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自备电厂成为推进电改的“源头活水” ——访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效率中心副主任熊华文

  年初,由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的《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和运行专项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全国燃煤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行提出了24条整治意见,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燃煤电厂整治政策”。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能源革命战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对燃煤自备电厂究竟应该怎么看、怎么办,未来发展到底“路在何方”,新时代如何发挥新作用等问题,本刊记者于近日专访了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效率中心副主任熊华文。他认为,与公用电厂享有平等权利、公平义务,逐步成为合格市场主体,是燃煤自备电厂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唯一出路。

  是“七宗罪”还是“有色眼镜”?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燃煤自备电厂由来已久,由于复杂的历史、体制、市场等原因,燃煤自备电厂如今面临诸多问题,您认为目前燃煤自备电厂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熊华文:对于自备电厂,市场上有不同的观点。一部分观点认为,自备电厂有“不交税”、“不付费”、“不合规”、“不达标”、“不低调”、“不认错”、“不逢时”等“七宗罪”,是“反面典型”,必须清算“原罪”;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自备电厂“从没享过权利还要追溯义务,不公平、没道理”;还有观点认为自备电厂是在电力短缺时期各级政府鼓励发展起来的,企业投入巨资、冒着巨大风险建设自备电厂,已经主动承担了国家电力事业发展的义务,在电力供应相对宽松时期,政府不能“卸磨杀驴”。我认为,燃煤自备电厂存在以下六大方面问题是不可忽视的。

  一是部分燃煤自备电厂未获得政府核准文件就建设投产,未核先建、批建不符、越权审批、无证经营等现象较为普遍,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

  二是对电网运行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自备电厂管理、运行、维护水平普遍低于公用电厂,执行调度指令时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够严格、拖延执行、执行不到位或者不执行现象。

  三是监管难度较大。监管部门、电网公司对自备电厂的运行情况掌握有限,无法形成有效约束和监管,特别是对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机组目前尚无监督管理制度,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

  四是承担社会责任程度较低。一方面燃煤自备电厂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的比例较低,另一方面即使缴纳上述费用的企业也很难做到足额按时缴纳。粗略估计,全国燃煤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实缴金额仅占应缴金额的15%左右。

  五是部分自备电厂机组容量等级偏小,机组能耗水平偏高。部分燃煤自备电厂机组建设较早,受当时发电技术限制,机组能耗水平较差,且多年来始终未淘汰更新,即便实施节能技改,对供电煤耗指标下降贡献较小。

  六是不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电力市场秩序。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没有承担电价“交叉补贴”等社会普遍服务的费用,其实质是将应承担费用转移给其他用户,加重了其他企业的电价负担。

  “身份”合法化,成为合格市场主体是唯一出路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目前,全国合法合规建设的自备电厂规模大概有多少?总体占比多少?自备电厂环保排放达标的情况如何?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如何?

  熊华文:近年来,我国燃煤自备电厂装机规模及发电量增长迅速,2017年底,全国燃煤自备电厂装机容量为1.4亿千瓦左右,占电力总装机比重达7.9%。根据《征求意见稿》,到2020年,我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自备机组要力争实现超低排放;加快淘汰落后燃煤自备机组,使符合条件的在役燃煤自备电厂成为合规市场主体。

  合法合规的自备电厂,一般是以有核准资质来界定。2017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对燃煤自备电厂装机规模较大的新疆、山东、内蒙古、江苏、广西和甘肃等6个省(区)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主要内容包括燃煤自备电厂的基本现状、承担社会责任及达标排放情况等。我判断,目前,全国合规的燃煤自备电厂的数量应该占到50%以上,从机组容量上来看,大概在40%左右。环保方面,目前很多自备电厂都在做超低排放,达标排放没问题;能耗方面,一些老机组可能会有一些问题。

  从自备电厂的区域分布来看,新疆与山东两省(区)自备电厂规模名列前茅,主要集中在电解铝、石化、钢铁等行业。其中,燃煤自备电厂代表性企业有山东省的魏桥集团和信发集团等。这两大集团均通过自行发电、调度、运行、供电,为其内部的纺织和铝业企业,以及周边的其他企业提供相对低成本的电力和热力供应。

  很明显,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大部分都是高耗能企业。西部地区以国有高耗能企业为主,山东、江苏更多的是民营企业。所有的自备电厂,对当地的财政支撑以及就业消纳的作用都是非常显著的。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关于自备电厂的“身份”问题,一直都是争论的焦点。一方认为自备电厂所发电力属于自发自用的形式,并不具有商品属性,不应承担用户侧的交叉补贴等费用;另一方认为自备电厂严重挤压了国有大型发电厂的生存空间。您如何看待上述两种观点?如何界定自备电厂?

