推进标志性重大项目建设,全年滚动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投资超100亿元,带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以上。
1.加强资金要素保障。全力做好中央预算内项目储备和申报,当年争取的中央资金使用率达65%以上。积极向上争取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严格按照申报要求筹措落实配套资金。抓好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实施和债券发行、使用、管理,积极争取专项债券额度。加大金融工具项目谋划储备力度,争取更多高质量项目列入国家备选项目清单。做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储备和贷款投放,及时足额拨付贴息资金,加快释放政策效应。对承担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平台公司,市财政可根据项目情况和财力状况,注入一定资本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强化存量资产盘活,储备10亿元以上拟盘活资产2个。用好重大项目统筹资金,支持跨区域、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人行兰溪支行、市国资办以及各项目主管单位)
2.加强重大项目土地保障。健全新增指标与盘活存量奖励挂钩机制,完成盘活存量建设用地2400亩,消化批而未供2000亩,供应建设用地4000亩,其中工业用地18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2680亩,力争全年3个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积极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中的示范类制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持续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允许重大项目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发改局以及各项目主管单位)
3.加强用能要素保障。全年力争保障重大产业项目新增能耗指标20万吨标准煤以上,优先支持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以及产业指导鼓励类项目、强链补链项目、上市募投项目。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地区统筹使用。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全年腾出存量用能空间3.75万吨标准煤以上。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对通过用能权交易取得能耗指标的单位落实资金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4.着力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投资。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力争增长15%,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全市有意愿的规上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一对一”入户诊断,通过诊断服务引导和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投资;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支持发展需求迫切的项目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对相关技改条件成熟且急需实施的项目,通过容缺受理先行审批。加快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继续对投产的光伏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允许在设施农业上建设农光互补、菌光互补项目,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力争新增光伏装机4万千瓦。(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金融办)
5.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保交楼”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动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的竣工交付。建立动态房地产项目融资需求清单,提升融资服务。在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基础上,因城施策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支持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置换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应额度资金。(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金融办、人行兰溪支行、银保监组)
二、科技创新政策(由市科技局牵头实施)
聚焦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强化教育、科技、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围绕“510”重大科创平台体系,重点在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高能级创新平台打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企业培育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不与地方综合贡献挂钩。
6.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技信贷支持,企业获得科技信贷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引导在兰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入驻“安心屋”,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机构开发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对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保险和科技专项基金项目,市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可提高至20%,突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标志性成果取得以及社会效益的评价,对项目给予更大的风险容忍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行兰溪支行、银保监组、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7.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策。以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推动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兰设立常驻型实体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设立首年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8.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浙中科创走廊建设,打造“510”重大科创平台体系。加快建设重庆大学长三角(兰溪)镁材料研究院。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每家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金华市级研发中心,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9.支持开展原创性引领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部署实施一批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重大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万元,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万元。“揭榜挂帅”科技合作项目,与高校或高校管理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科研机构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实际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且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补助;通过创新挑战赛、竞价(拍卖)的项目,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一般每项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通过验收后,按国家、省立项补助金额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0.落实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11.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企业考核中视同利润。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政府纳税排名中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额视同实际纳税贡献。规上企业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评价弹性评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2.实施海外与外资研发机构激励政策。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单位,经认定,给予支付年薪总额的50%、每年最高30万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建立金华市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建站补助;经推荐入选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再奖励10万元。为外资研发中心引进聘用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居留及出入境便利,实施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许可申报“容缺受理”等制度,可给予一定年份工作及居留许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13.实施双创载体激励政策。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配套奖励100万元、50万元。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4.支持科技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每家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3+3+X”产业集群培育政策(由市经信局牵头实施)
