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宽:“四轮驱动”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保驾护航

作者:张立宽 发布时间:2018-02-23   来源:中国电力网

  1月5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意见》(下称“《意见》”)。该文件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国资委、环保部、财政部、央行、银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等12个部委联合制定,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之间实施兼并重组,或与产业链相关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使煤炭企业平均规模扩大、产业格局优化,目标是到2020年底,争取在全国形成若干个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亿吨级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意见》首先明确支持煤炭企业之间实施兼并重组。《意见》指出,大力推进不同规模、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不同煤种的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丰富产品种类,提升企业规模,扩大覆盖范围,创新经营机制,进一步提升煤炭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推进中央专业煤炭企业重组其他涉煤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实现专业煤炭企业做强做优做大。鼓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设立资产管理专业平台公司,通过资产移交等方式,对国有企业开办煤矿业务进行整合。支持煤炭企业由单一生产型企业向生产服务型企业转变,加快专业化公司建设,推动煤炭产业迈向中高端。

  对于加快推进煤企兼并重组,《意见》明确提出几大方向,包括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之间实施兼并重组、支持发展煤电联营、支持煤炭与煤化工企业兼并重组和支持煤炭与钢铁等其他关联产业企业兼并重组。

  此外,《意见》还提出,将在土地矿产处置、煤矿新建项目核准审批、市场融资和资产债务重组等方面为煤炭兼并重组企业提供支持。

  《意见》出台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笔者认为,本次《意见》是在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之后,国家有关部门总结自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实施两年来成功经验之后适时发布的,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里程碑意义。

  毋庸置疑,新年伊始由国家12部委联合发出的这一重磅文件对煤炭行业、煤炭上下游关联行业、能源行业乃至整个国资改革都具有重大意义。这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显而易见:两年来,我国煤炭去产能进展顺利,下一步工作主基调转变为全面提高供给质量;去年国电神华重组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积累了丰富的煤电联营成功经验;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煤价持续处于高位,煤炭企业利润增长十分可观,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进一步推进国有煤炭企业改革,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可为下一步国有煤炭企业债转股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经验等等,不一而足。毫无疑问,文件的出台具有总结经验、指导实践、推进改革、承上启下的指导意义。

  然而,谈到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不得不让我们回顾煤炭企业的发展历程。实际上,自从煤炭行业市场化以来,煤炭领域的企业重组兼并一直是群雄逐鹿、大浪淘沙。自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煤炭工业部撤销、中央统配煤炭企业下方地方以来,煤炭企业推进市场化改革、企业兼并重组的步伐一刻也没有停止过。首先是企业的改制,从政企合一的矿务局改制为国有独资的企业集团,从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到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从省内煤炭企业大联合到跨省乃至走出国门,煤炭企业的发展史不啻于是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缩影,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误失败的教训,是一部活生生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教材,值得骄傲更值得深思值得警惕。

  煤企重组与淘汰“僵尸企业”并行

  近年来,我国煤企与煤企之间、煤企与电企之间、煤企与化工企业的兼并重组已经有成功案例,随着《意见》在新年伊始重磅推出,预计2018年或将迎来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潮。

  然而,任何成功经验都不可照搬照抄,不顾实际一哄而上“大班哄”式的兼并重组非常不可取。我国煤炭企业发展程度差别很大。虽然两年来持续推进去产能使我国煤矿数量从1万多处下降到目前的7000多处,煤炭行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但仍还有相当数量煤矿由于地质条件、资源禀赋、所处地域等客观原因依然十分落后,自生自灭做不到、淘汰落后关不掉,正如我们国家目前整体所处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一样。因此,煤炭企业的重组必须依照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原则审慎进行。记得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地政府在推进煤炭企业重组过程中粗放式、甩包袱式、拉郎配式的兼并重组不但给国有大型煤炭主体背上沉重的包袱,也使一些本该被市场淘汰的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在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的外衣下违规生产,酿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性质极为恶劣,教训极为惨痛。

  因此,煤企重组必须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进行有机结合,该淘汰的落后产能必须依法淘汰,该关闭的“僵尸企业”必须依法关闭,防止落后产能“僵尸企业”借兼并重组之机投怀送抱、起死回生,切不可泥沙俱下、最后导致泥牛入海。我们高兴地看到,本次《意见》提出了目录制新举措,即实行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和主体企业名录管理。具体看来,对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范围的,实行名录管理。对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等优势的煤炭企业和大型火电企业,建立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名录。而且,对于不具备长期发展条件、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的煤炭企业将实施三项政策,即审慎的信贷政策、审慎的关联产业政策和加强债券风险防范等等,使煤炭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能,能有效抵御市场风险,提升煤炭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煤企重组与实现转型升级结合

