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公告。
公告指出,豁免分散式风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在现有许可豁免政策基础上,将分散式风电项目纳入许可豁免范围,不要求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对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及时申请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许可登记。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机组情况登记”同一栏目中可登记单台/个(以下统称台)机组/单元(以下统称机组),也可登记多台机组。登记单台机组的,投产日期为机组首次并网发电的日期;登记多台机组的,投产日期为多台机组中最后一台机组并网的日期。同一批次投产机组因机组型号不同分开登记的,投产日期均登记为该批次最后一台机组的并网日期。项目运营企业应对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填报的投产日期真实性负责。光伏发电项目以交流侧容量(逆变器的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单位MW)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登记,分批投产的可以分批登记。
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许可证中登记的机组投产日期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应于2024年9月底前向甘肃能源监管办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供可以证明机组投产日期的有关材料。逾期未变更的,按照企业运营机组实际情况与许可登记不一致情况处理。国家能源局通知印发前,以光伏组件的标称功率总和(单位MWp)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登记的,不再进行变更。
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机组)许可延续政策。达到设计寿命的风电机组,按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3〕45号)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安全性评估。经评估符合安全运行条件且评估结果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后,相关运营企业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许可延续;未开展安全评估或评估结果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注销(变更)电力业务许可证。
来源:甘肃能源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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