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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2019〕79号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9-00356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9-10-23 |
国能发资质〔2019〕7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信用管终身”,切实提升监管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以及《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国能资质〔2016〕350号)的工作部署,现就实施电力业务许可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以下简称“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有序、标准统一、协同共治”的原则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 按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监管措施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的协同共治模式。 (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机制,科学规范的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标准健全完备,对接联动、动态管理的平台系统顺畅运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守信者无事不扰、失信者利剑高悬”的信用监管格局基本形成,电力业务许可监管水平大幅提升,监管对象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行业氛围持续优化。 二、全面规范应用信用等级及分类监管措施 (三)及时记录和归集信用信息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记录并更新监管对象在电力业务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环节和相关行业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及时归集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 (四)全面应用信用分类等级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在电力业务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过程,加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等级,以信用平台归集共享的信用信息为依据,由信用平台按照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自动评价生成,分为信用良好、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其中,“信用良好”表示基本无信用风险,“守信”表示信用风险较小,“失信”表示有一定信用风险,“严重失信”表示有较大信用风险。 (五)规范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见附件),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良好”者实施信任监管,依法依规采取激励措施;对“守信”者实施正常监管,根据情况适当采取激励措施;对“失信”者实施重点监管,采取提高抽查频率、增加真实性核查等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对“严重失信”者实施严格监管,依法采取相关限制措施。 三、加强信用平台应用 (六)实时查询信用状况 以信息系统为支撑,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信用信息数据与电力业务许可数据的关联,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在电力业务许可各监管环节实时查询监管对象的信用信息与信用等级,做到逢许可必查、逢检查必查、逢处罚必查。 (七)依据系统提示采取监管措施 通过信用平台实现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等级与各监管环节分类监管措施的自动匹配,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在电力业务许可各监管环节依据信用平台提示的相关匹配措施,实施分类监管。 (八)关注信用风险 信用平台将推送连续6个月以上信用等级为失信或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信息,并当监管对象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或发生严重违规行为造成严重负面舆情时,及时提示信用风险变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及时关注信用风险提示,对相应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九)抽取“双随机”检查对象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使用信用平台“双随机”检查对象抽取功能,对监管对象按其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的随机抽取比例,由信用平台自动完成检查对象的抽取。 四、优化电力业务许可事前审批 (十)关于简化申请材料 “信用良好”者,在许可新申请、许可延续、许可证补办等业务中简化证明材料;“守信”者,在许可证补办等业务中简化证明材料;“失信”和“严重失信”者,不得简化证明材料。 (十一)关于实行容缺受理 在电力业务许可审批中探索建立容缺受理机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申请材料欠缺的许可事项,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欠缺材料的,可先行予以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信用良好”和“守信”者,在许可新申请、许可变更、许可延续等业务中实行容缺受理;“失信”和“严重失信”者,原则上不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受理对象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十二)关于开展现场核查 “信用良好”者,在许可新申请、许可变更、许可延续等业务中可以免于现场核查;“守信”者,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核查;“失信”和“严重失信”者,将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必须开展现场核查,加强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证明效力等方面的核查力度。 (十三)关于压缩办理时限 “信用良好”者,在许可新申请、许可变更和许可证补办等业务中压缩办理时限;“守信”者,在许可证补办等业务中压缩办理时限;“失信”和“严重失信”者,按规定期限办理。 五、分类开展电力业务许可事中检查 (十四)分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设置差异化随机抽取比例。“信用良好”者,检查以非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守信”者,检查以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失信”和“严重失信”者,检查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严重失信”者,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检查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开展差异化自查工作 “信用良好”者,减轻自查工作量,免于对其自查情况的核查;“守信”者,要求其报送自查报告并抽取一定比例对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失信”和“严重失信”者,要求其报送自查报告并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六、规范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事后监管 (十六)分类采取事后监管措施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后,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认定监管对象失信行为类别,并对应其不同信用等级,分别采取失信提示、警示约谈、限期整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等监管措施。 (十七)加强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管理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法依规对受到行政处罚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监管对象,按要求进行信息归集和发布;满足移出条件的,将其移出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 (十八)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被纳入“黑名单”的监管对象信用信息,应通过“信用能源”网站、单位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按有关程序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 (十九)规范开展信用修复 鼓励监管对象按《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积极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信用能源”网站等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相关部门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监管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 七、推动实施协同监管 (二十)联合其他部门加强协同监管 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监管对象信用信息跨部门共享,对信用等级为失信、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联合其他部门实施协同监管,推动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黑名单”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十一)引入多元主体参与协同共治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中的作用。对信用等级为失信、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通报相关市场主体和行业组织,强化内部约束和管理。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信用记录建设、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跟踪监测等工作,助力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高效精准实施。 八、工作要求 (二十二)加强组织保障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细化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执行,确保在电力业务许可各监管环节全面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依清单实施分类监管措施。 (二十三)建立沟通机制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在每年1月20日前提交所辖区域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上年度工作报告,全面准确反映实施情况和具体效果。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反馈资质中心。 (二十四)做好宣传培训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监管对象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并加强对办事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为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积极宣传信用监管工作及其成效,营造良好诚信氛围。
国家能源局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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