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建立煤炭最低和最高库存制度 煤炭价格稳定可期

发布时间:2017-12-08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日透露,发改委、能源局日前发布建立煤炭最低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煤炭的生产、加工和使用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标准进行了明确。同时,建立最低最高库存“红黑名单”,对于不达标企业采取惩戒措施。

  根据文件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动力煤价格不同,应保持3天至7天的最低储煤量。从事煤炭加工的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用煤企业最低库存不应低于近三年储煤平均水平,最高库存不超过两倍的最低库存量。

  发改委介绍,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能够有效增强煤炭供应保障的稳定性,减少价格大幅波动。库存制度通过构建多层次的煤炭市场储备体系,提升社会整体库存水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熨平产运需各环节因突发因素等引起的市场波动。当煤炭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通过设立最低库存,引导煤炭产供需各方多存煤,有利于促进供需平衡;当煤炭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时,通过设立最高库存,有利于防止产供需各方特别是中间环节囤积惜售,加剧市场失衡,造成价格剧烈波动。

  据了解,当前煤炭市场供给总体平稳,价格呈现稳中趋降的态势,港口、电厂存煤均处于较高水平。截至12月4日,全国统调电厂煤炭库存近1.18亿吨,可用天数23天,加之今年各地高度重视迎峰度冬煤炭保障,重点地区的库存远高于往年同期水平,这些都为库存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而政策发布与正式施行之间还预留了一定的缓冲期,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调整库存留出时间。

  发改委表示,对企业的存煤标准不搞“一刀切”,在提出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由各地和重点用煤行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并且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强化正向激励和违规惩戒制度。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较好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纳入“红名单”,并在资金奖励、计划电量安排、储煤设施改造、资源运力衔接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而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三次及以上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关键词: 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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