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6日,成都市经信局官网发布《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发展及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发展及推广应用政策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
提升氢燃料电池商用车道路权限。在全市范围内放宽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市区通行限制。省市协同对行驶我市成温邛高速、双流机场高速、成彭高速、成灌高速和城北高速安装使用ETC装备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经备案后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费。
以下为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发展及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发展及推广应用政策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形成以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为主的汽车产业新质生产力,提升全市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显示度和竞争力,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我局制定了《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发展及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发展及推广应用政策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因执行上级政策需要紧急出台该文件,故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若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4月22日前以书面形式(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须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回复格式详见附件3)反馈我局。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应在有关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应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联系人:汽车产业处王雷
联系电话:028—61886223
电子邮箱:cdsqcc@163.com
附件1
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发展及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支持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川府发〔2024〕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形成以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为主的汽车产业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提升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显示度和竞争力,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制造强市”战略部署,以创建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为抓手,按照“加快布局、积极稳妥、扎实推进”的原则,聚焦氢燃料电池商用车领域,鼓励新技术新车型研发,加快新场景新设施建设,全面扩大氢车示范应用,带动氢能全产业链发展,抢占国内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新赛道。
二、主要目标
到2026年,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及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实现车辆规模化推广应用,带动成本持续下探,加氢站布局适度超前,建成覆盖全市域、辐射都市圈的氢能保障网络,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全产业链生态体系更加健全,产业综合实力和示范推广规模位居全国第一方阵。
——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技术产业全面发展。到2026年,力争全市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规模超过200亿元,培育不少于5家在产业链核心零部件领域排名全国前五的头部企业,带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的技术升级和成本下降(氢燃料电池成本降幅30%以上,氢气终端价不高于30元/公斤)。打造产业链条完整、技术水平先进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核心零部件和整车研发制造基地。
——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保持领先。扩大示范应用场景、创新商业模式,全市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累计推广应用不少于2000辆,重点打造“一廊五路”等绿氢线路成都段,建成全国领先的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运营重点区域。
——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加氢设施基本成网。完善制氢、加氢站建设审批和运营管理体系,在重点发展区域和近郊区(市)县布局建设加氢站,鼓励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站扩(改)建加氢站。力争建成各类加氢站20座(含制氢加氢一体站5座),形成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推广规模相匹配的加氢站基础设施网络。
三、支持政策和措施
(一)提升氢燃料电池整车制造能力
1.鼓励新车型产销联动。引导我市整车企业抢抓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细分市场,导入高性能整车平台,推出若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车型,充分利用现有产能扩大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生产比例,提升产能利用率,扩大产销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对整车企业研发或导入氢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含二类底盘)并投产上市实现销售的,综合考虑车价、车型、产值和销量,给予单个车型最高5000万元的产销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投促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加快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
2.支持整车购置应用。重点在公共领域(公路及旅游客运、城市冷链物流、城际重卡、渣土运输、环卫、混凝土运输、城市公交、邮政快递、机场专线、园区转运、铁路港口物流、矿山运输及公路、铁路、水电站建设运输,下同)优先购置使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参照国家或省级有关奖补政策,按照1:1比例,以“揭榜挂帅”项目方式对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给予示范奖励;对采用70Mpa车载氢气瓶或液态储氢装置,并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的整车企业给予技术提升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口岸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省机场集团、市公交集团等国有企业〕
3.强化公共领域引领带动。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共领域优先使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新增及更新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不得低于新增或更新量的2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国资委、市口岸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省机场集团、市公交集团等国有企业〕
4.支持示范项目运营。对参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项目的运营单位,综合考虑车辆行驶里程等情况,示范期内每年给予1.2万元/辆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局交管局〕
5.提升氢燃料电池商用车道路权限。在全市范围内放宽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市区通行限制。省市协同对行驶我市成温邛高速、双流机场高速、成彭高速、成灌高速和城北高速安装使用ETC装备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经备案后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费。〔责任单位:市***局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6.鼓励示范应用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平台企业带头参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运营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租赁商业机制。对购买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公交车除外)并租赁给运营单位的,按照车型最高给予10万元/辆的一次性补贴;对租赁方(运营单位)产生的租赁费用,按照租赁费用(扣除省市补贴后)的30%给予租赁方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环境集团等国有企业〕
(三)加强加氢站建设配套建设
7.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
(1)支持制氢加氢站建设。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70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70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6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一体站,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液态加氢站,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
(2)支持加氢站运营。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入选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群后,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
(四)优化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环境
