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类型的自备电厂可以接入增量配电网

  今天恰值中发9号文发布四周年,四年时间,不长不短,但从改革的整体进程和目标来看,这个阶段,还远远没到可以“总结一下”的时候。电改依然在快速前进。

  四年的经验,给人一种预感,电改如果可以获得阶段性成果,其中两个方面最有可能见到成效,一个是电力市场化业务,一个是增量配电业务。

  拨云见日。就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而言,一边是地方政府,一边是电网企业。这几年来,能源部门整合、审批权下放、对电力行业认知和把握的专业能力越来越强,无疑是地方政府取得的重要成绩。电网则是从三集五大,围追堵截,到综合能源服务,再到泛在电力物联网,越来越明白。

  这两股力量主导了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斗争”还在继续,但有时候回过头来想想,两者本同根,都姓“国”,这么一看,有点左手与右手“左右互搏”的意思,什么时候是个头儿呢?

  说个小话题。最近,笔者在参与几个增量配电试点项目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各方一直有争论,各执一词,理也理不清,辩也辩不明,于是在此想梳理一下,看能否说出个明白理儿来。当然,只是一家之言。

  这个问题总结起来就是五个关键词:自备电厂,燃煤自备电厂,常规机组,拉专线,增量配网。

  知其源,知其比,知其所指。这是方法论。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燃煤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我国火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

  在我国,自备电厂大部分是燃煤自备电厂,但二者不能完全划等号,自备电厂还包括水电、天然气发电等等。

  《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纪要》(发改办经体〔2017〕1435号)规定“依托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设施的,现阶段不得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有自备电厂的,又要建设增量配电设施的,不能纳入试点。但,有自备电厂就不能建设增量配电设施吗?不一定,或者说政策没说不能建,政策只是说不能纳入试点。该建就建,你别去申报试点项目不就行了吗。另外,请注意还有“现阶段”三个字,也就是说,“再等等吧”!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第九条“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成本优势。”

  政策不断在完善。2017年的文件提的是自备电厂,2018年的文件明确到燃煤自备电厂,为水电、天然气发电、余热发电等发电方式接入增量配电网留下了口子。

  《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第十条再次提出“试点项目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不得依托常规机组组建局域网、微电网”。

  常规机组,一般是指常规煤电机组和常规水电机组,机组容量到一定规模的。举例来说,容量30万千瓦的火电机组,不管是企业的自备电厂,还是公用电厂拉条线路过去,都是不允许搞增量配电网的。

  但是对于一些小的(5万千瓦以下)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呢,这是笔者今天主要想分析的一个事儿,因为发现这种机组在全国范围内还是挺多的。

  个人认为:

  1、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不属于常规燃煤机组,因此不在国家和地方增量配电政策所提出的“拉专线”、“依托常规机组建设增量配电网”等政策所指范围之内。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及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机组等违规行为。”,可见,政策已经指出,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不属于常规燃煤机组,同时该政策明确提出“鼓励对外供热供电,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热力,在满足所属企业自身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其按有关规定参与电力交易并向周边地区供热。”

  2、国家鼓励发展余热余压发电背压式热电联产项目。《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纪要》(发改办经体〔2017〕1435号)指出,“明确政策鼓励发展的自备电厂,对于余热余压发电的自备电厂,以背压形式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等,也要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体现鼓励发展的政策方向。”

  3、50MW及以下机组属于分布式发电,可直接并入增量配电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指出,“允许符合政策且纳入规划的分布式电源以适当电压等级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

  按照2013年7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执行的《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属于分布式发电项目。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的发电项目,均属于分布式发电项目。

  真理越辩越明。当然,其实解决争议的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等下次国家再出通知、办法、规则、会议纪要、讲话精神等等文件的时候,提一句“50MW及以下各种发电形式电源均可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就尘埃落定了。增量配电推进快,利好政策天天出。不着急。

  “深度能源观察”自创办以来,以电力体制改革为主要关注方向,汇聚了能源行业专家力量,组建了100人的能源专家智库—深能智库,专家成员主要来自政府、央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国内外研究机构等单位。全国配售电企业俱乐部是由来自全国的配电网企业、售电企业,以及与配售电相关的投资、技术、设备、运维等机构、企业自发组成的组织。俱乐部为能源企业提供组织项目交流活动,提供项目投资、合作信息与机会,以及提供能源咨询服务,组织展会、研讨会、论坛、培训等服务。特别是售电公司电力市场注册;电力市场交易咨询;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报方案编制及申报流程指导;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综合能源项目的咨询、方案、可研报告的编制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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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类型的自备电厂可以接入增量配电网

