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改规发〔2016〕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电网建设管理,保障电力需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电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电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电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电网建设管理,保障电力需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2015〕18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管理的通知》(国能电力〔2013〕430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新(扩)建电网项目。
本办法所称电网项目是指进行电能输送和分配的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输电线路(含电缆)等电网设施工程,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独资或控股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用电网,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投资建设和管理且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网络设施(以下简称用户自建接网工程)。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是电网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电网规划和项目管理协调等工作。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依据电网项目分级核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电网规划和项目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四条 电网项目应当符合电网规划,在规划指导下分年度实施。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省级电网规划编制、修订和审定等工作。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地区电网规划编制和修订等工作,并做好与省级电网规划的衔接。
第六条 电网规划应当进行电力电量平衡分析,研究电网电力流向及规模,对输电方式、网架结构、分层分区、区外来电等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提出规划期内电网建设项目及实施步骤等。
第七条 电网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展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能源、电力发展规划为指导,做好与城乡、国土、环保、交通等规划的衔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 电网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的原则,下级规划以上级规划为指导,上级规划以下级规划为基础。
第九条 电网规划应当坚持电源、电网统筹规划,对纳入电力规划的电源项目应及时落实电网配套项目,做到电源、电网同步建设、安全接入,坚持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协调发展,实现电力系统整体效率最优。
第十条 电网规划应当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电网技术,与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相协调,推进以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为特征的智能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安全性、经济性、可靠性和灵活性,提高电网输电能力,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电网规划应当高度重视新能源发展和接入电网管理,积极研究新能源发展、电网消纳能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等重大问题,支持新能源产业科学有序发展。
第十二条 电网规划实行动态管理,结合电力需求、电源规划等重大问题适时进行滚动修订,及时对规划内容和建设项目进行补充完善,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的电网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须按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 电网项目实行分级核准。
(一)跨省±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二)非跨省22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跨省辖市110千伏电网项目和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投资的电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三)非跨市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十五条 电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电网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评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投资的用户自建接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电网企业,明确接入公共电网的技术条件和系统方案。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应的并网服务。
第十六条 电网项目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中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
第十七条 电网项目建设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须提供地方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输电线路项目用地事项按苏政办发〔2007〕24号文件要求办理);(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电网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应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
电网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电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中央管理的在苏企业、省属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电网项目,可以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本级核准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意见作出核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改进规范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等文件要求,除核电、水电等特殊项目外,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对规划内电网项目出具同意办理前期工作的意见,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将项目前期工作意见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前置手续的条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电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等项目开工前相关手续,依照规范开展设计、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施电网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核准内容进行建设,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拆迁安置、施工安全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电网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变更申请。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规定和项目具体变更情况,作出相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电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管,项目建成后,开展工程验收和后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电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定期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等信息,主动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按照规定和核准内容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电网项目,不予核准,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电网项目,一经发现,将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