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的海口市和三亚市以牺牲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前提,由市物价局发文定价,主导南方电网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三亚供电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以下简称:电力配套费),垄断供配电设施建设市场,市场多主体受害,有失公允。”海南省海口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师李先生向《中国产经亚新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记者反映。
法律界人士认为,强制收取电力配套费有悖《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
供电企业:“政府有红头文件,我们只负责执行”
7月4日记者在海口供电局客户服务中心大厅了解到,电力配套费还在收,执行的是海口市物价局文件(海价201537号)《关于新建住宅小区抄表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标准的通知》,按每平方米170元向开发企业收取电力配套费。
随后,海口供电局办公室负责宣传工作的杨先生向记者表示:“对于收取电力配套费问题,相关文件政策是政府出台的,政府有红头文件,我们只负责执行,我们没有权力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都是有政府文件的。”
海口市物价局文件(海价201537号)《关于新建住宅小区抄表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标准的通知》显示,根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口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问题的复函》(琼价价管函〔2013〕611号)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海府〔2013〕233号)精神,结合海口地区实际情况,按照价格审批程序,经成本审核与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同意,海口市电力配套费标准如下:
电力配套费收取范围是指海口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内容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T接出线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建设,具体包括:工程设计、高压T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配电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一户一表”电表,以及设施建设完成后供配电的安全管理、日常运行维护和设施更新改造等。电力配套费收取对象为住宅小区房产开发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向购房者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相关的费用。电力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170元。供电部门应设立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收费标准自2015年3月20日起试行二年。
相比海口市每平米170元的电力配套费收费标准,三亚市的收费标准则更高。三亚市物价局《关于三亚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规定,收费标准分两个档次: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双限商品房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1元,其他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95元。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届时期满将执行情况报告市物价局,以便核定正式收费标准。发文时间是2012年1月6日。
据“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报道,2015年9月18日,三亚市物价局正式印发《三亚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标准的批复》(三价审批字2015169号)文件,三亚试行三年的新区电力配套费标准终于结束“试用期”,正式“转正”,保障住房、其他住房每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分别为181元、195元。2012年1月1日起,三亚市率先在全省推行新建住宅小区用电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的服务模式,截至2015年9月30日,三亚供电局已与84个住宅小区签订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协议,签约面积545.28万平米,签约金额12.4亿元,抄表到户用户数将达5.5万户。
7月6日,三亚供电局办公楼大厅保安上楼请示后,转达办公室主任的话:“不接受记者采访,如果记者认为收取供电配套费违规,可以向其他部门举报。”
省政协委员提案:要求降低电力配套费标准
李先生给记者提供一网络链接显示,“海南省政府网政协提案”《关于降低海口市新建住宅小区抄表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标准的建议》反映民声,提案时间是2016年3月7日,提案者是海南省政协委员黄琅。
提案表示,根据海口市物价局有关文件,海口市电力配套费标准为每平米170元,不少地产企业反映此项成本过高。如果由企业完全自主建设高标准的配电设施,成本大约为80-100元每平米。为此,黄琅提出了降低海口市电力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建议。
对此,2016年4月25日,海口市政府办公厅做出回复称,为科学确定征收电力配套费标准,海口市确定了3处新建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测算样本,后经第三方公司进行调查评估,最终确定综合平均成本为170.66元/平方米,三处小区的工程造价平均为212.52元/平方米、113.25元/平方米和176.39元/平方米。随后经成本审核,确定海口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标准,出台了《海口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标准的通知》(海价〔2015〕37号)。《海南省定价目录》中明确的是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而海口市现行的是新建住宅小区抄表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和维护费标准,下一步将把供配电设施维护费剔除出来,进一步规范名称,重新核定成本,及时公布实施。
法律界人士:强收电力配套费与法律法规相悖“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从电力配套费中的维护费的法律性质和特点看,供电设施维护费应当是电价成本,是电力企业的自身运营成本,不应该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刘德礼表示。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星水表示,《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9条规定,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根据2015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下称9号文),我国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9号文电改主要精神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意思就是对发电方、售电方、用电方提高市场化程度,实现更加充分的竞争,而在电网、输配电环节强化政府管理。这样,今后输配电网相当于高速公路,只要向电网交了过路费,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就可以逐步实现直接交易。《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七条规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强征电力配套费”政策显然不符合市场导向原则,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促生垄断,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健康发展。
据悉,在2014年6月中旬,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人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关于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进行专题请示。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与经济室共同召开研讨会,对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请示意见进行了研究,一致认为:河南省辖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针对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涉嫌违规,同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处理意见,即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对上述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监督,修改或者撤销。接着,河南省出台过有关收取“电力配套费”文件的17个地市,全部废止了相关文件,停止了对新建住宅项目“电力配套费”的征收。
回应:物价部门推诿工商部门尚无定论
海口市物价局价格管理处韩先生表示:知道省政协委员提案的事,下一步将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维护费应当是电力企业运营成本,把维护成本剔除出去。根据市政府“供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省物价局的“供电设施建设费用问题的复函”,市物价局才出台的收费标准,省政府定价目录里有电力配套费这一政府定价项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该不该收的问题,你得问政府,我们听政府的,要错是政府的错,不是我们的错,不能要我们承担责任,这个你得理解。”
三亚市发改委综合法规科罗科长表示,经请示领导,根据三亚宣传部门规定,采访需要宣传部下通知,没有宣传部门下发的通知,一律不接受采访。
“分管局长和公平交易处处长在市里开会,等向领导汇报后,看怎么处理,由公平交易处周处长和记者对接。”海口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表示。
三亚市工商局办公室陈主任把记者推介给12315指挥中心,12315指挥中心丁女士收下记者的《采访提纲》及有关资料后表示,将转到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由相关部门向记者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4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公告,决定自2016年4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那么,对此,海口市和三亚市的工商部门是如何作为的呢?截至记者发稿,未收到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