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扩张驱动下的规则困惑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政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相应调整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梳理征求意见稿中24条治理意见,对于增量部分的严控并没有引起争议,而舆论争议的焦点则停留在对于存量自备电厂“未公平承担社会责任”的认定,以及“追缴力度”的尺度拿捏。
在利益争辩的背后,不仅关乎未来自备电厂,以及所属企业的发展前景,同时还牵扯到地方GDP与国家能源转型战略的优先排序,地方政策与国家政策的拉锯,不同部门对于文件精神的多角度解读。而追根结底,是需要对于过往模糊不清或不适应新形势的规则和条款,在考量经济大环境和实施影响后果的基础上予以实事求是的优化调整。
“今年6月,我们突然接到了地方财政部专员办的催缴通知,要求一次性缴纳10年的相关基金及附加,否则将会在财政部的网站上进行公示。这笔巨额费用对于企业来说是致命打击。”记者在走访某自备电厂企业时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项及基金,我们在当年投资建厂时就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对财税优惠政策予以明确的合同,除合同中规定的收费、税项及基金外,政府各职能部门不能向我们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况且十余年间我们从未收到过此类催收通知。”
据了解,作为该地区唯一一家资产过百亿的企业,在设厂之初,地方政府除了以自备电厂作为地区招商引资的重要筹码,同时对财税给予了政策优惠。在10余年的生产过程中,自备电厂一直作为该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提供者,成为企业生产的重要环节。低成本、不间断的电能不仅为企业创造了经济价值,同时也为地方带来了数十亿利税,吸引了数十家配套及下游企业建厂投资,提供了近万人的就业机会。
“一下征收过往10年的各项基金及附加费,对于我们来说很突然,我们也质疑征收的合理性。过亿的补缴款大概相当于我们厂1~2年的利润,况且在这10年中,我们也从没有把追缴的部分核算在成本之内。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消费、出口都明显减少,如果真要征收,我们只能通过银行贷款解决,这很打击股东的投资信心。”自备电厂企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无论是收缴费用,或者是将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对于民营高载能企业来说都是极大的冲击。我们作为企业,接触微观事物更紧密、更真实,希望国家在考虑宏观政策制定的时候,也相应考虑微观实际。”
“限期一次性缴清10年的基金及附加”纯属极端个案,“看在纳税的份儿上也不能这样对待我们”喊出了部分民营企业的心声。从个案中不难观察出,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明显上升,下行压力不断增大的态势下,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清理非税收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落脚点和必要性。
长期也来,地方政府以省内GDP为优先考量,以相对宽松的利好政策吸引投资;企业在逐利的天性下,扩张产能追求规模效益的最大化;国家则从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力求清理自备电厂的“灰色地带”。利益主体无对错,而政府作为利益的二次分配者,以宏观政策治理经济和调整产业架构的过程中,如果缺乏统一的责权框架,不同主体的站位和角度势必会形成政策执行的拉锯。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更需要以清晰的表述来避免规则争议,以平衡多方利益的视角来拿捏宽严尺度,树立国家权威,保持国家、地区间政策的连贯性和严肃性。
从新电改配套文件到征求意见稿,关于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的征缴在中央层面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定义,费用征缴的规范化和严格化是大势所趋,而执行的关键则在于合理的追缴年限,审慎的态度和得当的操作方式,才能达到既不抹杀企业在承担建设自备电厂投资和运营风险,拉动地方经济和带动就业等方面间接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让自备电厂“心服口服”地承担作为合格市场主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追缴基金和附加实施起来肯定会造成很大的负面效应,况且让企业把近10年已经分配出去的利润追回来,从现实的角度来说也不可操作。从合理稳妥的角度来说,应该设定一定的年限来进行追缴,比如从国家明确对于自备电厂‘说法儿’的新电改开始,追缴期限设计为2~3年,既体现了国家对于自备电厂问题的重视程度,也体现了既往不咎的态度。”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相关专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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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扩张驱动下的规则困惑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政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相应调整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梳理征求意见稿中24条治理意见,对于增量部分的严控并没有引起争议,而舆论争议的焦点则停留在对于存量自备电厂“未公平承担社会责任”的认定,以及“追缴力度”的尺度拿捏。
