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昆明市规范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件指出,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实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简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能源开发利用,包括集中式光伏和分布式光伏、集中式风电和分散式风电。
集中式光伏和风电项目执行省级年度建设规模管理。分布式光伏不实行年度建设规模管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电网承载能力加快推进。光伏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风电项目执行核准管理。
集中式光伏和风电项目由县、市、省逐级审核,市、县两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要素保障部门和电网企业进行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
集中式光伏和风电项目坚持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年度建设方案有关要求,按批次形成新能源项目开发方案,按程序报审后,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业主优选。未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不得开展项目业主优选工作。
项目业主优选可采取招投标、竞争性比选、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参照招投标流程或者其他符合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形式开展。
项目业主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主体与项目业主签订投资开发协议。未经市场化资源配置的集中式光伏和风电项目,不得签订投资开发协议。
市、县两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新能源项目进行备案管理或核准申报,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不得违反程序先行备案或违规核准。新能源项目建设要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建设程序,严禁未批先建。
获得开发权的项目业主不得非法转让、倒卖立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全容量投产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业主、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建设场址等重要内容。
来源: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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