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密条款
第三十二条 市场成员应安排专项工作人员负责合同签订和备案工作,履行安全和保密职责,市场成员及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对外提供和透露。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各方有权知晓相关合同签订的具体内容及条款,但严禁向合同签订方以外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和透露。
第三十四条 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已上报备案的合同进行统一集中管理,设立安全的存放设施,并设专人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向对外提供和透露。
第三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成员可提供相关资料:
(一)有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
(二)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求提供的;
(三)经合同签订相关方同意,需查证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提供的。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场成员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合同签订和备案的,能源监管机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市场成员或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合同签订和备案工作进行专项监管,跟踪检查;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上报。
第三十八条 市场成员提供虚假合同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列入电力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十九条 市场成员因合同产生争议的,可按《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请争议纠纷调解。
第四十条 负责合同签订和备案的市场成员,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工作制度,经新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讨论,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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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密条款
第三十二条 市场成员应安排专项工作人员负责合同签订和备案工作,履行安全和保密职责,市场成员及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对外提供和透露。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各方有权知晓相关合同签订的具体内容及条款,但严禁向合同签订方以外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和透露。
第三十四条 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已上报备案的合同进行统一集中管理,设立安全的存放设施,并设专人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向对外提供和透露。
第三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成员可提供相关资料:
(一)有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
(二)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求提供的;
(三)经合同签订相关方同意,需查证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提供的。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场成员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合同签订和备案的,能源监管机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市场成员或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合同签订和备案工作进行专项监管,跟踪检查;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上报。
第三十八条 市场成员提供虚假合同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列入电力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十九条 市场成员因合同产生争议的,可按《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请争议纠纷调解。
第四十条 负责合同签订和备案的市场成员,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工作制度,经新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讨论,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