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枝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公布第1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公告如下:
枝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第1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各潜在的投标人: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答疑澄清,具体内容如下:
提问1: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综合评审部分要求联合体投标时以牵头人提供的资料作为得分依据。而本项目已明确允许不超过三家成员的联合体形式投标,由投标人自行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职责分工。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允许联合体是要发挥各方优势,而评标办法中的各评分因素均要求牵头人提供,联合体成员无实质意义,因此联合体投标时,“综合评审”的各评分依据“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指联合体牵头人)”建议澄清修改为:“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指联合体任意一方)”。
回复:第一,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3家),就是希望优中选优,最大程度把最优秀的企业招到枝江,发挥各自的优势,确保项目又快又好的建设、安全稳定的运营;第二,联合体牵头方需承担项目的主体责任,所以必须对联合体牵头人的综合条件做出一定的要求;第三,本项目招标接受独立投标人和联合体投标人参与投标,此处评分设置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设置。本招标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招标文件正文》规定本项目生活垃圾处理规模为600吨/日,而《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第4条生活垃圾供应4.1供应数量及计量(a)甲方自项目开始运营日起,平均每日向乙方提供生活垃圾的基本需求量为:450吨/日。(枝江市基本需求量为年平均300吨/日,宜都市基本需求量为年平均150吨/日)。
请问:根据以上说明,是否可理解为本项目生活垃圾保底量为450吨/日?设计处理规模600吨/日?
回复:确认本项目生活垃圾保底量为450吨/日,设计处理规模600吨/日。
提问3:《招标文件正文》P46“2污水排放标准”规定: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和工业废水排至城西污水处理厂一并处理。
生产废水包括冷却塔排污水、化水制备废水、锅炉定排降温水,因该部分水质较好如冷却塔排污水作为锅炉排污降温水等优先回用,其余回用不了部分外排。
而《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P8“5.6污水的处置”规定: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排入渗沥液处理站一并处理。
生产废水包括冷却塔排污水、化水制备废水、锅炉定排降温水,水质较好的生产废水,如冷却塔排污水,作为锅炉排污降温水等优先回用。其余部分的生产废水经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回用于冷却塔补水。实现全厂零排放。
请问:生活污水、生产废水要求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
回复:确认本项目投标方案中污废水处理方案以招标文件内容为准,污废水处理方案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和工业废水排至城西污水处理厂一并处理。生产废水包括冷却塔排污水、化水制备废水、锅炉定排降温水,因该部分水质较好如冷却塔排污水作为锅炉排污降温水等优先回用,其余回用不了部分外排。具体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污废水处理方案以环评批复为准。
提问4:招标文件正文其他内容与招标其他文件相矛盾的,以哪个为准?
回复:以招标文件正文为准。
提问5:招标文件正文已明确本项目已完成可研报告批复。请招标方提供本项目的可研报告及可研报告批复。
回复:暂不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技术方案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提问6:红线图为JPG格式。请招标方提供CAD版红线图。
回复:已补充提供CAD版红线图。(厂区红线范围以此CAD版红线图为准)
提问7:招标文件46p第三条:噪声控制标准对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的有关规定。而技术规范文件上P85:对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请问:对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两者要求不一致,是否以招标文件为准?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37号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公告。批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087-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同时废止。确认执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
提问8:《技术规范与要求》p61页:3、本项目协调处置填埋场的陈腐垃圾。该条款在招标其他文件上没有描述。请问:填埋场陈腐垃圾是否列为本项目的垃圾焚烧处理范围?如果是,请明确需处置填埋场陈腐垃圾的热值、状态、是否筛分等相关内容?并明确投标范围是否含陈腐垃圾的挖取及运输?并明确处置陈腐垃圾产生的费用出处。
回复:本项目暂不把填埋场陈腐垃圾列为本项目的垃圾焚烧处理范围。填埋场陈腐垃圾处理后期具体以签署补充协议为准。
提问9: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分要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指联合体牵头人)提供银行出具的授信合同,授信余额≥20亿元;得5分;20亿元>授信余额≥15亿元,得3分;15亿元>授信余额≥5亿元,得1分;授信余额<5亿元,不得分。
本项目总投资额约3.89亿,授信余额满足覆盖项目总投资即可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建议修改为: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指联合体牵头人)提供银行出具的授信合同,授信余额≥8亿元;得5分;8亿元>授信余额≥6亿元,得3分;6亿元>授信余额≥4亿元,得1分;授信余额<4亿元,不得分。
回复: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属于重大民生工程,且为重资产长周期类项目,对投标人资金实力要求很高,据调研得知,多数同类型项目烂尾的原因多数源于资金问题,且考虑到投标人公司授信额度的用处多样性和复杂性(可能多个项目同时在建,对资金需求较大),本项目招标评分对投标人授信余额的要求是合理的。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令)第十七条: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本招标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0: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分要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指联合体牵头人)具有配套处理飞灰经验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考虑到国内飞灰处理都已经市场化运作,且飞灰处理本就只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配套工程,建议修改此评分标准。
