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发文:物业不得拒绝固定车位建充电桩的需求(附通知文件)

发布时间:2016-08-19   来源:充电桩视界微信公众号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联合发布文件《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通知中提出11条相关措施,包括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做好工程项目规划衔接,积极开展试点示范等多项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再次明确了“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并要求在业主提出建桩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近日,一份关于规范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文件流出。根据文件上的内容上看,该文件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旨在加快推进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该文件适用在居民区建设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自用桩和共用桩。自用桩: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公用桩:指物业或运营商等单位,在居民区公共区域建设的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文件较清晰的划分了用户、电动汽车企业、供电公司、物业等各方职责,同时规范了小区内充电桩建设的流程,用户可以根据该流程及各部门权责进行充电桩建设。

  在物业的职责要求方面,要求其在用户提出建桩申请5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同时,要求供电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其中对于低压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22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工程施工完成并检验合格后,供电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关键词: 四部委,电动汽车,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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