聚焦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打造“3+3+X”先进制造业集群,着力推进先进制造业崛起,力争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0%,规上工业亩均税收达到18万元/亩。
15.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集成各类制造业财政支持政策,集中财力支持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优质企业竞争力提升、集群服务体系构建以及人才引育、科技创新等重点工作。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16.强化政府产业基金引导。积极参与省级、市级相关专项基金,引导上级资源服务兰溪产业发展。加强总规模50亿元的市产业基金(母基金)管理运作,重点投资对兰溪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等招商引资项目,引导并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三大新兴产业发展,参与各类子基金投资,充分发挥产业基金招大引强作用,优化兰溪产业结构。(责任单位:市国资办、市兰创集团、市财政局)
1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与在兰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加大对“数字强企”工程、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产业集群打造、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产业链打造等领域的金融支持。争取国家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政策更好更快落地,力争新增制造业贷款25亿元以上。落实新一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新增上市和过会企业2家。(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金融办、人行兰溪支行)
18.加大土地要素供给力度。全年出让的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40%。加快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确保全市5万亩工业用地不减少。整治低效工业企业用地5000亩,整治200亩以上集中连片低效区块2个。重点打造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平台,新增工业用地用于产业平台不少于50%,重点用于支持“3+3+X”产业集群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园区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推动工业设备上楼,对经批准实施改造提升的项目,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一般不低于1.5,有建设条件的项目可试点探索2.0以上容积率。(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经信局)
19.加大制造业人才培育招引力度。推动引导各类人才向“3+3+X”产业集聚。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围绕产业内提外引需求,进一步探索市场化引才和柔性引才模式,每年招引大学生6000名以上。优先推荐申报各级人才计划,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住房保障、子女就学、配偶就业、青兰之约等人才政策和服务。深化产教融合,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育“123+X”工程,开展产业领军人才研修班、产业人才技能提升班等培训,培训产业人才10000人次以上,力争培育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30人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经信局)
20.加大特色产业集群创建。按照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聚化发展方向,做大做强产业链,深化“产业大脑+未来工厂”建设,推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创建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协同区1个、新星产业群1个。对先进设备引用、智能制造、产业平台建设和专业人才引进、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由市发改局牵头实施)
围绕“5+4”现代服务业体系,抢抓服务业发展新机遇,实施百亿服务业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物流枢纽中央资金支持生产服务型、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争列省服务业重大项目。2023年,力争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达6%以上。
21.打造高能级服务业平台。谋划打造、积极争创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对入选的落实上级政策给予180万元补助经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资规局、市财政局)
22.支持培育服务业骨干企业。对招引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等重点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做好要素保障。2023年,对入选浙江省服务业100强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入选首批浙江省服务业领军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入选年度浙江省服务业重点行业规上企业“亩产效益”领跑者名单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将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骨干企业依法依规在资金补助、项目用地、税收优惠、环境容量、能耗指标、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申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创新基金以及重大科技专项。(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税务局、市资规局、市财政局)
23.强化服务业高端人才支撑。发挥“引育留励爱”组合拳作用,加大外出招引力度,特别是加强硕博人才的引进。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全职引进的顶尖领军人才实行“一人一议”。(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局)
24.支持信息服务业稳进提质。对符合条件的软件服务业企业,每年按服务我市智能制造技术咨询、解决方案设计、维护服务等收入的10%补助,每年不超过8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25.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项目。对集成电路高端通用器件、关键设备、核心材料、物联网方案设计等领域列入金华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给予一定补助,每项最高补助500万元。全面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6.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优、育优、扶优”工作。结合本地产业发展,探索建立更多特色专业人力资源产业园。(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7.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加快出台文旅扶持政策,制定《兰溪市文旅消费品牌创建行动计划(2023-2025)》(原“五百五千”工程),修订完善《兰溪市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加大文旅事业发展补助力度。对投资5亿元,年度投资达到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列入省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城市转型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用于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申请使用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的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社会资本投资的文旅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支持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文旅项目。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文旅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市资规局、市财政局)
28.鼓励服务业小升规、下升上。对首次纳统的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个体工商户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不与地方综合贡献挂钩。(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