作者:马建胜  发布时间:2019-03-18   来源:深度能源观察

  今天恰值中发9号文发布四周年,四年时间,不长不短,但从改革的整体进程和目标来看,这个阶段,还远远没到可以“总结一下”的时候。电改依然在快速前进。

  四年的经验,给人一种预感,电改如果可以获得阶段性成果,其中两个方面最有可能见到成效,一个是电力市场化业务,一个是增量配电业务。

  拨云见日。就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而言,一边是地方政府,一边是电网企业。这几年来,能源部门整合、审批权下放、对电力行业认知和把握的专业能力越来越强,无疑是地方政府取得的重要成绩。电网则是从三集五大,围追堵截,到综合能源服务,再到泛在电力物联网,越来越明白。

  这两股力量主导了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斗争”还在继续,但有时候回过头来想想,两者本同根,都姓“国”,这么一看,有点左手与右手“左右互搏”的意思,什么时候是个头儿呢?

  说个小话题。最近,笔者在参与几个增量配电试点项目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各方一直有争论,各执一词,理也理不清,辩也辩不明,于是在此想梳理一下,看能否说出个明白理儿来。当然,只是一家之言。

  这个问题总结起来就是五个关键词:自备电厂,燃煤自备电厂,常规机组,拉专线,增量配网。

  知其源,知其比,知其所指。这是方法论。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燃煤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我国火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

  在我国,自备电厂大部分是燃煤自备电厂,但二者不能完全划等号,自备电厂还包括水电、天然气发电等等。

  《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纪要》(发改办经体〔2017〕1435号)规定“依托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设施的,现阶段不得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有自备电厂的,又要建设增量配电设施的,不能纳入试点。但,有自备电厂就不能建设增量配电设施吗?不一定,或者说政策没说不能建,政策只是说不能纳入试点。该建就建,你别去申报试点项目不就行了吗。另外,请注意还有“现阶段”三个字,也就是说,“再等等吧”!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第九条“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成本优势。”

  政策不断在完善。2017年的文件提的是自备电厂,2018年的文件明确到燃煤自备电厂,为水电、天然气发电、余热发电等发电方式接入增量配电网留下了口子。

  《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第十条再次提出“试点项目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不得依托常规机组组建局域网、微电网”。

  常规机组,一般是指常规煤电机组和常规水电机组,机组容量到一定规模的。举例来说,容量30万千瓦的火电机组,不管是企业的自备电厂,还是公用电厂拉条线路过去,都是不允许搞增量配电网的。

  但是对于一些小的(5万千瓦以下)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呢,这是笔者今天主要想分析的一个事儿,因为发现这种机组在全国范围内还是挺多的。

  个人认为:

  1、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不属于常规燃煤机组,因此不在国家和地方增量配电政策所提出的“拉专线”、“依托常规机组建设增量配电网”等政策所指范围之内。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及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机组等违规行为。”,可见,政策已经指出,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不属于常规燃煤机组,同时该政策明确提出“鼓励对外供热供电,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热力,在满足所属企业自身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其按有关规定参与电力交易并向周边地区供热。”

  2、国家鼓励发展余热余压发电背压式热电联产项目。《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纪要》(发改办经体〔2017〕1435号)指出,“明确政策鼓励发展的自备电厂,对于余热余压发电的自备电厂,以背压形式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等,也要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体现鼓励发展的政策方向。”

  3、50MW及以下机组属于分布式发电,可直接并入增量配电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指出,“允许符合政策且纳入规划的分布式电源以适当电压等级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

  按照2013年7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执行的《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属于分布式发电项目。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的发电项目,均属于分布式发电项目。

  真理越辩越明。当然,其实解决争议的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等下次国家再出通知、办法、规则、会议纪要、讲话精神等等文件的时候,提一句“50MW及以下各种发电形式电源均可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就尘埃落定了。增量配电推进快,利好政策天天出。不着急。

  “深度能源观察”自创办以来,以电力体制改革为主要关注方向,汇聚了能源行业专家力量,组建了100人的能源专家智库—深能智库,专家成员主要来自政府、央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国内外研究机构等单位。全国配售电企业俱乐部是由来自全国的配电网企业、售电企业,以及与配售电相关的投资、技术、设备、运维等机构、企业自发组成的组织。俱乐部为能源企业提供组织项目交流活动,提供项目投资、合作信息与机会,以及提供能源咨询服务,组织展会、研讨会、论坛、培训等服务。特别是售电公司电力市场注册;电力市场交易咨询;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报方案编制及申报流程指导;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综合能源项目的咨询、方案、可研报告的编制等服务。

      关键词:电力, 自备电厂,增量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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