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贵州省十大工业(清洁高效电力)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示。
《方案》提出,为增加省内全社会用电量,提高发电利用小时数,在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中,对发电企业降价达到5分/千瓦时及以上的电量部分进行补助,对应的直接交易电量补助标准为0.05分/千瓦时。
《方案》表示,对2020年新建综合充能站示范项目,或在汽车加油、加气、加氢、加甲醇站等新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且直流充电设施功率不低于480千瓦的项目业主给予补助20万元,直流充电设施功率每增加120千瓦提高补助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纵深推进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做强做优清洁高效电力产业,促进十大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贵州省十大工业(清洁高效电力)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省能源局反映。
公示时间:2020年5月28日
联系人:杨昌荣
电话:0851-86891285
邮箱:gznyjdlc@163.com
附件:贵州省十大工业(清洁高效电力)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能源局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贵州省十大工业(清洁高效电力)
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十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8〕33号)和《贵州省清洁高效电力产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按照《贵州省清洁高效电力产业2020年行动计划》及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清洁高效电力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按其职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能源局负责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具体项目清单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五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清洁高效电力产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重点支持新建大容量高参数燃煤发电项目、开展煤电联营、实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智慧电网项目建设、清洁高效电力产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人才基地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任务安排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采取股权投资、绩效承诺补助、融资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实施,以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项目,通过发布公告、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项目资金。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分别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制定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的绩效承诺目标报省能源局,经审核符合规定支持的项目,应与省能源局签订“绩效承诺目标”协议,绩效承诺目标与财政资金同步批复下达,首次下达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支持总额的80%,其余资金待项目完工经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按照“绩效承诺目标”对标对表验收合格后予以下达。未完成绩效承诺目标的项目,收回已下达的全部财政资金。
第八条 贴息补助和直接补助额度分别以项目实际融资利息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为测算依据,经审核评审对符合规定支持的项目予以补助。
(一)融资比重高的项目一般采取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额度根据项目融资额度并参照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贴息补助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具体贴息补助限额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
(二)融资比重低或无融资的项目一般采取直接补助。补助额度根据项目的自有资金额度核定,具体补助金额按本条第(一)项补助标准执行。
第九条 股权投资“一事一议”,单个项目投资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委托有资质的股权投资机构实施。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条 直接交易电量
为增加省内全社会用电量,提高发电利用小时数,在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中,对发电企业降价达到5分/千瓦时及以上的电量部分进行补助,对应的直接交易电量补助标准为0.05分/千瓦时。
第十一条 新建清洁高效燃煤发电项目
对2020年实质性开工建设清洁高效燃煤发电项目的企业给予贴息补助和直接补助,具体贴息补助和直接补助额度按第八条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开展煤电联营
对2020年开展煤电联营的主体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具体的煤电联营方式由省能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燃煤发电机组改造
(一)节能减排改造。对列入2020年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计划并实施完成的发电企业,按每个节能减排改造项目工程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电厂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二)供热改造。对开展供热改造且设计供热蒸汽量达到100吨/小时及以上的发电企业,按每个供热改造项目工程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升参数”改造。对2020年开展现役亚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升参数”改造试点,并于2022年前将亚临界燃煤发电机组的主蒸汽温度改造提升至562℃以上的公用燃煤发电企业按“一事一议”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对2020年新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承诺奖补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19〕114号)执行。
(二)对2020年新建综合充能站示范项目,或在汽车加油、加气、加氢、加甲醇站等新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且直流充电设施功率不低于480千瓦的项目业主给予补助20万元,直流充电设施功率每增加120千瓦提高补助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智慧电网示范项目建设
对开展220千伏智能变电站(配置各类在线监测仪器、室内巡视机器人、表计识别摄像头等智能化装置,实现变电站内10千伏及以上一次设备以及关联的二次设备具备遥控化、自动化、程序化智能操作)示范项目建设的电网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和人才基地建设
对获得省部级批准建立的清洁高效电力产业重点实验室和2020年获得省级批准建设的清洁高效电力产业人才基地按“一事一议”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完整;纳税信用、银行信用等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项目实施地在我省辖区内。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由省能源局确定。
第十九条 省能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项目(企业)吸纳就业、税收贡献、绩效管理等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报经领衔省领导审定。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按照预算管理、国库管理和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联合下达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按项目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资金安排使用的企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能源局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按其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0年起执行,在政策实施期内有效。《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清洁高效电力)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9〕140号)同时废止。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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