29.推动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限上住餐企业(含个体户)2023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含)-50%、50%(含)-80%、8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7万元奖励。对2023年限上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实行补差计奖。对2023年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首次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实行补差计奖。对2023年限上批发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含)的,限上零售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4000万元、8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行补差计奖。2023年商品销售额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全年同比增长达到0%(含)-5%、5%(含)-10%、10%(含)-15%、15%(含)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30万、45万、6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不与地方综合贡献额挂钩。(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
五、国际陆港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政策(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实施)
紧抓“交通强省”机遇,紧扣金华高水平建设内陆开放枢纽中心城市发展定位,加快建设高水平交通强市。2023年,综合交通投资力争完成40亿元。统筹我市铁路、公路、水运综合交通规划,以强化枢纽地位为导向,构建“12433”外联干线网、“一港五区”水运复兴网和“西环北联”市域畅通网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加快形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高质量运输体系,全力打造浙中西部多式联运枢纽城市,为加快建设“新时代典型工业城市”提供现代化交通支撑。
30.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建立申报专项债交通项目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项目申请专项债券支持。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推进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城市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投集团)
31.加快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和鼓励网络货运平台等业态发展。修订出台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在推进物流业做大做强、高质量发展精准发力,在支持和鼓励企业购置车辆、创建品牌、提升效益、入园集聚、多业联动、创新创优等方面出台政策举措,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32.优化交通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优化高速项目前期推进机制。对经论证不具备市场化招投资人基本条件的,支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铁路、高速公路投融资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33号)确定投资人。优化交通项目前期流程,建立可提前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库,允许项目在前期研究阶段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或在工可阶段提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前期缩短3—6个月。(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市交投集团)
33.持续落实交通物流助企政策。继续落实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使用ETC车载装置的3类、4类客车通行费实行阶段性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九五折优惠),实施期限6个月,具体时间以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时间为准。用好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重点支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两企两个”群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办、人行兰溪支行)
34.便利货运车船通行。落实省交通厅要求推行货运车辆进城通行证“一网通办”“一城通办”,原则上取消对新能源轻型及以下厢式、封闭式货运车辆在平峰时段的禁限行措施。充分运用“浙闸通”2.0,加快提升船闸通过能力。对所有黄牌、蓝牌冷藏车(挂车除外)给予同等便利化通行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35.便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取消两年一次的继续教育制度,优化驾驶员诚信考核,取消考核结果签注制度。优化推广网络货运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票模式,方便个体货车司机开具发票。落实省专项资金支持“司机之家”运营,对3A、4A、5A“司机之家”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6.优化农村道路改造提升用地管理。根据《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源办函(2022)2080号)文件,结合《关于规范农村道路改造提升用地管理的通知》(浙交〔2016〕64号)要求,对于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交通流量大、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道路,可适当增加安全防护空间,确保交通安全,路基拓宽需要注意宽度限制避免违法。路基宽度要控制在8米以内,并且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道路的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非永久基本农田)的,均需要通过“进出平衡”方式落实解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规局)
六、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政策(由市商务局牵头实施)
积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巩固提升对外开放优势,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积极抢订单拓市场,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恢复向好。2023年,确保出口占全国份额不降低,增速高于全省,实际使用外资4000万美元以上,力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左右。
37.持续释放传统消费潜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继续实施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等政策,继续安排奖补资金支持优化新能源汽车发展环境。鼓励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对在兰溪设立独立法人机构、二手车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库的汽车经销企业,按其当年度二手车经销额的0.5%给予奖励。鼓励评优创牌,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金华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与地方综合贡献额挂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8.培育发展一批消费新场景。有序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创建项目,积极创建我市农产品品牌,助力农产品销售。2023年,争取培育打造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2个。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或其它国家级、省级商贸流通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9.加大外贸支持力度。开展政企合力拓市场行动,政府牵头与企业自行组织的出国(境)拓市场团组3个以上、企业100家次以上。对企业参加政府组团赴境外拓市场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兰溪市强信心激活力全力助企“开门红”政策》执行。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不低于70%。支持5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项目,保费给予全额资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0.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围绕数字技术、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平台等4个维度,积极争取列入省级重点培育数字贸易重点项目。积极争取省级产业集群跨境电商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1.持续开展招大引强。加大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洽谈力度,全市组织赴境内外开展招商活动。积极发挥招商基金引导撬动作用,围绕重点招引产业,组建各类招商基金,做大现有定向和非定向招商引资基金,举办基金投资论坛、形成基金项目清单,招引落户优质项目,助力产业整合和资本集聚。支持开发区、高新区等开放平台开展招引活动。支持和鼓励各招商平台推行市场化招商模式,对于由中介机构新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中介机构或中介人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服务中心、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办)
七、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牵头实施)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快推进以县城为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引导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4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合作,2023年,力争全市政府性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余额达到4亿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持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基础上,对小微、“三农”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倾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兰溪支行)