8.支持行业技术标准研制。依托国家级氢储运加注装备技术创新中心,支持龙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制定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关键零部件检验测试技术标准,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及关键零部件等领域开展检验检测服务。制定加氢站等基础设施验收和安全运行标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9.持续完善氢能产业生态。培育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国内外“高精尖缺”人才及团队,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配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银行、社会资本参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投融资服务,支持市产业集团、链主企业等主体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发挥成都市氢能及燃料电池产业发展促进会等中介机构服务功能,整合产业链优势资源,联合打造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标杆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委金融办、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产投集团等国有企业〕
10.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加强示范车辆全生命周期监管,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和加氢站须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监管平台。强化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完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对整车、关键零部件及加氢站设备等产品的出厂质量抽查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城投集团〕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
成立成都市氢能产业发展推进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统筹协调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整体推进。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牵头以“揭榜挂帅”方式合理制定推广目标和任务分工,责任部门做好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相关部门加强资金保障、督查激励。各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对照全市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资金保障,研究制定细化的落实措施和推进计划,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二)夯实安全责任
各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监管工作,强化车辆用氢安全风险意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推进相关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强化安全培训和不定期检查,确保生产运营安全。推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机制,完善成都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监管平台,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对生产、销售、运营、报废等全流程和加氢站运行监管。
(三)深化宣传引导
各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各领域分工责任单位,积极开展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应用、氢能技术知识宣传,提升公众对车辆运行安全性、氢能应用安全性的认知,结合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国际承诺的时代背景,突出低碳环保、氢能绿色可再生的特点,营造有利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推广应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附则
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本行动方案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与本方案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方案。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级政策、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技术进步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附件2
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发展及推广应用政策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支持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川府发〔2024〕7号)、《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发展及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扩大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销规模,加快我市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氢能产业显示度和竞争力,制定本指南。
一、鼓励新车型产销联动
(一)奖励政策。对整车企业研发或导入氢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含二类底盘)并投产上市实现销售的,综合考虑车价、车型、产值和销量,给予单个车型最高5000万元的产销奖励。
(二)奖励对象。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整车企业(不含改装车企)。
(三)车型申报流程和要求。整车企业申报产销奖励前,应首先完成车型申报,通过评审的方可纳入产销奖励范围。车型申报流程、要求及认定标准如下:
1.车型申报流程。整车企业按照车型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车型申报材料,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车型的研发导入、投产销售、本地配套率、贡献程度、完整工艺生产等进行评审。
2.车型申报要求。
(1)研发或导入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含二类底盘)须在本市以完整四大工艺实现生产。
(2)整车企业应建立车辆销售台账,超过奖励上限的不予奖励。
(3)整车企业应在本市建立或委托建立车辆运行监控平台,在成都都市圈销售的车型搭载的智能网联设备须接入该平台,支持前端智能感知、网联数据上传,具有监控提醒功能,符合售后服务、应急管理、安全事故预防及处置等保障方案设计要求。
3.车型认定标准。
(1)燃料电池客车:同一整车生产企业8米及以下的全部客车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8至10米(含)的全部客车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10米以上的全部客车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
(2)燃料电池其它商用车(客车以外):总质量4.495吨的氢燃料普通货车、冷藏(含冷链)货车和总质量18吨物流车、31吨自卸车、31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49T牵引车,同一“产品名称”车型的企业名称、车辆类别、主要参数代号和产品序号一致的为1个车型。
(四)奖励标准。2024年销奖励时间从2024年6月1日起计算(见附件1)。2025年及2026年的产销奖励标准将结合政策施行效果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的产销奖励标准以后续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已享受《成都市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关于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激励奖补的车辆不纳入该车型的产销奖励范围。
(五)申报材料。产销奖励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及不重复享受奖补承诺书;
4.产销奖励车型汇总表;
5.产销奖励车型公告参数页;
6.销售车辆明细表;
7.车辆合格证、销售***、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单车佐证材料;
8.在成都都市圈注册登记的车辆须提供成都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监管平台接入证明;
9.第三方机构(本企业或其上级单位、母公司具备国家级测试认证和标准制定能力)出具的相关产品的测试评估材料,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的搭载证明材料。
上述纸质材料一式五份,每份加盖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公章后的电子扫描件一份。
(六)奖励的申报、审核和拨付。每年组织一次申报。燃料电池商用车整车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奖励资金申报材料报送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正式文件转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是否重复享受奖励进行核实,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
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监管平台组织对车辆进行线上核查,并对存在问题的车辆进行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将予以核减。完成审计、核查等程序后,市经信局按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整车企业。
二、支持整车购置应用
(一)奖励政策。
参照国家或省级有关奖补政策,按照1:1比例,以“揭榜挂帅”项目方式对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给予示范奖励;对采用70Mpa车载氢气瓶或液态储氢装置,并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的整车企业给予技术提升奖励。
(二)奖励对象。“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氢燃料电池系统企业或整车制造企业)。
(三)支持标准。
参照国家或省级有关奖补政策,按照1:1比例,以“揭榜挂帅”项目方式对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给予示范奖励(见附件2)。
(四)奖励方式。
“示范应用联合体”任务完成并通过项目评审后,兑现市本级示范应用奖励资金。(各任务指标以后续发布的成都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为准)
(五)申报材料。整车购置奖励所需申报材料如下: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及不重复享受奖补承诺书;
4.车辆购置奖励汇总表;
5.购置奖励车型公告参数页;
6.车辆明细表;
7.车辆合格证、销售***、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单车佐证材料;