回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属于环保类项目,三废的处理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飞灰属于危险废弃物,必须经过严格的终端处理;既然飞灰处理属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必不可少的配套工程,更是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力保障,故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是否具有配套处理飞灰经验进行考核,是合理和必要的。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令)第十七条: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本招标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1:综合评审内的各个指标,建议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指联合体牵头人)改为“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一方)”;
回复:同第1条提问回复,本招标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2:对于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更着力于追求长效稳定环保运营,稳定收益一定不是高收益,故而净资产收益率建议修改为“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指联合体一方)提供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①净资产收益率>18%,得6分;②12%<净资产收益率≤18%,得4分;③8%<净资产收益率≤15%,得2分;④净资产收益率≤8%,得0分。(以投标人(联合体一方)提供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中的数据为准,需上传审计报告及报表原件的彩色扫描件,财务报表附注可不提供。未提供财务报表的不得分。)”
回复:净资产收益率是反应一个企业营收能力的重要指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属于重资产长周期项目,企业稳定可靠的营收能力是项目优质建设、稳定运营的有力保障。一年的财务指标,不足以反应投标人真实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且考虑到招标公告发布时可能有部分企业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审计完成,为以尽真实、客观体现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求提供2018年至2021年任意连续三年财务指标平均值是公平、公正、合理的。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令)第十七条: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本招标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3:前几年的资产负债率并不能考量该企业当前的资产负债情况,而当年的资产负债情况应该着重考察前一年度的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建议修改为“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指联合体一方)提供2021年资产负债率[计算公式=负债总额/资产总额]:①资产负债率≤55%,得6分;②55%<资产负债率≤60%,得4分;③60%<资产负债率≤65%,得2分;④资产负债率≥65%,得0分。(以投标人(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中的数据为准,需上传审计报告及报表原件的彩色扫描件,财务报表附注可不提供。未提供财务报表的不得分。)”
回复: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结合垃圾发电项目是民生工程,运营时间长,为保障项目长期稳定运营,要求垃圾发电企业具备优良的财务指标是很有必要的;一年的财务指标,不足以反应投标人真实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且考虑到招标公告发布时可能有部分企业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审计完成,为以尽真实、客观体现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求提供2018年至2021年任意连续三年财务指标平均值是合理的。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令)第十七条: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本招标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4:取消净资产收益率与资产负债率两条条款,直接要求响应一个条件: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注册资本金以现金形式出资到位,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出资到位,取消其中标资格。
回复:项目注册资本金的到位方式与时间属于中标合同谈判事宜,本阶段不对此作出解答。且设置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的评分指标主要是为了对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和企业稳定性进行考评,资本金到位情况不能代替上述指标。本招标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5:考虑建设周期紧张建议联合体成员方需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中标后项目公司组建后即可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缩短建设周期。
回复:本次招标为枝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权招标,后期由项目公司组建完成针对本项目施工招标,本阶段与施工资质无关联。本招标条款无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6:考虑项目建设管理及施工质量,是否考虑联合体方施工单位具有相关施工业绩。“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施工方)近5年(以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承担过国内(在建或已完成)单项生活垃圾处理规模为600吨/日的项目施工业绩”。
回复:同第15条提问回复。
提问17:本项目为枝江市重点建设民生项目,建议增加诚信要求。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成员中负责施工任务的成员“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专项总分分值最高的成员)的施工类“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诚信专项总分在100分以下的不得分;100≤投标人市政公用工程专项总分<115分的得3分;115≤投标人市政公用工程专项总分<130分的得4分;投标人投标人市政工程专项总分≥130分的得5分。(投标截止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诚信住建信用信息专栏”(以下简称“诚信专栏”)查询投标企业施工类信用信息等情况,并将查询结果在开标现场当众公布(信用分值及等级以“诚信专栏”查询结果为准)。
回复:同第15条提问回复。
提问18:联合体各方的股权比例是否严格按联合体协议拟定的约定执行,发包方对社会资本方股权是否有特殊要求。