43.深化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质量完成“万亩新增耕地”任务。2023年,全力争取申报跨乡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1个,扎实推进“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作,实施垦造耕地1120亩。(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44.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含粮食生产功能区)5000亩,绿色农田项目建设2000亩,全力争取农业农村领域省统筹资金支持。积极创建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并推进整县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对列入建设项目计划的养殖主体给予不超过总投资50%的补助。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对示范区内按照未来农场和数字农业工厂创建标准实施的支撑项目,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给予不超过总投资50%的补助。鼓励农事(农机)服务中心改造提升,对列入省级农业“双强”的农事服务中心项目给予财政补助,单个主体项目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继续做强做大兰溪地标农产品特色产业,对已争取省级农业“双强”重点突破试点的项目,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市财政按照上级财政补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主体项目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50%。进一步强化农事(农机)服务中心社会化服务功能,对年服务面积达到2万亩次、5万亩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45.加强种粮农民收益保障。继续实施规模粮油种植补贴、订单奖励、最低收购价、规模种粮主体贷款贴息等常态化补贴政策。达到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政策触发条件后,在省政策基础上,市财政按水稻亩均化肥、农药成本上涨额的20%(向上取整)给予配套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46.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继续培育打造精品村。推进未来乡村建设,创建省级未来乡村试点村2个,金华市级未来乡村2个。启动新一轮集体经济发展三年行动,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落实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所需用地指标,每年安排不少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
47.支持科技强农、机械强农。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通过验收后,按国家、省立项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列入金华市农业“揭榜挂帅”的主动设计项目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48.持续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特色小镇财政政策,推进重大创新载体向特色小镇倾斜,支持企业评选专精特新、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项目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项目清单。加快特色小镇命名创建。命名小镇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调整四至范围,原则上不超过5平方公里。(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49.推动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围绕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基础设施提级扩能,全面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项目2个以上,力争完成投资10亿元以上。加大银项对接力度,充分运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相关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建设局、市金融办、人行兰溪支行)
50.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行与省内其他地区居住证互认转换,建立“省级共性+市县个性”积分制度,以积分为依据实现紧缺公共服务梯度供给。迭代升级兰溪“浙里新市民”应用建设,丰富完善应用功能及特色应用场景,推动政策、业务、服务等进一步集成。加快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完善“人钱地”挂钩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大数据发展中心等)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实施)
围绕就业、教育、社保、医疗、养老等民生大事,实施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量的三分之二以上用于民生领域。
51.支持推进“劳有所得”。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综合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适度提高全市最低月工资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水平。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落实社保助企纾困政策,按照省统一部署,继续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扩大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探索将用人单位招用的实习见习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52.支持推进“幼有善育”“学有优教”。积极融入金华市跨地区教共体建设,启动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乡村、镇区保持100%全覆盖。持续提高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计划达到55%以上。2023年,计划新(改、扩)建公办中小学4所。出台托育补助政策,构建“5+X”普惠办托体系。2023年,新增托育机构1家、托位100个,其中普惠性托位60个,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8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
53.支持推进“病有良医”。加大医疗基础设施、设备配置投入力度,推进兰溪市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及急诊大楼、中医院、北部医院等重点项目建设,兰溪市妇幼保健院整合完成,投入使用,大力优化医疗资源布局。实施县级强院工程,全面加强与浙二医院、省中山医院、浙大公卫学院等省级院校的紧密型合作,逐步提升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市人民医院呼吸科冲刺省级县域龙头学科,市人民医院消化内科、儿科及市中医院骨伤科、康复科力争建成金华市医学重点学科。加快公共卫生和疾控体系建设,提升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合理布局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优化全市采血网点布局。开展同质同标的参保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2023年,完成健康体检12万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54.支持推进“住有宜居”。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2023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000套(间)。(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55.支持推进“弱有众扶”“老有康养”。加强困难群众、孤困儿童等基本民生保障。每年开展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全员轮训,提升儿童工作队伍质量和水平。建成1个第一批省级水库移民共同富裕示范项目。低保标准增幅不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建设一家县级社会救助联合体。大力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2023年每万名老年人口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到33人,新增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120张,完成10个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智能服务终端配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上述8个领域政策市级牵头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会同财政金融、自然资源、能源、人才等4张要素保障清单牵头单位,抓紧出台深化细化的配套政策文件,明确奖补方式和要求,及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责任分解和落地实施,推动若干政策措施精准滴灌、直达快享,确保基层有感、群众获益、企业得利。
本文件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均为2023年全年实施有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一项目(事项)符合多个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从优原则,不重复享受,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相关政策举措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同为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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