  当前,煤炭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唯一出路。所谓转型升级,就是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加快向创新驱动转型、向清洁低碳转型、向内涵集约化转型、向生产服务转型;所谓升级,就是全面优化产业结构、布局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资金结构、人才结构,将传统煤炭工业结构升级为新型煤炭工业结构。

  笔者认为,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过程中,要实现1+1>2和1+1<2。前者是指煤炭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实现转型升级,企业的资产、规模、质量和效益要实现1+1>2,后者是指成本、人员、债务和风险必须在兼并重组实现转型发展后达到1+1<2的目标和效果。因此,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不亚于一场革命性创新转型,是发展理念的转变、经营模式的转型和发展路径的创新,这是一个战略性、全局性、系统性的变革过程。在兼并重组过程中,要坚持高点定位、高端接轨;坚持久久为功、克服急功近利。

  本次《意见》提出了目录制新举措,即实行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和主体企业名录管理,使煤炭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明确对象、各取所长,有效规避风险,有利于实现转型升级。

  煤企重组与加强企业管控并重

  近年来,我国大型央企兼并重组风起云涌、高潮迭起,比如钢铁行业的宝武集团、机械行业的国机与二重集团、煤电行业的国家能源投资集团等等,企业重组后规模越来越大,一个集团资产规模达到几千亿甚至数万亿;产业结构达到7-8个;集团管理层级4-5级多级法人结构;业务布局省内多地、跨省或跨国多处;员工人数几十万人乃至上百万人。而且,按照这次《意见》要求,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之间实施兼并重组、支持发展煤电联营、支持煤炭与煤化工企业兼并重组和支持煤炭与钢铁等其他关联产业企业兼并重组。果如是,这种庞大而繁多结构的企业集团如何科学管控和有序高效运作呢?这是每一个集团公司所必须高度关注和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笔者认为,精益化管理是兼并重组企业应该坚持的方向。自1998年至今中国煤炭企业改革组建集团己经20年了,但大多数煤炭集团公司的管控模式仍处在不断探索变革调整之中,“集而不团”和“大而不强”的问题仍然很突出。实践证明,明确精益化管理工作标准,找准精益化管理的着力点,包括从企业各级功能定位上找准精益化管理的着力点,从工作流程上找准精益化管理的着力点,从岗位操作上找准精益化管理的着力点等。

  煤企重组与企业改革发展同步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一些重点领域的改革步伐进展缓慢。本次《意见》出台,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注入了新的动力,明确了新的方向,同时也为煤炭企业加快改革步伐找到了切入点,只有坚定不移推进改革,扫除一切阻碍企业发展的旧思想、旧体制和僵化机制,企业才能大踏步跨越发展。

  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应着重关注和抓好四个方面的改革。一是推进思维变革。破除一切阻碍新时代发展的旧思想、老观念,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理念。二是建立公司治理体系。重点构建起公司协调配合、相互制衡、相互促进治理新体系和管理机构。二是推进煤炭企业债转股和混合所有制产权制度改革。把握国家关于煤炭企业债转股的有利契机,找准煤炭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着力点,妥善处理煤炭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新问题。三是深化企业用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具有强劲激励作用的用工、人事、分配制度与机制,才能为企业注入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总之,笔者认为,2018年新年伊始由国家12部委出台的《意见》,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大潮拉开了序幕,煤炭企业一定要紧紧把握这次国家关于兼并重组的政策机遇,坚持与淘汰“僵尸企业”并行、与实现转型升级结合、与加强企业管控体并重、与企业改革发展同步的“四轮驱动”,就一定能在未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中勇立涛头,在国内外竞争激烈的市场博弈中拔得头筹,在我国国企改革发展进程中立下头功,在企业国际化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占得先机。

  作者简介:张立宽,河北师范大学学士、北京语言大学双学士、澳门城市大学MBA。资深媒体人、光明网、经济网、中国网特约撰稿人,能源观察员、中电传媒能源情报研究中心研究员。曾任人民日报社京华时报国际亚新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部主任、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刊《中国煤炭工业》杂志社编辑部主任。出版能源类专著5部,发表各类亚新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报道数百余篇。

      关键词: 张立宽,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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