  熊华文:与公用电厂享有平等权利、公平义务,逐步成为合格市场主体,是燃煤自备电厂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唯一出路。当前产生各种争论的原因是大家均从各自立场和利益出发,没有在统一的责任和权利框架下讨论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清楚地界定自备电厂的责任和权利,明确在现有条件下哪些是必须严格遵循的规则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哪些是自备电厂作为不同于一般公用电厂的特殊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自主发挥作用的空间。我认为,燃煤自备电厂应该承担三大责任,同时享有三大权利。

  责任一,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缴纳有关费用。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基金及附加,对所有电力用户征收,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当然也不例外。系统备用费是因电网公司提供容量备用服务而向其支付的费用,应按市场化原则双方协商确定,遵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责任二,执行统一的环保、能耗、淘汰关停等强制性要求。自备电厂应安装环保设施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供电煤耗、水耗等指标应符合强制性限额标准要求;机组类型属于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类的要强制淘汰关停。上述强制性要求对包括自备电厂在内的所有发电企业均适用,执行统一规则才能公平有序竞争。

  责任三,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是所有并网发电企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自备电厂也要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安排,全面落实电力行业相关规章和标准,承担电网安全调峰的责任。

  权利一,无歧视接入电网,自主参与市场交易。不能因当前电力供应相对过剩、自备电厂发电小时数高于公用电厂就认为自备电厂挤占了公用电厂的利益空间,进而采取准入壁垒等歧视性手段限制市场竞争。符合规定的自备电厂应该享有平等的、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自发自用以外的电量可按交易规则与售电主体、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或通过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无法满足自身用电需求的企业应被视为普通电力用户,平等参与市场购电。

  权利二,参与辅助服务并获取收益。自备电厂可以根据自身负荷和机组特性自主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公平参与电网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按照相关规定获得收益。燃煤自备电厂也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减少自发自用电量,增加市场购电量,置换风电、光伏、水电等清洁能源,在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同时合理增加自身收益。

  权利三,向其他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自备电厂可依托发电侧资源,在独立售电、增量配网、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综合能源服务等领域开展新业态、新模式创新,为其他用户提供成本低廉、灵活可靠的电力、热力供应服务,倒逼垄断企业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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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自备电厂成为推进电改的“源头活水” ——访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效率中心副主任熊华文

作者:井然  发布时间:2018-12-10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年初,由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的《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和运行专项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全国燃煤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行提出了24条整治意见,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燃煤电厂整治政策”。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能源革命战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对燃煤自备电厂究竟应该怎么看、怎么办,未来发展到底“路在何方”,新时代如何发挥新作用等问题,本刊记者于近日专访了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效率中心副主任熊华文。他认为,与公用电厂享有平等权利、公平义务,逐步成为合格市场主体,是燃煤自备电厂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唯一出路。

  是“七宗罪”还是“有色眼镜”?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燃煤自备电厂由来已久,由于复杂的历史、体制、市场等原因,燃煤自备电厂如今面临诸多问题,您认为目前燃煤自备电厂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熊华文:对于自备电厂,市场上有不同的观点。一部分观点认为,自备电厂有“不交税”、“不付费”、“不合规”、“不达标”、“不低调”、“不认错”、“不逢时”等“七宗罪”,是“反面典型”,必须清算“原罪”;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自备电厂“从没享过权利还要追溯义务,不公平、没道理”;还有观点认为自备电厂是在电力短缺时期各级政府鼓励发展起来的,企业投入巨资、冒着巨大风险建设自备电厂,已经主动承担了国家电力事业发展的义务,在电力供应相对宽松时期,政府不能“卸磨杀驴”。我认为,燃煤自备电厂存在以下六大方面问题是不可忽视的。

  一是部分燃煤自备电厂未获得政府核准文件就建设投产,未核先建、批建不符、越权审批、无证经营等现象较为普遍,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

  二是对电网运行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自备电厂管理、运行、维护水平普遍低于公用电厂,执行调度指令时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够严格、拖延执行、执行不到位或者不执行现象。

  三是监管难度较大。监管部门、电网公司对自备电厂的运行情况掌握有限,无法形成有效约束和监管,特别是对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机组目前尚无监督管理制度,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

  四是承担社会责任程度较低。一方面燃煤自备电厂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的比例较低,另一方面即使缴纳上述费用的企业也很难做到足额按时缴纳。粗略估计,全国燃煤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实缴金额仅占应缴金额的15%左右。

  五是部分自备电厂机组容量等级偏小,机组能耗水平偏高。部分燃煤自备电厂机组建设较早,受当时发电技术限制,机组能耗水平较差,且多年来始终未淘汰更新,即便实施节能技改,对供电煤耗指标下降贡献较小。

  六是不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电力市场秩序。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没有承担电价“交叉补贴”等社会普遍服务的费用,其实质是将应承担费用转移给其他用户,加重了其他企业的电价负担。

  “身份”合法化,成为合格市场主体是唯一出路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目前,全国合法合规建设的自备电厂规模大概有多少?总体占比多少?自备电厂环保排放达标的情况如何?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如何?

