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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润滑油央企招投标“民告官”首案二审准时开庭,辩论聚焦两点

中国电力网发布时间:2024-03-26 19:48:16

  本网讯 2024年3月26日9时,中国风电润滑油龙头企业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奥吉娜公司或上诉人)诉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下简称: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华阳长青公司或第三人)行政诉讼案二审,在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准时开庭。

  上诉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3)豫1503行初18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书内容点击详阅:风电央企招投标“民告官”首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奥吉娜不服裁定上诉),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二、请求依法判决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上诉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和《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公司违法经营及固始分局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调查处理函》与上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两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上诉人主要辩论点:

  一、上诉人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理由是:

  1、因被上诉人具有管辖权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且案涉《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公司违法经营及固始分局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调查处理函》(下简称:《处理函》或答复函)就原告请求事项未给与明确答复,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和《行诉解释》第12条第5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之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因被上诉人的答复函是投诉举报行为,属于实际影响上诉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而不是重复处理行为或程序性行为。根据《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九项“…(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行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之规定,涉答复函是行政机关的首次答复,答复内容关联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因此,具有可诉性。

  3、因被上诉人在案涉答复函中并未就上诉人的请求事项给与实质性回复,所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答复函并限期重新答复。

  二、《处理函》与举报投诉人奥吉娜公司有利害关系,奥吉娜公司是适格原告。

  理由是:

  1、因上诉人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和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所以上诉人的举报与被上诉人的调查处理函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2、根据最高法的《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13条规定“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与其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对于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不得一概不予受理。”之规定,上诉人对投诉、举报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的复函对上诉人有利害关系就应当予以立案,上诉人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被上诉人主要辩论点: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不是适格原告的认定正确。

  理由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被上诉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区域为所在的信阳市,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范围为环境保护工作。而上诉人在信访材料里面反映的信访对象华阳长青公司参与的招投标项目均在内蒙古等外省市,不在被上诉人的监督管理区域,且主张保护的是招投标活动竞争权利,不是环境权益,上诉人信访事项的主张不在被上诉人的监管区域和职责范围,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信访事项的处理答复意见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不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三人主要辩论点:

  1、与上诉人所从事的业务完全不同,并不存在直接竞争。《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公司违法经营及固始分局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调查处理函》(下简称:《处理函》或答复函)也并没有给其带来竞争优势。

  2、废合成型油属危险废物(注:这一说法明显与《处理函》中被上诉人明确的“废合成油暂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或产品”相互矛盾)。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并依法判令上诉人公开道歉并追究其恶意投诉的法律责任。

  历时40多分钟,交锋激烈的庭审结束,本案将择日宣判。

  在竞争日益激烈、各行业“内卷”到窒息的背景下,守法合规的民营企业与竞争对手甚至政府部门的“斗争”可能会增多,但无论面对的是谁,遇到违法违规等行为都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这必然是一个考验专业知识和智慧的漫长的过程,必须具备足够的耐心和信心,但一定要相信人民法院会依法进行公正的判决。

  一、案件要点

  1、原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信阳市环境局,第三人: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

  2、一审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及固始分局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调查处理的函》;责令被告对原告向被告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事项,限期进行重新调查和答复;判令被告认定的废合成油不应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违反法律规章规定,无效。

  二、案件起因

  奥吉娜公司在参与各央企风电润滑油招投标采购中发现,注册于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的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华阳长青公司),凭借其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屡次以“风电齿轮油再生利用”的名义中标。然而,奥吉娜公司发现,华阳长青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适用范围并不包含合成型废风电齿轮油,属于违规使用,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于是,2022年10月18日,奥吉娜公司依法向国家生态环境部(以下称:环境部)进行举报。按程序,举报调查由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固始分局(以下称:固始分局)办理。

  三、一波三折

  2023年3月9日,奥吉娜公司收到固始分局通过12369环境信访平台的短信答复:“反映问题不属实”。3月10日,奥吉娜公司向固始分局负责人电话询问,其解释称:经调查核实,华阳长青公司没有再生风电润滑油销售,出售的是新油。否定了奥吉娜公司的举报内容。对此,奥吉娜公司表示强烈不满。3月11日,奥吉娜公司向环境部投诉固始分局的不作为和乱作为。2023年5月26日,奥吉娜公司收到12369环境信访平台的短信答复。答复部门为信阳环境局。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答复称,华阳长青的许可证有效期没有问题,与举报内容风马牛不相及。2023年6月13日,奥吉娜公司再次向环境部提出申诉,指出,奥吉娜举报的不是许可证有效期问题,而是许可证的适用范围错误、违法。2023年7月27日,奥吉娜公司收到回复称,经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未发现固始分局不作为情况。2023年8月3日,奥吉娜公司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称:环境厅)举报信阳环境局包庇固始分局的行为。环境厅对此高度重视,有关处长和奥吉娜公司负责人进行了面谈。2023年9月13日,信阳环境局向奥吉娜公司致《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及固始分局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调查处理的函》。函中:一是,以“齿轮箱”替换“齿轮箱油”,偷换概念;二是,做出了废风电合成(齿轮)油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三是,未发现固始分局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不当行为。再次否定奥吉娜公司的举报和投诉。

  四、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8日,奥吉娜公司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将信阳市环境局和第三人华阳长青公司诉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及固始分局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调查处理的函》;2、责令被告针对原告于2023年8月3日向被告申诉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事项,限期进行重新调查和答复;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2023年9月13日调查处理函认定的废合成油不应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违反法律规章的规定,无效。

  五、一审开庭

  2023年11月14日, 奥吉娜公司收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豫1503 行初188 号】。2023年12月1日,奥吉娜公司收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案号:(2023)豫1503行初188号),奥吉娜公司诉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和第三人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行政诉讼案2023年12月20日14时50分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聚集三点:1、本案是否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本案原告是否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3、被告的行为属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六、一审裁定

  2023年12月29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七、原告上诉

  2024年1月5日,沈阳奥吉娜公司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上诉至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3)豫1503行初188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请求依法判决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4年03月26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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