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下发《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确保完成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的目标。
此次文件正式明确了2021年可再生电力以及非水可再生电力的消纳责任权重目标以及2022年的预期目标。需要强调的是,各省非水可再生电力消纳责任权重2021年目标与2022年预期目标的明确,也将随之明确2021年与2022年各省风、光所需的新增装机规模。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过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新能源合理利用率目标,引导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区域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新能源合理利用率目标,确定本省(区、市)完成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年度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规模和新增核准(备案)规模。
此外,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方向和任务,依据本省(区、市)2022年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确定2022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抓紧组织开展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组织核准(备案)一批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做好项目储备,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实现接续发展。这意味着2021年各省还需要完成2022年保障性规模的分配。
根据《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从2021年起,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按此进行考核评估,次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各省按此开展项目储备。
各省在确保完成2025年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的前提下,由于当地水电、核电集中投产影响消纳空间或其他客观原因,当年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可以将未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累计到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据光伏們粗略统计,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中2021年各省非水可再生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出现了部分调整,其中上海、福建、安徽等省份目标进行了调高,包括内蒙古、黑龙江、江西、江苏、湖南等大部分省份则进行了下调,其中甘肃、青海与新疆等西北地区调低幅度较为明显。但是2022年的预期目标相较于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调高。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能源〔2021〕7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实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至20%左右的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现将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2022年预期目标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起,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按此进行考核评估,次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各省按此开展项目储备。2021年各省(区、市)消纳责任权重见附件1,2022年各省(区、市)预期目标见附件2。
二、各省在确保完成2025年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的前提下,由于当地水电、核电集中投产影响消纳空间或其他客观原因,当年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可以将未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累计到下一年度一并完成。各省可以根据各自经济发展需要、资源禀赋和消纳能力等,相互协商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共同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对超额完成激励性权重的,在能源双控考核时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激励。
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推动本地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2022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四、各电网企业要切实承担组织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和交易等部门,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域输送和市场交易。2022年1月底前,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相关派出机构报送2021年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
五、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积极协调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跨省跨区域交易,对监管区域内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开展监管。2022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1年监管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组织有关单位按月跟踪监测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进展及消纳利用水平,按季掌握电网企业调度部门、交易机构落实中长期电力交易情况,按半年评估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执行情况,按年度通报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附件:1.2021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2.2022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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