  熊华文:近年来,我国燃煤自备电厂装机规模及发电量增长迅速,2017年底,全国燃煤自备电厂装机容量为1.4亿千瓦左右,占电力总装机比重达7.9%。根据《征求意见稿》,到2020年,我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自备机组要力争实现超低排放;加快淘汰落后燃煤自备机组,使符合条件的在役燃煤自备电厂成为合规市场主体。

  合法合规的自备电厂,一般是以有核准资质来界定。2017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对燃煤自备电厂装机规模较大的新疆、山东、内蒙古、江苏、广西和甘肃等6个省(区)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主要内容包括燃煤自备电厂的基本现状、承担社会责任及达标排放情况等。我判断,目前,全国合规的燃煤自备电厂的数量应该占到50%以上,从机组容量上来看,大概在40%左右。环保方面,目前很多自备电厂都在做超低排放,达标排放没问题;能耗方面,一些老机组可能会有一些问题。

  从自备电厂的区域分布来看,新疆与山东两省(区)自备电厂规模名列前茅,主要集中在电解铝、石化、钢铁等行业。其中,燃煤自备电厂代表性企业有山东省的魏桥集团和信发集团等。这两大集团均通过自行发电、调度、运行、供电,为其内部的纺织和铝业企业,以及周边的其他企业提供相对低成本的电力和热力供应。

  很明显,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大部分都是高耗能企业。西部地区以国有高耗能企业为主,山东、江苏更多的是民营企业。所有的自备电厂,对当地的财政支撑以及就业消纳的作用都是非常显著的。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关于自备电厂的“身份”问题,一直都是争论的焦点。一方认为自备电厂所发电力属于自发自用的形式,并不具有商品属性,不应承担用户侧的交叉补贴等费用;另一方认为自备电厂严重挤压了国有大型发电厂的生存空间。您如何看待上述两种观点?如何界定自备电厂?

  熊华文:与公用电厂享有平等权利、公平义务,逐步成为合格市场主体,是燃煤自备电厂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唯一出路。当前产生各种争论的原因是大家均从各自立场和利益出发,没有在统一的责任和权利框架下讨论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清楚地界定自备电厂的责任和权利,明确在现有条件下哪些是必须严格遵循的规则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哪些是自备电厂作为不同于一般公用电厂的特殊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自主发挥作用的空间。我认为,燃煤自备电厂应该承担三大责任,同时享有三大权利。

  责任一,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缴纳有关费用。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基金及附加,对所有电力用户征收,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当然也不例外。系统备用费是因电网公司提供容量备用服务而向其支付的费用,应按市场化原则双方协商确定,遵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责任二,执行统一的环保、能耗、淘汰关停等强制性要求。自备电厂应安装环保设施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供电煤耗、水耗等指标应符合强制性限额标准要求;机组类型属于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类的要强制淘汰关停。上述强制性要求对包括自备电厂在内的所有发电企业均适用,执行统一规则才能公平有序竞争。

  责任三,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是所有并网发电企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自备电厂也要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安排,全面落实电力行业相关规章和标准,承担电网安全调峰的责任。

  权利一,无歧视接入电网,自主参与市场交易。不能因当前电力供应相对过剩、自备电厂发电小时数高于公用电厂就认为自备电厂挤占了公用电厂的利益空间,进而采取准入壁垒等歧视性手段限制市场竞争。符合规定的自备电厂应该享有平等的、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自发自用以外的电量可按交易规则与售电主体、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或通过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无法满足自身用电需求的企业应被视为普通电力用户,平等参与市场购电。

  权利二,参与辅助服务并获取收益。自备电厂可以根据自身负荷和机组特性自主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公平参与电网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按照相关规定获得收益。燃煤自备电厂也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减少自发自用电量,增加市场购电量,置换风电、光伏、水电等清洁能源,在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同时合理增加自身收益。

  权利三,向其他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自备电厂可依托发电侧资源,在独立售电、增量配网、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综合能源服务等领域开展新业态、新模式创新,为其他用户提供成本低廉、灵活可靠的电力、热力供应服务,倒逼垄断企业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

      关键词:电力, 自备电厂,电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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