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开增量配电的6个核心问题:谁投资?供区在哪?

发布时间:2016-09-23   来源:能源观察微信公众号

  1.配电网投资主体的遴选机制问题。售电牌照是售电公司的基本准入方法,在配网投资主体的选择上各地有自己的方法。如重庆市发改委在2015年1382号文件中明确,“在试点范围内,放开增量配网投资建设业务,按照符合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质优价低等原则,由增量配网所在园区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或特许经营等方式选择建设主体。”重庆希望将配网投资主体遴选机制和PPP模式结合起来,这对于用户和地方政府而言,配网建设有更多的空间,能够减少对电网公司的依赖。

  2.配网排他性许可实施问题。实际上是供电营业区如何调整的问题。按照《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本轮电改放开配售电市场,一个区域内允许有多家售电公司,这就意味着原有的供电营业区需要重新调整。如,重庆指定部分园区作为售电公司的营业区,;广东提出“因电力市场改革或历史原因逐步形成的趸售、独立电网区域,电网运营企业可以向省级部门申请设立独立供电营业区,原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划分的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对应缩小。”

  3.增量配电网界定问题。本次放开增量配电网并非放开存量配电网,9号文提出“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

  增量配网的划分有时间和产权两个维度。从时间划分上,《重庆市售电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直接规定“两江新区、长寿经开区”等范围属于增量配网。对于用户范围的确定,重庆方案提出:“自2015年11月28日起国家批准我市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之日起,在试点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增电力用户,除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外,均可参与售电侧改革试点。存量用户及其同址扩容新增电量不纳入此次试点。”

  在产权角度上,山西规定“对于历史形成的,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和晋能集团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可视同为增量配电业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也规定:“对于历史形成的,国网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均视同增量配电业务。

  4.输配环节界定问题。一是按照电压等级区分输配环节,220千伏(含)以上为输电网,不属于放开投资范围。二是按照在电网中功能,变电站是枢纽站还是终端站,如果属220千伏的终端站,可以作为配网向社会开放投资。

  5、发电企业投资建设专用线的问题。我们认为发电企业建设线路的需求与现行政策有冲突。(1)投资配网需要行政许可,企业自行建设受到约束;(2)配电网络依然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同一地区只允许一家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3)按照大用户直购电要求,原电监会规定交易必须通过公用网络实现,不允许直接建设供电线路。

  6、分布式能源售电问题。(1)分布式能源是天然的售电商。(2)分布式能源是优良的售电商,在电网结构不足、偏远地区有优势;(3)售电侧改革为分布式能源提供了契机。

  延伸阅读:园区是电改“香饽饽”

  近期,发改委、能源局正式批复北京、福建、甘肃、海南、黑龙江、河南、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山东、湖北、四川、辽宁、陕西、安徽13省市的电改方案。本批获批试点除海南外均为国家电网区域,至此南网五省全部纳入电改试点,国网也进入电改快速落地时期。

  本次集中披露的电改方案中,工业园区成为地方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工作重点。如重庆市售电侧改革先期选择了两江新区、长寿经开区、万州经开区、万盛平山工业园区、永川港桥工业园区及中石化页岩气开发、管输、利用区域等作为试点中的试点,此后扩大到市级及以上所有工业园区;

  福建省提出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园区或部分地区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甘肃省以省发改委的名义报送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方案提出开展园区型为主的售电侧试点工作。以园区型售电区域作为突破口,安排兰州新区、平凉工业园区、酒泉瓜州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园区3个园区作为第一批售电侧专项改革试点单位,有序推进全省售电侧专项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开始参加直接交易。

      关键词: 智能电网,增量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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