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着重从项目建设相符性、项目选址合理性、项目工程科学性、项目环保措施可行性等四个方面,探讨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要点,具有积极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环境影响评价;探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每年产生的生活垃圾数量呈现出大幅增长态势,2018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2.1亿吨。为有效处理生活垃圾,各大城市纷纷加大了垃圾处理力度。其中,垃圾焚烧是有效解决城市垃圾的一项重要举措。截止2018年底,我国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约400座,当年新建成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超过70座。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在过程中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处理不当容易诱发群体事件,项目选址时常出现“邻避效应”,阻力较大。因此,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消除市民顾虑、保护环境等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项目建设相符性分析
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性
国家产业政策是引导行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协调结构转型,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政方针。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订),2020年1月正式实施。将产业分为淘汰类、限制类和鼓励类,对不属于这三类,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即为允许类,允许类项目不列入目录。
国家文件规定相符性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2017年)、《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精神,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与这些规定相符。例如,“项目选址应尽量远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鼓励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不同类型垃圾处理,形成一体化项目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场所严禁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等。这些规定提出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保护距离、禁止建设区域、与有关规定及规划环评相符性,是环评工作的重点。
技术规范要求相符性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重点分析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14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09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0年)等提出的相关技术要求和规定。如“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文化遗址等敏感目标少的区”,此外,还应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等相符,符合具体的技术规范要求,确保项目后期建设、运行的可持续性。
2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随着项目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选址是否科学、合理会直接影响到后期垃圾运输路径、周边居民侵扰、运营成本等。
2.1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符合项目所在区域城乡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确保项目选址能够通过环评认定。
2.2符合综合服务能力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涉及到后期的垃圾运输、电力传输等,需要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跟进。为此,应充分考虑选址后,周边相应的综合服务配套能力。如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距离预留发展、垃圾转运能力、项目及配套服务区域道路交通条件等等。此外,还要确定项目投产运行后期的灰渣处置区域等等。
2.3规避环境敏感区域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规避相应的敏感区域,远离城区、地面水系、生态资源、文化遗址、风景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相应的地质、水文要求,避免选在采矿塌陷区、沼泽区、发震断层、滑坡带等区域。
2.4满足相关配套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还需要兼顾周边发电生产及生活供水能力、污水排放条件,电网分布、热能用户分布,以及城市供热管道技术等因素。总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选址是其环评核心问题之一,有着较高的选址要求,应逐条对照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严格把握好厂址的环境可行性、社会接受性、经济效益性等等。
3污染防治措施
必须采取有效的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确保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的颗粒物、氯化氢(HCl)、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重金属、二噁英等污染物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目前较为常用的烟气治理组合工艺为“SNCR炉内脱硝(尿素)+半干法(旋转喷雾)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垃圾卸料、垃圾输送系统及垃圾储坑应采用密闭设计、负压运行,以防止恶臭外溢;为提高垃圾焚烧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实现全面达标排放,企业应抓好“装、树、联”三件事。一是“装”,所有垃圾焚烧企业要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二是“树”,在便于群众查看的显著位置树立显示屏,向全社会公开污染排放数据,鼓励群众监督,确保治理效果;三是“联”,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要与环保部门联网,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主要废水为垃圾渗滤液,该部分废水水质复杂,污染物浓度高,目前常采用“生物处理+膜法+纳滤+反渗透”的处理工艺,以达到回用水的水质要求,经处理后的垃圾渗滤液应优先回用。厂内还应设置足够容积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保证事故状况下渗滤液不外排。固体废物主要是飞灰、炉渣、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通常采用加螯合剂和水泥进行稳定化处理方法,对垃圾焚烧飞灰进行稳定化处置后送往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炉渣为一般工业废物,应优先综合利用,或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进行储存、处置。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可送往焚烧炉焚烧处置。
4环境风险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风险的最大可信事故一般为烟气处理系统事故时二噁英的非正常排放;在焚烧炉停炉检修时自动开启除臭风机,进行恶臭气体的排放。因此,环境风险评价应重点关注二噁英和恶臭污染物的影响。分析发生环境风险事故时的可能影响范围,对事故周边人群健康的影响,并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5公众参与
根据目前的环评编制要求,建设单位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唯一责任主体,将公众参与篇章从报告书中独立出来,单独编制公众参与说明。但由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特殊性,公众对此类项目的关注程度以及敏感程度,环境影响评价还应重点关注建设单位所进行的公众参与调查的合法性、有效性、代表性与真实性,对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分析的合理性,是否有公众持反对意见等问题,并在评价结论中体现公众参与的调查结果。以切实发挥公众参与调查的作用,积极化解环境社会风险,在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同时,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和谐。
6结束语
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打消市民顾虑、保护环境等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应着重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的相符性、项目选址的合理性、项目工程的科学性、项目环保措施的可行性等四个方面,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工作,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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