8.在成都都市圈注册登记的车辆须提供成都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监管平台接入证明;
9.第三方机构(本企业或其上级单位、母公司具备国家级测试认证和标准制定能力)出具的相关产品的测试评估材料,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的搭载证明材料。
(六)奖励的申报、审核和拨付。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奖励申报材料报送所在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转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完成审核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氢燃料电池系统企业或整车制造企业)。
三、支持示范项目运营
(一)奖励政策。
对参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项目的运营单位,综合考虑车辆行驶里程等情况,示范期内每年给予1.2万元/辆的运营补贴。
(二)奖励对象。
参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项目的车辆运营企业。
(三)支持标准。
对通过评审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项目的运营企业,按单辆氢燃料电池商用车1000元/月标准,每车每年最高提供1.2万元运营补贴。
(四)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车辆(二手车除外)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申报车辆已纳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4.申报车辆已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施监测监管平台,并按要求录入数据;
5.申报车辆申报年度的运营里程数不低于1.5万公里。
(五)申报材料。
1.企业相关证照(复印件);
2.市级补贴申请材料及申请车辆信息;
3.申请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奖励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奖励申报材料报送所在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转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完成审核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车辆运营企业。
四、鼓励示范应用商业模式创新
(一)奖励政策。对购买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公交车除外)并租赁给运营单位的,按照车型最高给予10万元/辆的一次性补贴;对租赁方(运营单位)产生的租赁费用,按照租赁费用(扣除省市补贴后)的30%给予租赁方补贴。
(二)奖励对象。
燃料电池商用车运营单位、燃料电池商用车租赁方。
(三)支持标准。
见附件3。
(四)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车辆(二手车除外)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单个运营单位年度新增购置燃料电池一手车不少于50辆;
3.申报车辆已完成成都市示范应用购置奖励清算;
4.申报车辆已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监管平台,并按要求录入数据。
(五)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及不重复享受奖补承诺书;
4.车型车辆汇总表;
5.车辆合格证、销售***、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单车佐证材料;
6.在成都都市圈注册登记的车辆须提供成都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监管平台接入证明;
7.第三方机构(本企业或其上级单位、母公司具备国家级测试认证和标准制定能力)出具的相关产品的测试评估材料,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的搭载证明材料。
(六)奖励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奖励申报材料报送所在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转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完成审核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燃料电池商用车运营单位、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租赁方。
五、支持制氢加氢站建设
(一)补贴政策。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70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70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6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一体站,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液态加氢站,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补贴对象。
投资建设加氢站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1.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5.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省上出台相关政策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改为《燃气经营许可证》);
6.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7.临时加氢站须提供从申报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8.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四)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在“蓉易享”平台申报,区(市)县经信部门在“蓉易享”平台审核通过后,并转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完成审核后、审计等流程后,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六、支持加氢站运营
(一)补贴政策。
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入选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群后,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二)补贴对象。
加氢站的运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1.加氢站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省上出台相关政策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改为《燃气经营许可证》);
5.上年度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且应反映出氢气售价及售氢量),临时加氢站须提供从开具首张售氢***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6.申请周期内每日氢气挂牌价不超过30元/千克的售价记录表单;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8.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四)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在“蓉易享”平台申报,区(市)县经信部门在“蓉易享”平台审核通过后,并转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完成审核、审计等流程后,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七、职责分工
(一)区(市)县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对整车企业及申报车型的研发导入、投产销售、本地配套率、贡献程度、完整工艺生产等进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报送市经信局;监测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及时反馈市经信局;对需要承诺或说明的相关事项做出承诺或说明工作。
(二)市级部门
1.市经信局。牵头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区(市)县开展申报工作;受理相关区(市)县转报的申报材料,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复核,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核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和核查,核实车辆销售***等其他材料,对审核审计情况进行公示;函询相关部门核实车辆上牌信息、重复享受奖励资金等情况;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2.市财政局。配合市经信局做好资金预算保障,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指南客车包括城市公交、公路客运、公路旅游、通勤、机场用车等,货车及专用车包括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短途运输、城建物流(建筑垃圾和混凝土运输)、机场用车等。
1.公务用车、城市公交、巡游出租、网约车、邮政快递、环卫、城市物流配送、机场用车、短途运输、城建物流(建筑垃圾和混凝土运输)领域车辆界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3号)中要求执行。
2.公路客运、公路旅游、驾培车领域车辆提供道路运输证(教练车备案证或备案登记表)等材料证明界定车辆使用领域;通勤车指单位用户购买的氢燃料电池客车,提供用于员工通勤使用的说明材料界定使用领域。
(二)本指南“符合条件”是指整车企业或零部件总成企业的相关整车和零部件产品,须参与本市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建圈强链行动,并对本市汽车产业“整零比”、产能利用率、企业本地配套率提升,本地整车产品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转型升级,以及“双智”城市建设等方面起到促进带动作用。
(三)本指南“四大工艺”是指奖励车型在本市具有完整整车制造四大生产工艺(具体包括冲压、焊装、涂装、总装四个方面)的生产条件、质量保障和服务能力。
(四)奖励对象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若存在材料不实、造假等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问题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暂缓拨付、取消当年奖励资金申报资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五)本指南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指南未尽事宜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市经信局将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施行效果等因素,对本指南进行适时优化调整,相关情况另行通知。
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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