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网讯 日前,山东物价局发布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单一制电价及输配电价,7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0.0276元(含税,下同),9月1日起再降低0.0286元。调整后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此外,进一步推进上网侧同网同价改革,省内燃煤发电机组现行电价高于燃煤标杆电价0.011元及以上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11元;高于燃煤标杆电价0.011元以下的,降至燃煤标杆电价。调整后标准详见附件3。
降低政府性基金附加标准:
(一)我省随电价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标准,降至每千瓦时0.0039元。
(二)按照输配电价改革相关要求,将每千瓦时0.02元的农网还贷资金并入电价。
明确自备电厂企业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
自备电厂企业政策性交叉补贴缴纳标准为每千瓦时0.1016元,缴纳金额按自发自用电量计算。2018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5元执行。
完善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政策,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其他事项
(一)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标准、农网还贷资金并入电价、明确自备电厂企业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降低省内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自9月1日起执行。请电网企业及时做好相关电力用户电费清算工作。
(二)为规范电价管理,我省销售电价表自9月1日起调整为“尖峰平谷电价表”。相关转供电单位要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办发〔2018〕103号)规定,于9月30日前将“预购电”电价标准调整到不高于每千瓦时1.0014元(现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后期高峰电价调整时,“预购电”电价标准根据鲁价办发〔2018〕103号文件规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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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网讯 日前,山东物价局发布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单一制电价及输配电价,7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0.0276元(含税,下同),9月1日起再降低0.0286元。调整后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此外,进一步推进上网侧同网同价改革,省内燃煤发电机组现行电价高于燃煤标杆电价0.011元及以上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11元;高于燃煤标杆电价0.011元以下的,降至燃煤标杆电价。调整后标准详见附件3。
降低政府性基金附加标准:
(一)我省随电价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标准,降至每千瓦时0.0039元。
(二)按照输配电价改革相关要求,将每千瓦时0.02元的农网还贷资金并入电价。
明确自备电厂企业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
自备电厂企业政策性交叉补贴缴纳标准为每千瓦时0.1016元,缴纳金额按自发自用电量计算。2018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5元执行。
完善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政策,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其他事项
(一)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标准、农网还贷资金并入电价、明确自备电厂企业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降低省内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自9月1日起执行。请电网企业及时做好相关电力用户电费清算工作。
(二)为规范电价管理,我省销售电价表自9月1日起调整为“尖峰平谷电价表”。相关转供电单位要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办发〔2018〕103号)规定,于9月30日前将“预购电”电价标准调整到不高于每千瓦时1.0014元(现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后期高峰电价调整时,“预购电”电价标准根据鲁价办发〔2018〕103号文件规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