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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储能、虚拟电厂等第三方独立主体按“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注册

浙江能源监管办发布时间:2023-02-02 11:36:28

  2月1日,国家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发布了关于浙江省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经过2023年1月1日-2023年1月31日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结算试运行,取得预期成效。自2023年2月1日转入常态化运行。

  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及电力用户等第三方独立主体按“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注册。

  旋转备用、削峰调峰、填谷调峰最小申报时长为0.5小时,最小申报容量为0兆瓦。

  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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