回复:联合体内部各方的股权比例严格按投标单位自行约定的社会资本方内部股权比例执行。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出资方的股权比例约定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9:《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21)第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招标人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其中:
①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审部分要求净资产收益率三年平均值大于20%得6分,考虑到本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回报率水平,我司认为招标文件对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过高,与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需要不符。
回复: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考核是反应投标人企业营收能力的重要指标,与本项目本身的回报率不是同一概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属于重资产长周期项目,企业稳定可靠的营收能力是项目优质建设、稳定运营的有力保障;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令)第十七条: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本招标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审部分要求资产负债率三年平均值小于等于50%得6分,我司认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与本项目需求无关。企业只需要取得相应项目授信,满足项目资金筹集需求即可。且行业头部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普遍在60%以上。
回复: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结合垃圾发电项目是民生工程,运营时间长,为保障项目长期稳定运营,要求垃圾发电企业具备优良的财务指标是很有必要的,且资产负债率考核是调研了国内部分头部企业之后设置的;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令)第十七条: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本招标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③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审部分要求投运业绩为具备600吨以上、运行15年以上的业绩,其中运行15年以上没有依据。如强调运行年限,则应与本项目的合作期限保持一致,即具备30年以上的600吨机械炉排路项目业绩。此外,招标文件要求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业绩,涉嫌以特定区域作为加分项及中标条件。
回复:自1986年开始建设我国第一座现代化垃圾焚烧发电厂,国内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历经25年有余,行业内已有多家企业运营项目满足“已投入运营的业绩运行满15年及以上”,本项目对运营业绩年限考核设置(15年及以上满分)是充分考虑行业情况且切合实际需求的;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令)第十七条: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考虑到大陆地区与港澳台地区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经营模式、回报机制都不统一,此设置以便于统一考核标准;此处不涉及特定区域作为加分项及中标条件。本招标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④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审部分要求资金实力的体现方式为授信余额大于等于20亿元,我司认为该标准与项目无关。资金实力的体现方式应为投标人取得与本项目资金需求相匹配的银行授信。
回复: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属于重大民生工程,且为重资产长周期类项目,对投标人资金实力要求很高,且考虑到投标人公司授信额度的用处多样性和复杂性(可能多个项目同时在建,对资金需求较大),本项目招标评分对投标人授信余额的要求是合理的;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令)第十七条: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本招标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0:关于综合评审中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指联合体牵头人)提供2018年至2021年中任意连续三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年度净利润/净资产]:①净资产收益率三年平均值>20%,得6分;②15%<净资产收益率三年平均值≤20%,得4分;③10%<净资产收益率三年平均值≤15%,得2分;④净资产收益率三年平均值≤10%,得0分。”“净资产收益率三年平均值>20%”的要求过于严苛、超过项目实际需要,属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请酌情进行调整。
回复:净资产收益率是反应一个企业营收能力的重要指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属于重资产长周期项目,企业稳定可靠的营收能力是项目优质建设、稳定运营的有力保障;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令)第十七条: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且本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综合评审部分总分值为35分,占比合理。本招标条款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本招标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1:关于综合评审中资产负债率的要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指联合体牵头人)提供2018年至2021年中任意连续三年资产负债率[计算公式=负债总额/资产总额]:①资产负债率三年平均值≤50%,得6分;②50%<资产负债率三年平均值≤60%,得4分;③60%<资产负债率三年平均值≤70%,得2分;④资产负债率三年平均值≥70%,得0分。”“资产负债率三年平均值≤50%”的要求过于严苛、超过项目实际需要,属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请酌情进行调整。
回复: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结合垃圾发电项目是民生工程,运营时间长,为保障项目长期稳定运营,要求垃圾发电企业具备优良的财务指标是很有必要的;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令)第十七条: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且本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综合评审部分总分值为35分,占比合理,本招标条款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本招标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2:关于综合评审中投运业绩的要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指联合体牵头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具有已投入运营的以特许经营模式或PPP模式实施的焚烧线处理总规模为600吨/日以上(含)的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业绩:(1)投标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采用机械炉排炉运行满15年及以上的得4分..."“已投入运营的业绩运行满15年及以上”的要求过于严苛、全国范围内也没有几家能够满足要求,属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请酌情进行调整。