在利益争辩的背后,不仅关乎未来自备电厂,以及所属企业的发展前景,同时还牵扯到地方GDP与国家能源转型战略的优先排序,地方政策与国家政策的拉锯,不同部门对于文件精神的多角度解读。而追根结底,是需要对于过往模糊不清或不适应新形势的规则和条款,在考量经济大环境和实施影响后果的基础上予以实事求是的优化调整。
“今年6月,我们突然接到了地方财政部专员办的催缴通知,要求一次性缴纳10年的相关基金及附加,否则将会在财政部的网站上进行公示。这笔巨额费用对于企业来说是致命打击。”记者在走访某自备电厂企业时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项及基金,我们在当年投资建厂时就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对财税优惠政策予以明确的合同,除合同中规定的收费、税项及基金外,政府各职能部门不能向我们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况且十余年间我们从未收到过此类催收通知。”
据了解,作为该地区唯一一家资产过百亿的企业,在设厂之初,地方政府除了以自备电厂作为地区招商引资的重要筹码,同时对财税给予了政策优惠。在10余年的生产过程中,自备电厂一直作为该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提供者,成为企业生产的重要环节。低成本、不间断的电能不仅为企业创造了经济价值,同时也为地方带来了数十亿利税,吸引了数十家配套及下游企业建厂投资,提供了近万人的就业机会。
“一下征收过往10年的各项基金及附加费,对于我们来说很突然,我们也质疑征收的合理性。过亿的补缴款大概相当于我们厂1~2年的利润,况且在这10年中,我们也从没有把追缴的部分核算在成本之内。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消费、出口都明显减少,如果真要征收,我们只能通过银行贷款解决,这很打击股东的投资信心。”自备电厂企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无论是收缴费用,或者是将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对于民营高载能企业来说都是极大的冲击。我们作为企业,接触微观事物更紧密、更真实,希望国家在考虑宏观政策制定的时候,也相应考虑微观实际。”
“限期一次性缴清10年的基金及附加”纯属极端个案,“看在纳税的份儿上也不能这样对待我们”喊出了部分民营企业的心声。从个案中不难观察出,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明显上升,下行压力不断增大的态势下,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清理非税收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落脚点和必要性。
长期也来,地方政府以省内GDP为优先考量,以相对宽松的利好政策吸引投资;企业在逐利的天性下,扩张产能追求规模效益的最大化;国家则从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力求清理自备电厂的“灰色地带”。利益主体无对错,而政府作为利益的二次分配者,以宏观政策治理经济和调整产业架构的过程中,如果缺乏统一的责权框架,不同主体的站位和角度势必会形成政策执行的拉锯。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更需要以清晰的表述来避免规则争议,以平衡多方利益的视角来拿捏宽严尺度,树立国家权威,保持国家、地区间政策的连贯性和严肃性。
从新电改配套文件到征求意见稿,关于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的征缴在中央层面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定义,费用征缴的规范化和严格化是大势所趋,而执行的关键则在于合理的追缴年限,审慎的态度和得当的操作方式,才能达到既不抹杀企业在承担建设自备电厂投资和运营风险,拉动地方经济和带动就业等方面间接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让自备电厂“心服口服”地承担作为合格市场主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追缴基金和附加实施起来肯定会造成很大的负面效应,况且让企业把近10年已经分配出去的利润追回来,从现实的角度来说也不可操作。从合理稳妥的角度来说,应该设定一定的年限来进行追缴,比如从国家明确对于自备电厂‘说法儿’的新电改开始,追缴期限设计为2~3年,既体现了国家对于自备电厂问题的重视程度,也体现了既往不咎的态度。”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相关专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