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深化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提出“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拉开了新一轮竞争性批发市场的建设。
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强调“跨省跨区送电由送电、受电市场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在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量、价格,并建立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国家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新建跨省跨区送电项目业主和电价;鼓励送受电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电量交易和价格调整机制,并以中长期合同形式予以明确”,我国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指出,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计划电量应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同时明确,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格或根据双方申报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价格结算。我国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向着市场化的方式又迈进坚实的一步。
二、输配电价
1、我国输配电价改革历程概述
我国的输配电价改革始于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提出在厂网分开后,建立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将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电价、配电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随后,为落实《通知》的要求,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对输配电价改革的原则、管理方式、价格结构进行了初步明确。为进一步明确细化电价的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出台了3个配套文件,其中在《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输配电价体系、定价方法以及管理方式进行了规定。从结构上看,输配电价改革最初是按照我国输电网在投资运营管理体制和调度运行体制上分为的三级——国家、区域和省级,将输配电价结构也相应地分为三级:跨区输电价、(各区域内)跨省输电价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其中,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又分为外送电过网费、省内输配电价以及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价格三种形式。在此基础上,我国核定了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的输电价格以及部分省份大用户直接交易的输电价格,但尚未形成规范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和独立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2014年末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379号)标志着我国新一轮输配电价改革启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正式发布,加速了我国的输配电价改革。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始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 2017年开始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逐步建立了独立的省级电网和区域电网输配电价体系,规范了输配电价结构与定价方法,在引入增量配电网改革后,我国的输配电价结构也将逐步从原有的三级逐步过渡为跨区跨省专项工程输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增量配电网及地方电网配电价格等四级。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推行的独立输配电价监管彻底颠覆了我国电网企业传统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具有革命性的影响。电网企业开始从资产、投资、生产运行等诸多方面改进和优化内部管理,积极降本增效。
2、跨区跨省专项工程输电价格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中规定,输电专项服务价格分为接入价、专用工程输电价和联网价三类。其中,专用工程输电价主要适用于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工程以“点对网”、“网对网”形式提供电能输送服务时价格的核定。如锦界、府谷送出工程属于“点对网”专项输电工程,高肇、兴安直流和贵广一、二回输电工程则属于“网对网”专项输电工程。联网价适用于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联网工程为电网之间提供联网服务时价格的核定。如实现华中-华北两大区域电网网间互联的辛洹线则属于联网工程。而接入价指电网经营企业为发电厂提供接入系统服务的价格,在我国尚未真正实施。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专用工程输电价实行两部制输电价,联网价依据联网工程运行情况选择实行单一制容量电价或两部制电价。实践中,除高岭、德宝直流和辛洹线等专项工程核定两部制输电价格外,我国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多以经营期方法核定的单一制电量电价为主。其中电量输电价在电力交易时采用顺加的方法包含在落地电价中,由受电地区电力用户承担;容量电价则根据联网工程的受益情况由受益地区电力用户承担。
2017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对我国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价格形式和调整机制等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办法》在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中提出,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按经营期电价法核定,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等;在价格形式方面提出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式按功能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其中,以联网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容量电价核定,由联网双方共同承担;以输电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电量电价核定。
此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于2018年2月2日和8月25日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宁东直流等专项工程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5号)和《关于核定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227号),对西电东送输电价格及20余项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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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化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提出“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拉开了新一轮竞争性批发市场的建设。
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强调“跨省跨区送电由送电、受电市场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在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量、价格,并建立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国家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新建跨省跨区送电项目业主和电价;鼓励送受电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电量交易和价格调整机制,并以中长期合同形式予以明确”,我国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指出,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计划电量应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同时明确,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格或根据双方申报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价格结算。我国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向着市场化的方式又迈进坚实的一步。
二、输配电价
1、我国输配电价改革历程概述
我国的输配电价改革始于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提出在厂网分开后,建立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将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电价、配电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随后,为落实《通知》的要求,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对输配电价改革的原则、管理方式、价格结构进行了初步明确。为进一步明确细化电价的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出台了3个配套文件,其中在《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输配电价体系、定价方法以及管理方式进行了规定。从结构上看,输配电价改革最初是按照我国输电网在投资运营管理体制和调度运行体制上分为的三级——国家、区域和省级,将输配电价结构也相应地分为三级:跨区输电价、(各区域内)跨省输电价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其中,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又分为外送电过网费、省内输配电价以及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价格三种形式。在此基础上,我国核定了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的输电价格以及部分省份大用户直接交易的输电价格,但尚未形成规范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和独立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2014年末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379号)标志着我国新一轮输配电价改革启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正式发布,加速了我国的输配电价改革。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始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 2017年开始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逐步建立了独立的省级电网和区域电网输配电价体系,规范了输配电价结构与定价方法,在引入增量配电网改革后,我国的输配电价结构也将逐步从原有的三级逐步过渡为跨区跨省专项工程输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增量配电网及地方电网配电价格等四级。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推行的独立输配电价监管彻底颠覆了我国电网企业传统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具有革命性的影响。电网企业开始从资产、投资、生产运行等诸多方面改进和优化内部管理,积极降本增效。
2、跨区跨省专项工程输电价格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中规定,输电专项服务价格分为接入价、专用工程输电价和联网价三类。其中,专用工程输电价主要适用于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工程以“点对网”、“网对网”形式提供电能输送服务时价格的核定。如锦界、府谷送出工程属于“点对网”专项输电工程,高肇、兴安直流和贵广一、二回输电工程则属于“网对网”专项输电工程。联网价适用于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联网工程为电网之间提供联网服务时价格的核定。如实现华中-华北两大区域电网网间互联的辛洹线则属于联网工程。而接入价指电网经营企业为发电厂提供接入系统服务的价格,在我国尚未真正实施。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专用工程输电价实行两部制输电价,联网价依据联网工程运行情况选择实行单一制容量电价或两部制电价。实践中,除高岭、德宝直流和辛洹线等专项工程核定两部制输电价格外,我国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多以经营期方法核定的单一制电量电价为主。其中电量输电价在电力交易时采用顺加的方法包含在落地电价中,由受电地区电力用户承担;容量电价则根据联网工程的受益情况由受益地区电力用户承担。
2017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对我国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价格形式和调整机制等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办法》在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中提出,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按经营期电价法核定,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等;在价格形式方面提出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式按功能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其中,以联网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容量电价核定,由联网双方共同承担;以输电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电量电价核定。
此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于2018年2月2日和8月25日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宁东直流等专项工程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5号)和《关于核定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227号),对西电东送输电价格及20余项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