回复:自1986年开始建设我国第一座现代化垃圾焚烧发电厂,国内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历经25年有余,行业内已有多家企业运营项目满足“已投入运营的业绩运行满15年及以上”。本项目对运营业绩年限考核设置(15年及以上满分)是充分考虑行业情况且切合实际需求的;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令)第十七条: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本招标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3:关于综合评审中飞灰业绩的要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指联合体牵头人)具有配套处理飞灰经验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上传投标人具有控股或参股飞灰处理项目的需提供控股或参股的股权文件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并上传该项目已经运营接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处理的合同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本项内容要求提供的业绩,是否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内容含配套飞灰填埋场或飞灰填埋区?请明确。
回复:本项内容要求提供的业绩,明确是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内容含配套飞灰填埋场或飞灰填埋区业绩。
提问24:单独下载标书后,是否会影响后续作为联合体参与投标?
回复:所有潜在投标单位均可下载招标文件,参与投标文件编制及参与投标只需由联合体牵头人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提问25:联合体协议中,要求联合体各方明确合同工作量比例,这与联合体各方股权比例有何关系?
回复:联合体协议中,联合体各方明确合同工作量比例与联合体各方股权比例不作要求,由联合体成员自行协商。
提问26:联合体各方股权比例是否需要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若需要明确,因招标文件提到“港化集团以该项目土地、向上争取的补助资金、现金等多种方式入股,港化集团股权比例不高于34%”,股权比例存在不确定性,联合体各方股权比例如何确定?
回复:联合体各方股权比例需要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本比例为社会资本方内部股权比例。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出资方的股权比例约定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7: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审均是对联合体牵头人做要求,如何客观全面体现联合体的综合优势?
回复:第一,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3家),就是希望优中选优,最大程度把最优秀的企业招到枝江,发挥各自的优势,确保项目又快又好的建设、安全稳定的运营。第二,联合体牵头方需承担项目的主体责任,所以必须对联合体牵头人的综合条件做出一定的要求,联合体成员方可以在后续资金、施工、设备、运营等环节发挥各自优势,推进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第三,本项目招标接受独立投标人和联合体投标人参与投标,此处评分设置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设置。本招标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8:报名阶段各投标人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则视为报名成功?若投标人先后分别下载招标文件后,能否再组成联合体?请招标方明确。
回复:报名阶段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成员先后分别下载招标文件后可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投标。
提问29:联合体各方的股权在项目整体股比中如何要求?请招标方明确。
回复:联合体各方股权比例需要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本比例为社会资本方内部股权比例。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出资方的股权比例约定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30:评标办法中资产负债率三年平均值等于70%时应如何得分?请招标方明确。
回复:明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2018年至2021年中任意连续三年资产负债率:③60%<资产负债率三年平均值≤70%,得2分;④资产负债率三年平均值>70%,得0分。
提问3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不足3名则推荐相应数量?评标过程中否决部分投标人后,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也不会流标,评标活动依然继续吗?请招标方明确。
回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具体以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准。
提问32:联合体成员有设计、建设、施工及运营资质条件的,本项目是否有“两标并一标”要求?请招标方明确。
回复:本次招标为枝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权招标,不含设计及施工招标。
提问33:招标文件最后一页“相关获奖信息”,在前面的评分细则中并未涉及,请问以什么标准提供?请招标方明确。
回复:此表只针对中标候选人基本信息录入,不做强制性要求。
提问34: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投运业绩三项评分标准过于严苛,国内基本就一家满足,指向性明显,排斥了潜在投标人。
回复:同第20、21、22条提问回复,本招标评分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本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与修改文件为准。
招标人:枝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址: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97号
联系人:杨逸
联系电话:18972510536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永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枝江市南岗路北段拽车新农村南通东一巷12号
联系人:王欢欢
联系电话:19945192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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