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广西电网公司致力于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再次制定详细措施,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检查的通知》等要求,配合做好降低转供电用户电价工作,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今年以来,广西降价措施已全部出台,广西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累计降幅达8.1分,实现了“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任务。另外,推动服务器数量超过1000台(含)的大数据中心用户市场化交易,使得此类工商业用户到户电度电价仅为0.349元/千瓦时。电价降低后,广西电网企业直供的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大幅降低,但转供电用户的用电价格却没有获得降价政策红利。据了解,广西涉及转供电用户主要集中在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场等。
广西物价局负责人指出,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打通降低电价最后一公里,让转供电终端用户获得同样的降价红利,是落实降价政策最关键的环节。
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电价降幅达到了10%”这一政策红利,广西严肃清理转供电环节乱加价行为,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检查的通知》等,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切实降低转供电用户用电成本。
广西电网公司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全面开展辖区转供电用户信息统计工作,建立用户台账,并设置95598投诉渠道,协助用户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情况。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各地市县供电局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召开转供电主体政策宣讲会,并编制《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告知单》,确保政策宣传到位、降价红利传导到位。当前,广西电网公司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转供电加价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据了解,按照相关政策要求,11月份起,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规定的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即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交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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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广西电网公司致力于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再次制定详细措施,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检查的通知》等要求,配合做好降低转供电用户电价工作,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今年以来,广西降价措施已全部出台,广西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累计降幅达8.1分,实现了“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任务。另外,推动服务器数量超过1000台(含)的大数据中心用户市场化交易,使得此类工商业用户到户电度电价仅为0.349元/千瓦时。电价降低后,广西电网企业直供的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大幅降低,但转供电用户的用电价格却没有获得降价政策红利。据了解,广西涉及转供电用户主要集中在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场等。
广西物价局负责人指出,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打通降低电价最后一公里,让转供电终端用户获得同样的降价红利,是落实降价政策最关键的环节。
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电价降幅达到了10%”这一政策红利,广西严肃清理转供电环节乱加价行为,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检查的通知》等,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切实降低转供电用户用电成本。
广西电网公司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全面开展辖区转供电用户信息统计工作,建立用户台账,并设置95598投诉渠道,协助用户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情况。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各地市县供电局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召开转供电主体政策宣讲会,并编制《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告知单》,确保政策宣传到位、降价红利传导到位。当前,广西电网公司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转供电加价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据了解,按照相关政策要求,11月份起,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规定的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即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交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