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区域电力合同签订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同签订和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的签订方式分为线上签订和线下签订,线上主要签订电子合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签订纸质合同;线下签订纸质合同,后续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逐步过渡至线上签订。

第十七条  线上签订合同的市场成员需提前办理电子签章,相关市场成员加盖电子签章后的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单位授权;

(二)取得相应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企业还应具备商业运营资格(调度类除外);

(三)已办理完成电力市场准入、注册相关手续,具备参与电力市场资格。

第十九条  合同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示范文本或已备案的标准文本签订,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条  合同应在交易执行前签订,不得无合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由相关方协商签订。

(一)营销类合同初次签订工作由相关市场主体商电网企业开展,续签工作原则上由电网企业统一组织开展;续签应在原合同有效期内组织完成;

(二)调度类合同初次签订工作由相关市场主体商电力调度机构开展,续签工作原则上由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组织开展;续签应在原合同有效期内组织完成;

(三)交易类、输(配)电服务类合同原则上由电力交易机构或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组织开展签订工作;特殊情况下,相关市场主体也可商电力交易机构或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单独开展签订工作;

其中代理协议原则上由代理方协商被代理方签订,代理协议需在交易组织前签订;

(四)其他类合同可由任意一方发起,相关方在协商一致后签订;也可根据政策要求,由政府相关部门或新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牵头统一组织签订。

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按照相关规则确定的时间签订。

(一)营销类、调度类合同可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需求,以多年、年度为周期,正式执行前签订;

(二)交易类合同按照交易组织时序签订;

1.多年、年度交易应在相关交易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日内完成签订;

2.季度、月度交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2日内完成签订;

3.月内多日、周、日前、日内交易应在相关交易结果发布当日内完成签订。

(三)输(配)电服务类合同原则上应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同时签订;

(四)其他类合同根据实际需要的期限签订。

第二十三条  当市场运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合同到执行时,市场成员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应严格执行,无故不得终止。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转让、解除合同时,相关方应妥善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及时签订变更、转让、解除协议,及时交由电力交易机构或电力调度机构,并向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上一页][1] [2] [3] [4] [5] [6] [下一页]

关键词: 区块链, 电力交易

主办单位:亚新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网站运营:北京中电创智科技有限公司    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热线:400-007-1585
项目合作:400-007-1585 投稿:63413737 传真:010-58689040 投稿邮箱:yaoguisheng@chinapower.com.cn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编号:京ICP证140522号 京ICP备14013100号 京公安备11010602010147号

新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区域电力合同签订及备案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8-12-10   来源:光伏梦

第三章 合同签订和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的签订方式分为线上签订和线下签订,线上主要签订电子合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签订纸质合同;线下签订纸质合同,后续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逐步过渡至线上签订。

第十七条  线上签订合同的市场成员需提前办理电子签章,相关市场成员加盖电子签章后的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单位授权;

(二)取得相应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企业还应具备商业运营资格(调度类除外);

(三)已办理完成电力市场准入、注册相关手续,具备参与电力市场资格。

第十九条  合同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示范文本或已备案的标准文本签订,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条  合同应在交易执行前签订,不得无合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由相关方协商签订。

(一)营销类合同初次签订工作由相关市场主体商电网企业开展,续签工作原则上由电网企业统一组织开展;续签应在原合同有效期内组织完成;

(二)调度类合同初次签订工作由相关市场主体商电力调度机构开展,续签工作原则上由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组织开展;续签应在原合同有效期内组织完成;

(三)交易类、输(配)电服务类合同原则上由电力交易机构或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组织开展签订工作;特殊情况下,相关市场主体也可商电力交易机构或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单独开展签订工作;

其中代理协议原则上由代理方协商被代理方签订,代理协议需在交易组织前签订;

(四)其他类合同可由任意一方发起,相关方在协商一致后签订;也可根据政策要求,由政府相关部门或新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牵头统一组织签订。

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按照相关规则确定的时间签订。

(一)营销类、调度类合同可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需求,以多年、年度为周期,正式执行前签订;

(二)交易类合同按照交易组织时序签订;

1.多年、年度交易应在相关交易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日内完成签订;

2.季度、月度交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2日内完成签订;

3.月内多日、周、日前、日内交易应在相关交易结果发布当日内完成签订。

(三)输(配)电服务类合同原则上应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同时签订;

(四)其他类合同根据实际需要的期限签订。

第二十三条  当市场运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合同到执行时,市场成员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应严格执行,无故不得终止。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转让、解除合同时,相关方应妥善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及时签订变更、转让、解除协议,及时交由电力交易机构或电力调度机构,并向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关键词:电力, 电力交易


稿件媒体合作

  •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 电话:010-63413737

广告项目咨询

  •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 电话:010-63415404

投诉监管

  •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 电话:010-58689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