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体制改革研究系列一:售电侧

发布时间:2016-06-23   来源:智慧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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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本万利的售电业务

  自电改9号文发布以来,电力体制改革沿着电力市场化交易、输配电价改革、售电侧改革等方向逐步展开试点。售电侧改革试点在广东省和重庆市进行。

  2016年3月~5月,广东省分别进行了三次有售电公司参与的竞价交易,最终成交价差分别-0.125元/kWh、-0.148元/kWh、-0.133元/kWh。这意味着发电侧充分竞争,电厂愿意通过大幅降价提高其发电量,售电公司从电厂购电价格比上网电价平均降低 0.135 元/kWh。

  而在用户侧,客户对于电价下调的敏感性和预期并不高,售电公司对客户的售电价格仅比网电价格下调 0.01~0.015 元/kWh。

  从购销两侧的差价分析,发电侧大幅压价、用户侧小幅降价,导致售电公司可以获取超过 0.1 元/kWh 的高额收益,若每年销售 21 亿 kWh(广东省目前单个售电公司年交易量上限),则一年利润可超过 2.1 亿元,而售电公司付出的只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人工成本,可谓“一本万利”的买卖。同时,售电公司所获得的电量占总交易量的比例也从 3 月份的 65%上升到 5 月份的 83%,盈利规模也不断扩大。

  可以说,售电已进入了一个“暴利时代”。那么,售电公司暴利的原因是什么?盈利是否有可持续性?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对广深地区参与售电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全面调研,获取了第一手资料。

  2 售电侧改革前后电价机制解析

  广东省售电侧改革前后,电价机制发生了改变。电改之前,用户的终端电价由发电上网电价和电网购销差价两部分组成。而电改之后,用户的终端电价通过用户和售电公司之间的售电协议决定,由发电上网电价、电网输配电价和售电公司利润三部分构成。与电改之前相比,发电上网电价由于激烈的竞价而出现大幅下调,平均降幅超过 0.1 元/kWh。

  电网的输配电价与电改前的购销差价相同。售电公司为吸引客户从直接使用网电转变为与售电公司签约,其售电电价会较终端网电价格小幅下调,目前的调价范围在 0.01~0.015 元/kWh。因此,目前售电公司利润的来源于发电侧大幅降价和售电侧小幅降价所形成的价差,如图 1 所示。

 

  3 售电公司高额回报的成因

  目前,广东省的售电公司所获得的超过 0.1元/kWh 的价差是一个巨大的数字,可以转化为高额的收益,其根源在于发电侧竞争激烈而售电侧竞争不够充分。究其原因,与客户敏感性和预期、售电放开程度和交易制度设计等多方面因素相关。

  客户对于电价下调的敏感性、预期不足。目前,电力体制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社会对于电改的了解和关注度并不高。客户被动地接受电价的思维尚未改变,同时也并不清楚电价存在大幅下调空间。另一方面,许多用户并非用电大户,特别是广深地区很多高新技术企业,本身具有极高的盈利能力,电费在成本中的占比很低,这些用户对于电价并不敏感。

  售电放开不足,售电公司存在默契。目前,售电业务并未全面放开,主要体现在交易电量限制、售电许可限制两个方面。电量方面,2016年广东省放开的市场化交易电量为 420 亿 kWh,其中 280 亿 kWh 为年度长协,140 亿 kWh 为月度竞价。市场化电量仅占煤电发电 量比例约20%,且规定每个售电公司全年的成交电量不超过21亿kWh。售电经营许可方面,广东省政府 5 月交易中,售电公司仅为 12 家,几乎都是由以燃煤发电为主业的发电企业设立的。这两方面的限制意味着售电市场规模尚小,所以各个售电公司业务拓展的范围仅限于其手握的优质客户资源,而且由于目前的售电公司都源于电力行业内部,所以相互间形成了一定的默契,在各自的客户范围内形成了小规模的垄断,不太会争夺对方的客户资源。

  交易制度的设计。通过对交易规则的研究,我们认为供需双方通过三次交易已经初步建立了较稳定的竞价策略。在电力供应供过于求的背景下,供方在月度集中竞争电量不剔除计划电量、交易差价 75%返回发电企业的游戏规则下,会采用申报低价策略,来保证成交。而需方则会采用报高价尽量获取交易电量的策略。因此,如果没有足够多价格同盟的破坏者,成交差价可以维持在-0.125 元/kWh 左右。

  4 高额收益能否持续?

  当前的电力交易市场是一个发电侧充分竞争而售电侧竞争不足的市场,这也是售电公司“一本万利”的根本原因。从长期来看,当售电侧不断放开,售电侧市场竞争加剧,电价下调传导到用户侧是必然的趋势,这也是电改最终的要实现的目标。

  目前,售电市场已经出现了小范围的竞争,随着售电市场放开的逐步推进,售电公司也必将从高额收益逐步转变到一 个正常收益的水平。但是,短期之内,我们认为售电公司的高额收益仍可维持 1-2 年的时间,主要包括三方面原因:

  售电市场形成需要高额回报的刺激。一个新市场的形成通常都伴随着一个从高额收益转变到正常收益的过程。如果在很短的时间内,售电的利润就趋于微利,那么售电市场的参与者积极性降低,那么新的电力市场就无法形成,所以初期的高额回报是一种自然规律,是体制机制不完善阶段的自然现象。

  客户与售电公司签订年度售电协议。具备市场敏感性的售电公司早已经与客户签订了年度售电协议。由于许多客户对于电价的敏感度不高,所以没有强烈的违约动机。因此,年内现有的市场格局可能会较为稳定。

  售电公司资质限制。电改初期,对于售电侧一直有“售电牌照”的传闻,而在实际执行阶段,售电公司是否准许进入市场,实际上是由省政府核准的,目前对公司并未有明确的准入细则(这意味着全国大多数成立售电公司并不一定保证可以进入售电市场)。所以,售电侧竞争者的数量也会有一个逐步放开的过程。

  5 当前售电市场参与者情况

  首先,发电企业对于电力市场运作比较熟悉,与参与市场交易的各方都有较好的业务联系,发电企业都是规模较大的国企,有较好的市场诚信度。基于上述原因,政府也会优先给予上述企业售电许可,允许其率先进入市场。而在用户侧,发电类售电公司国企的背景更容易获取客户的信任度,因为售电竞价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若成交电量没有达到用户需求量,则需要购买高价的网电进行补充,与发电类国企交易的违约风险更小。

 

      关键词: 电力改革,输配电,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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