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月9日),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风电、 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要求“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建设”。个人理解如下:
1、项目分类
按照上网电价,今后主流的风电项目将会有标杆电价、竞价上网、平价上网和低价上网4大类项目(分布式忽略不计)。其中,存量的标杆电价和竞价上网项目都会受到各省保障小时数的影响,在保障小时数之外的发电量需要进行市场交易,而保障小时数则受各地电力消纳情况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平价(低价)项目则可享受以20年固定电价全额收购的确定性收益(也有例外,见“3、保障措施”)。
从消纳情况来看,则主要分为省内消纳和外送消纳2大类项目。除存量项目按照原有消纳形式外,新增的平价(低价)项目在省内具备消纳条件时,按照(或低于)当地燃煤标杆电价在20年内全额收购;在省内不具备消纳条件时,则必须采用外送形式,按照(或低于)受端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扣除过网费后,在20年内全额收购。
比方说内蒙的平价(低价)项目在本省消纳,那就以内蒙本地的标杆燃煤电价为平价基准;如果内蒙某地的平价(低价)外送项目要在山东消纳,那就要以山东的标杆燃煤电价为平价基准了,但需要把这个基准电价减去过网费,才是内蒙项目拿到的上网电价。
此外,分布式项目必须在配电网等试点项目中就近交易,过网费只在配电网内计算,并且可以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但个人认为这是小市场,大企业可忽略。
2、开发条件
以前都说三北地区限电,现在平价(低价)项目终于可以不限电,只是价格比较低而已,是不是就可以随便开发了?不能。
红色区域因为本地无法消纳,所以不再安排新增本地消纳项目,已安排的平价示范项目和外送平价(低价)项目还可以继续执行。在橙色区域鼓励开发资源好的平价(低价)项目,资源不好的就靠后了。而如果是在绿色区域,那就爱怎么玩怎么玩吧,反正只要不要补贴,国家懒的理你。
3、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项目的最终收益,《通知》从保障发电和收益补偿两个方面采取措施。首先,平价(低价)项目都需要(本省或者受端省份)电网确保全额上网;如果出现弃风的情况,则可以将弃风电量核定为可转让的优先发电计划,这样就变相地在弃风的情况下实现全额上网。
其次,在收益补偿方面,《通知》虽然提出了出售绿证获得收益的途径,但是目前绿证的注册和交易都是自愿的,而且如果后续配额制执行的话,绿证将可能成为强制性的,强制绿证则应该在电力交易过程中进行转让。否则,仍按照自愿原则,就会导致电量交易时承担配额义务的一个市场主体履行了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绿证转让时再实现另一个主体的配额义务,这也是不合适的。(这点希望专家留言指点)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各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配额,同时可通过以下补充(替代)方式完成配额。
(一)向超额完成年度配额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实现,双方自主确定转让价格。
(二)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配额完成量。
所以有观点认为,《通知》中的出售绿证获益的方式落地的可能性较差。而如果是绿证的二次交易,那也是对配额制义务主体来说的,对发电企业的收益影响非常有限。
4、其他
从地方环境来看,地方政府将在土地利用收费方面提供支持,并协调落实建设和送出条件,有条件时还可以给予地方性补贴,但禁止收取资源费,也不得强制要求在当地投资。
这个,拭目以待吧。
另外,《通知》还提到了由国开行和四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安排信贷规模,创新金融服务,而项目单位则可以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这些都能够更加便于项目开发,而且在当前的经济条件下对参与方也都比较有利。有观点认为这将促使风电大时代的来临,值得欢心鼓舞。
不过,所有这些政策的最终落地离不开消纳,离不开通道,也离不开用电量增长,否则平价(低价)项目的盛宴也会成为存量项目的厄运,正如2015年3000万kW增长之后,风光早已不再。即使还有盛宴,也逃不过一个期限——2020年。
未来已来,但我们依然可以创造新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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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月9日),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风电、 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要求“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建设”。个人理解如下:
1、项目分类
按照上网电价,今后主流的风电项目将会有标杆电价、竞价上网、平价上网和低价上网4大类项目(分布式忽略不计)。其中,存量的标杆电价和竞价上网项目都会受到各省保障小时数的影响,在保障小时数之外的发电量需要进行市场交易,而保障小时数则受各地电力消纳情况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平价(低价)项目则可享受以20年固定电价全额收购的确定性收益(也有例外,见“3、保障措施”)。
从消纳情况来看,则主要分为省内消纳和外送消纳2大类项目。除存量项目按照原有消纳形式外,新增的平价(低价)项目在省内具备消纳条件时,按照(或低于)当地燃煤标杆电价在20年内全额收购;在省内不具备消纳条件时,则必须采用外送形式,按照(或低于)受端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扣除过网费后,在20年内全额收购。
比方说内蒙的平价(低价)项目在本省消纳,那就以内蒙本地的标杆燃煤电价为平价基准;如果内蒙某地的平价(低价)外送项目要在山东消纳,那就要以山东的标杆燃煤电价为平价基准了,但需要把这个基准电价减去过网费,才是内蒙项目拿到的上网电价。
此外,分布式项目必须在配电网等试点项目中就近交易,过网费只在配电网内计算,并且可以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但个人认为这是小市场,大企业可忽略。
2、开发条件
以前都说三北地区限电,现在平价(低价)项目终于可以不限电,只是价格比较低而已,是不是就可以随便开发了?不能。
红色区域因为本地无法消纳,所以不再安排新增本地消纳项目,已安排的平价示范项目和外送平价(低价)项目还可以继续执行。在橙色区域鼓励开发资源好的平价(低价)项目,资源不好的就靠后了。而如果是在绿色区域,那就爱怎么玩怎么玩吧,反正只要不要补贴,国家懒的理你。
3、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项目的最终收益,《通知》从保障发电和收益补偿两个方面采取措施。首先,平价(低价)项目都需要(本省或者受端省份)电网确保全额上网;如果出现弃风的情况,则可以将弃风电量核定为可转让的优先发电计划,这样就变相地在弃风的情况下实现全额上网。
其次,在收益补偿方面,《通知》虽然提出了出售绿证获得收益的途径,但是目前绿证的注册和交易都是自愿的,而且如果后续配额制执行的话,绿证将可能成为强制性的,强制绿证则应该在电力交易过程中进行转让。否则,仍按照自愿原则,就会导致电量交易时承担配额义务的一个市场主体履行了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绿证转让时再实现另一个主体的配额义务,这也是不合适的。(这点希望专家留言指点)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各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配额,同时可通过以下补充(替代)方式完成配额。
(一)向超额完成年度配额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实现,双方自主确定转让价格。
(二)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配额完成量。
所以有观点认为,《通知》中的出售绿证获益的方式落地的可能性较差。而如果是绿证的二次交易,那也是对配额制义务主体来说的,对发电企业的收益影响非常有限。
4、其他
从地方环境来看,地方政府将在土地利用收费方面提供支持,并协调落实建设和送出条件,有条件时还可以给予地方性补贴,但禁止收取资源费,也不得强制要求在当地投资。
这个,拭目以待吧。
另外,《通知》还提到了由国开行和四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安排信贷规模,创新金融服务,而项目单位则可以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这些都能够更加便于项目开发,而且在当前的经济条件下对参与方也都比较有利。有观点认为这将促使风电大时代的来临,值得欢心鼓舞。
不过,所有这些政策的最终落地离不开消纳,离不开通道,也离不开用电量增长,否则平价(低价)项目的盛宴也会成为存量项目的厄运,正如2015年3000万kW增长之后,风光早已不再。即使还有盛宴,也逃不过一个期限——2020年。
未来已来,但我们依然可以创造新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